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570208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docx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

农电工变身派遣工(同名35529)

关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

组建方案的报告

按照公司关于加强和规范农电工管理的要求,人资部会同农电、财务、经法、体改等部门,对农电业务委托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开展工作调研,充分征求各网省公司意见,分析总结部分单位实施农电业务委托模式的经验基础上,拟定了农电业务受托机构(暂定名: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组建模式方案,现汇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适应农电业务发展,加强农电用工管理,由集体、国有出资在地市及以下层面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业务委托模式,承揽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等业务。

农电工与该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统一规范的农电用工管理体系,实现农电工的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管理。

二、公司的定位与业务范围

(一)公司名称

为了突出新组建公司受托业务范围及特点,综合考虑其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建议使用××市(县)**农村电力运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公司字号“**”应在保证同一省域内规范统一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二)公司定位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受供电企业委托,承揽供电企业所属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业务。

(三)公司业务范围

农村供电所管理范围内的10千伏及以下电网运行维护、检修、抄表、核算、收费、供电服务;0.4kV业扩报装,农村供电监督、用电安全宣传和管理;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的建设改造等业务。

三、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针对农电业务特点,按出资性质和比例,提出以下三种出资方式。

1.模式一:

集体全资。

由地市或县层面集体资产出资,与供电企业无直接的资产关系。

有利方面:

(1)由于与供电企业无资产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农电工与供电企业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用工风险,解决农电混岗、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2)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双方为经济契约关系,通过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管理关系清晰,管理成本低,管理效率高。

(3)按照目前公司对集体企业管理的要求,供电企业作为集体资产监管主体可以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

(4)农电工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目前已实施业务委托或劳务派遣模式单位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农电工也能够接受。

不利方面:

(1)由于供电企业未直接出资,供电企业仅能履行集体资产监管职能,不能通过投资关系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进行直接管控。

(2)此模式对已采取与农电工直签劳动合同方式的供电企业有较大实施难度。

2.模式二:

集体资产出资并控股+国有参股。

由地市或县层面集体资产出资并控股,国有资产参股共同组建。

有利方面:

(1)具备与模式一同样的优势,在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这一独立法人企业框架下对农电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可有效解决农电混岗、同工同酬等问题。

(2)供电企业既作为股东参与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又可作为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加大对委托业务的控制力度,也符合集体企业的管理要求。

(3)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人资、财务报表无须与供电企业合并,其成本费用、经营指标单独统计,不会对公司成本、效率考核指标等产生影响。

不利方面:

(1)国有和集体混合参股,加大了企业管理的复杂性。

(2)国家对农维费的使用范围和核定标准有严格规定,而农维费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国有资产长期投资于该类业务,因投资收益问题难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需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3.模式三:

国有出资并控股+集体参股。

由国有资产出资并控股,地市或县层面集体资产出资参股共同组建。

有利方面:

(1)通过业务委托方式,能够实现农电工业务岗位及劳动关系与供电企业的有效隔离,在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这一独立法人企业框架下对农电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有效解决农电混岗、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2)供电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可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直接进行管理,便于供电企业各项管理要求的有效落实。

(3)由于是国有控股,对于目前采取与农电工直签方式的供电企业,农电工易于接受,便于从直签方式向业务委托模式过渡。

不利方面:

(1)此模式下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作为供电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使农电工与长期职工一样纳入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职工队伍数量将大幅增加,低端业务的用工比例明显上升,难以避免公司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降低。

(2)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财务、人资报表须与供电企业合并统计,将显著增加国家电网公司人工成本,大幅降低全员劳产率。

(3)与模式二相比,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综合上述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在现有法规和政策空间下,为避免农电工与供电企业长期职工进入同一管控体系,保证供电企业对该公司有必要的控制力,同时与国家政策有效衔接并易于规范实施,建议:

对目前已开展业务委托模式的单位按照集体全资模式进行规范;对农电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的单位按集体全资模式组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对农电工采取直签方式的单位,具备条件的按集体全资模式组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按集体全资模式难以实施的单位,按集体控股模式逐步过渡。

四、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

为保证适当的管理幅度、满足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符合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申请相关资质对注册资本金额度的要求,同时考虑部分县供电企业没有集体企业,原则上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在地市公司层面组建,同时在县公司层面按照业务需要设立相应业务部。

(一)机构设置

1.职能部门: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本部可根据公司规模及各项管理职能划分,设立4~5个职能管理部门。

2.下设机构: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对应县供电企业分布情况,按照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业务部,原则上业务部一县一个或多县一个。

业务部根据乡镇区划及业务量需求,设立相应的工作班,工作班可以与供电所一一对应设立,也可一对多设立。

工作班下根据专业分工设立相应业务组(营业组、检修施工组、抄表组等)。

供电企业各乡镇供电所承担的配网、营销服务业务委托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负责实施后,供电所牌子继续保留,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继续依托供电所对外开展受托业务(供电企业作为农村供电服务权属责任主体不变)。

(二)岗位编制

1.领导班子:

根据公司规模按2~4人设置。

2.职能部门:

参照《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中“县供电企业管理及党群管理定员标准”确定职能部门人员编制总量;部门负责人一般按1~2人设置。

3.业务部:

业务部负责人一般按1~3人设置,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岗位设3~5人;生产作业人员根据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量,参照《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测定。

五、管理模式

地市、县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是基于经济契约的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供电企业将涉及委托业务的各项管理标准、操作规范、质量目标、结算标准等以合同条款形式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进行约定,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开展受托业务,获取业务收入。

(一)业务管理

1.合同约定。

地市、县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每年或定期经过协商订立业务委托代理经济合同,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工作标准、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业务管控。

农电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委托业务管理标准、流程,委托业务单元的运维、检修成本定额、业务实施质量考评标准和合同结算规则,并指导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应业务的管理标准、流程、制度、规范,细化管理与考核指标,科学测算人工成本、运维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运营服务质量。

(二)人员管理

1.领导班子及主要管理岗位人员配置。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各出资方代表组成。

公司组建初期,其领导班子及主要管理岗位可借用供电企业长期职工担任,也可在部分优秀农电工中择优选拔聘任。

随着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和人才的不断培养,长期职工应逐步从相应岗位退出,改由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自有员工中选聘。

2.薪酬绩效激励机制。

地市、县供电企业指导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建立岗位、绩效、技能相结合的薪酬分配体系和工资调整机制,实现工资分配与岗位责任、能力素质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引导和鼓励农电工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3.农电工培训。

地市、县供电企业指导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通过开展农电工能级评定、技能竞赛等工作,建立农电工职业发展通道和优秀农电工激励机制,促使农电工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三)监督与考核

地市、县供电企业作为10kV及以下农村牧区配网资产、供电服务的权属责任主体,省公司对其考核不因业务委托而发生变化,仍对其委托业务的运行绩效进行考评。

地市、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委托业务完成质量进行跟踪、监督、评价,依据合同约定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实施经济考核与价款结算。

六、组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农电工参与出资持股。

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经营收入绝大部分依赖于受托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供电服务业务,如农电工持股则与《意见》有冲突,因此暂不将农电工持股列为出资模式。

(二)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入股。

由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以保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电力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主要目的,其盈利空间较小,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大,同时引入社会资本将使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的监管力降低。

因此建议不引入社会资本。

(三)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影响。

由集体资产出资设立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与近期落实国务院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有一定联系,但因集体企业出资的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是按《公司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不同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同时农电工是《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的职工,没有集体职工的身份,不存在集体职工身份转换的问题。

如果集体资产出资模式不可存续,在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的3~5年时间内,也可给公司规范农电工管理留下一定的时间和政策空间,可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四)关于代管县实施业务委托模式。

考虑目前公司农电上划工作的总体安排,以及代管县供电企业资产不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等因素,代管县供电企业应重点加强现有用工方式下的农电用工规范管理工作。

代管县供电企业规模较大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一些管理基础好、具备集体资产且结构、关系清晰的代管县供电企业组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稳妥推进农电业务委托模式。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

(一)完成农电用工核查整改。

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重点梳理核查农电用工方式、招聘使用、劳动合同管理、混岗作业、劳动报酬、农电工信息维护状况,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和业务受托机构运作的情况,在认真核查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排查整改,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

此项工作已部署实施,由人资部牵头,财务部、农电部配合,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农电业务委托模式试点。

按照典型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农电用工方式,选择辽宁、安徽、四川等三家具有代表性的省公司启动农电业务委托模式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单位研究制定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组建方案,细化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农电部(负责确定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业务运作模式,明确农电工工作界面,负责牵头起草业务委托合同范本)、体改办(负责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研究与衔接)、财务部(指导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确定出资方式、额度等,指导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建立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和资产产权管理,审查提出银行账户开设,组织预算编制和审查,批复会计决算,对财务收支实施财务监督)、经法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章程、制度审核、业务委托合同范本审核,法律风险分析防范)配合。

2011年10月份全面启动试点;2012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及推广准备工作。

3.制定相关政策、标准。

一是人资部负责制定业务委托模式下新的农电业务定员标准,制定农电用工的岗位分类和岗位设置标准,研究提出农电工薪酬、福利、保险政策、标准指导意见;二是农电部会同财务、生产、营销等专业部门制定委托业务管理标准、流程、制度、规范,委托业务单元的运维、检修成本定额、业务实施质量考评标准和合同结算规则,提出基于业务委托模式下,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申报相关业务资质的指导意见;三是体改办负责研究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过程中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运营模式规范调整的意见。

附件:

1.网省公司农电工用工模式情况表

2.试点单位农电用工方式情况表

3.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机构和人员配置方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