视频监控调阅登记制度及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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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调阅登记制度
为更好发挥视频监控的作用,确保幼儿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视频监控指定专人操作管理。
操作管理人员须经培训,了解设备的各种功能,懂得操作程序,能熟练使用。
二、 每日开机前必须对监控设施进行回放检查,如有图像不清、故障、死机等情况,应设法排除,或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
凡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而发生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罚。
三、监控人员必须在每次开机时核对录像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误差不大于30秒。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六、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填写《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七、 经同意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由本园工作人员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操作机器。
八、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
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
时间:
年月日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调阅位置
调阅时段
调阅事由
领导审批
操作人员
负责人
主管领导
注:
1、申请人应填写单位及个人名称。
2、调阅监控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3、调阅时段及位置填写详细,以便于查找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