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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工张海超

河南农民工张海超

轲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男翌稀,

印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

E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阳.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

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

转例始末

每超是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

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

郎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

啐、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

啕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效果不好。

)7年10月,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不久,又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

.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

此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

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

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

职业病——尘肺。

这个不幸的消息让张海超想起2007年1月曾在新密市防疫

片,跑去找,这家防疫站说,体检结果只对单位,不给个人。

司,对方说根本就没给结果(半年多后才说是“装修时体检档募

纸卖了”)。

直到工友们签字和村委会盖章证明他曾在振东公氲

才借出了这张胸片,当天坐火车去北京。

4家医院(3家有尘删

质)几乎一致给出“尘肺病”的诊断,但是由于职业病属地管:

他们没有给张海超治病,甚至不卖药给他。

回到郑州,张海超找到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E

要求他提供职业史、职业健康档案等材料。

但是,拥有这些材j

司再次予以拒绝,最后干脆不承认他是原职工。

这时,张海超的病情已经很严重了,只好频频上访,不惜:

动。

2009年3月,他因“多次将新密市委市政府西大门堵住”

留。

但当夜因气喘得厉害,才被放回家。

第二天警察还派人来

他是否装病。

刍巴在新密市委书记的协调下,郑州市职防所终于为张海超诊

中砸吃司方仍不提供材料)。

5月25日,结果让他大为吃惊——“无尘l

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i

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

职业病——尘肺。

这个不幸的消息让张海超想起2007年1月曾在新密市防{

片,跑去找,这家防疫站说,体检结果只对单位,不给个人。

j

司,对方说根本就没给结果(半年多后才说是“装修时体检档;

纸卖了”)。

直到工友们签字和村委会盖章证明他曾在振东公j

才借出了这张胸片,当天坐火车去北京。

4家医院(3家有尘月

质)几乎一致给出“尘肺病”的诊断,但是由于职业病属地管

他们没有给张海超治病,甚至不卖药给他。

回到郑州,张海超找到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l

要求他提供职业史、职业健康档案等材料。

但是,拥有这些材;

司再次予以拒绝,最后干脆不承认他是原职工。

这时,张海超的病情已经很严重了,只好频频上访,不惜:

动。

2009年3月,他因“多次将新密市委市政府西大门堵住”.

留。

但当夜因气喘得厉害,才被放回家。

第二天警察还派人来j

他是否装病。

在新密市委书记的协调下,郑州市职防所终于为张海超诊I

司方仍不提供材料)。

5月25日,结果让他大为吃惊——“无尘J

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他仍按肺结核诊治。

“这个结果我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郑州和北京的各大医I

是尘肺。

”张海超说,“而且就在去郑州市职防所正式鉴定前,:

片找那里的工作人员,当时他们看后也说是尘肺。

你说这是:

鬼?

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弄清自己的病情。

6月1日,j

郑州大学第一附院门诊,6月9日住院,6月22日不顾医生劝I

心要开胸。

“当时郑大一附院的医生劝我说,凭胸片,肉眼就1

尘肺,从技术上讲,职防所也不可能作出这么低级的误诊。

1

胸?

这很危险。

”张海超说,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郑大一附院:

术。

126

L

查Ⅲ刘羞簧蠡荔·堇9

127

}果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尘,肉眼可见。

医生

r长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

在郑大一附院出南

莨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

“尘肺合并感染。

”医嘱第一条就是:

商防治所进一步治疗。

”张

月28日,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对当日《河南日报》刊发的《专家确超

‘1

}超患尘肺病》一文作出批示:

如此草菅人命、如此损害河南形象的开

÷不容,理不容,情不容……对病人极端不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医务验

;须查处,对严重失责渎职的党政负责人必须查处,对农民工张海超

}体伤害、精神损失的人和事必须查处并予以赔偿,要向社会公告,

;、省政府报告。

郑州市委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

l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

29日,新密市纪委和相

I组成调查组,对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f予该公司党总支书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法追究后勤负责

}军的责任,对公司罚款25万元。

也是这一天,河南省卫生厅和新

分别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职务。

月30日新华社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

尘肺明确分为三期,删除了旧版中“无尘肺0”和“无尘肺O+”的

新标准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7月31日,卫生部决定开展

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对部分省市进行

自示借鉴

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舆论的推动和领导的重视下,有关部门

办,张海超很快拿到了早应属于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工伤认定

获得了免费的治疗。

特事特办固然是张海超的幸运,却非全国两亿

病威胁的劳动者的幸事。

无独有偶,2009年12月,又有云南6名

民工自愿申请“开胸验肺”,以确定是否患上尘肺病,并声言眭

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劳动者一桩桩用“身体维权”的现实事例,

有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

很多媒体在报道此案时认为,张清

肺事件验出制度之殇,应当给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开胸验肺”

确如此,实有必要进行一番亡羊补牢式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将每

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切实落到实处。

劳动者享有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为《中华』

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曰

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权,不仅包含有关劳动保护的实体性权利,

一旦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性权利.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的实体性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资方严格用

保护义务以及卫生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外,更需要程序性权利良

障。

而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的程序性权利的捍卫和保护,正轰

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价值支点和逻辑起点。

鑫_I我国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锚度的架构概览

公允地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代表的耳

立法,在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的程序性权利方面作出了一是

从大处观察,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击

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夕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

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其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又构成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克

干性法律文件。

此后各省市又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封

施细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行为标志,我国马

和鉴定制度实现了由单一到分立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巨

128

L

公共危机管理典型案例.2009

129

’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诊断没有法定级别,任何一个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

职业病诊断证明均具有同等效力。

鉴定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

参断鉴定委员会承担。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

恳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

听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不存在国家级鉴定。

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

至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

E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第四十五条)。

I味着,职业病诊断构成了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前置程序。

而职业病鉴

;行类似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所实施的“两审终审制”。

_程序公正:

现有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细节追求

觋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设计上,在不少方面体现了程序公正

)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关于“职业病的

i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种程序正义的体现。

为此还借鉴了诉讼制度的一些特点,具体体现

’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一次诊断加两级终鉴制度”。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

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

所在地设区的帚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

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

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

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这种仿诉讼化

i计为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劳动者拓展了制度内的救济渠道。

)建立专家回避制。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还仿效诉讼回避制度设立

了专家回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务

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兰

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职业病

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

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回避:

①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李

的;②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③与职业病诊断鉴定.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引入听审机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l

述和申辩。

(4)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慝

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j

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引入推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l

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厍

查断为职业病。

中姜范

共I现有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几点不足

管尽管现有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围绕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年

典出了不少细节规定,但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面前,仍然暴露s

案之处。

主要表现在:

(1)便民性不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H

暑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劳动者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

的材料。

而这些“相关材料”又被《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i

条细化为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农

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j

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立法要求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1

130

131

人单位等索要如此多的材料,无异与虎谋皮,在客观上使得劳动者陷

权困境之中。

在张海超一案中,张是通过不断上访找卫生局、劳动南

信访办的作用,才使得原用人单位振东公司不得不先后向张海超提民

三次证明材料:

第一次仅证明张在振东公司工作过,但不提供工作岗张

事二次证明提供了工作岗位,却不承认岗位会接触粉尘;第三次虽然耋

4l’

了张从事的工种,却没有职业健康档案。

尽管如此,这三次的材料都开

hl,市职业病防治所认为不符合要求;而且,证明材料将张海超三年的塞

r拆成不连贯的三个时间段,以此否认他在该企业工作多年这一认定啼

世病的重要证据之一。

最后还是通过当地市委书记接访后积极协调,

;{防所诊断的大门才向张海超敞开。

基管卫生部曾在2003年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

里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其中又补充规定“用人单

E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

1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

k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

E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

但在实践中,“所有相关机构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份通知”。

’请职业病诊断阶段的材料繁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

队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也应当提供繁杂的材料,包括职业病诊断

’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

韵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而其中所谓‘'《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实际又包括了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

i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价资料等材料。

所需材料之多,实际上构成了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无

门槛。

)取证权不硬。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条分别对诊断机构和鉴定委员会的取证权做了规定。

用人单位和有

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鉴定委

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

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谓

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j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L不配合庄

对,有没有一些硬措施或者罚则可以保证取证权的有效实现,叉

法律还欠缺实质性的规定。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就曾砗

业病防治所的医生向记者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在2002年之后,

监督所和职防所剥离,职防所没有任何执法能力,因而对企业j

关材料的行为,职防所也无能为力。

(3)救济渠道不多。

现有职业病职业诊断鉴定虽然实行了

加两级终鉴”制度,将鉴定的最终权威设定在省一级,但即便:

下,仍然不排除在一些特殊的或群体性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j

地方保护主义或者用人单位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之间利益勾:

终鉴之后鉴定仍然严重失实,或鉴定不作为,对劳动者的真实。

轻,瓠意回遗、毫磊镶迎、这装蒜嫒R是繇少教。

但妇何便遭

耋邑率事件的不幸劳动者得到妥善处理,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法律带

中踊i£渠道,而不是逼迫其去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等上访,或者演化

共件,避免本属正常的法律认定问题演变成为有损和谐稳定的禾

机有的制度设计对此关注仍然不够。

管(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辖级别不匹配。

现行职业病诊崮

典职业病诊断结果上的级别,任何一个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业一

案无论自身级别高低,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均具有同等贽

中,大量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会抱着“就高不就低”的责

蓍级医院进行诊断。

这不仅使各级医院(职业病防治院)诊断

.

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还会造成当事人双方对省级医院作}

服,必须依法转由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来做职刈

(5)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专家的惩罚性措施不严。

当前日

诊断鉴定制度中问题突出反映在两个主体:

一是用人单位,:

132

133

冬定机构。

近年来劳动者患职业病、疑似患职业病的情况一直处于高

拳势。

一些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于医德丧

自私冷漠、趋炎附势等主观素质原因,或徇私诊断、鉴定,避重就

览诊断、鉴定不作为,一方面承认患病属实,另一方面又以材料不足

E不出示最终的诊断、鉴定结果。

对这些情况如果不予以重罚,不仅

l上贻误了患职业病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及时治病的大好时机,影

盲体医治和恢复,还可能因为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将极大地

R业病鉴定制度的公信力,最终必将极大地损害全社会对政府的公信

IL政合法性。

6)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机构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完全分立。

在这

},负责鉴定的专家往往与诊断者是同一批人,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

E可见一斑。

在张海超一案中,2009年6月9日,当张海超筹集了

二元的鉴定费用前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让他吃惊的是该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所在同一个楼办公,属于“一班人马,两块牌子”。

“委

j人先是表示不可能误诊,后来又坦率地表示,让他们自己推翻自己

,不好办。

I接近正义:

深化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改革的抉择

凝,现有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由于存在上述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

不能完全满足患职业病和疑似患职业病劳动者的迫切需要,不能切

|劳动者公正获取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合法权利,因而亟待通过深化

I以解决。

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更富公正性、便

权利性和救济性,让劳动者更容易接近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正义。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相关改革。

)强化便民性。

主要包括:

①删繁就简,减少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

定提交材料的数量,将材料限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

明书。

如果申请再鉴定的,应另外提交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学的期限制度,缩短过长的等待时间。

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来说,

过长的等待就等于拖延病情,无端耗费生命。

“迟来的正义非正

的诊断证明和鉴定不仅不公正,更会贻误疑似患职业病劳动者l

时机。

为防止诊断机构和鉴定委员会久拖不决,立法应当明确j

构受理劳动者申请的期限,缩短鉴定办事机构对当事人申请l

期限,一律规定为3个工作日。

缩短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

鉴定书送达的期限,依照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I

织鉴定的期限是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J

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要。

从急劳动者所急的人性化角度考虑,立法对此应予缩短。

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选择范围。

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其工作所

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市级职业‘

进行诊断,这样不仅使得市级诊断机构的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诊断和鉴定机构的初次管辖级别相匹配,还方便劳动者就近日

增加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以应对少数用人单位“人去厂空”

利劳动者开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增加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市

断机构,也就同时便利了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工)就近

叁诊断禾口鉴定。

中涕院

(2)硬化取证权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及其他相关责任。

共予诊断机构的现场调查权,建议规定用人单位阻碍鉴定委员会

危查的,不按时提供诊断和鉴定有关资料的,以及未按规定支付

管人诊断与鉴定有关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L-

典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由法律推定用人单位承担由世

案后果。

(3)对一些群体性、影响性职业病鉴定申请,赋予职业病

bj

o争辩的权力,赋亍

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听取双方陈述和E

情况下申请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传唤双方同时在场公正听取陈这

利。

这种听取,类似诉讼中的三方庭审格局。

通过公开、公耳

取程序,不仅可以帮助鉴定委员会有效吸取各方意见和信息,

结果的正确作出;还可以公开的程序制约个别鉴定委员会可矧

134

r

135

垦就轻的作为行为;更可以在制度框架的范围内纾发和疏解双方当事

寺别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一方的不满和急切情绪,有效地南

铂避免矛盾激化和涉及职业病鉴定类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从严规定对职业病诊断医师、鉴定专家的惩罚性措施。

有鉴于个张

叱病诊断医师、鉴定专家徇私诊断/鉴定、诊断/鉴定不作为等滥权、超

2=1

参断/鉴定行为,给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和政府公信力带来开

k损害,对这些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予以重罚,甚至不惜“零容忍”,验

毒终身从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

只有如此,才能倒逼从事职业病一。

I

tJ医师和鉴定的专家珍惜名誉,洁身自好,兢兢业业、干干净净地公

斤、鉴定。

、切实实现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在机构、人员上的分立。

在正常的

窿定之外,立法增加类似于诉讼案件中再审程序的非正常的救济程

一“三次鉴定程序”,从而拓宽职业病鉴定的救济渠道。

当然,为了

目关当事人滥用该程序,对第三次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

十限、鉴定主体等作出制度性的规范约束也属应有之义。

}考文献:

申子仲:

《记<东方今报>“开胸验肺”事件的最初报道》,人民

传媒频道,20019年9月20日。

刘京京:

《“开胸验肺”带血维权》,《财经>2009年第16期。

杨猛:

《开胸验肺黑喜剧》,《南都周刊》2009年8月7日。

陈磊、张海超:

《以命相博,开胸验肺》,《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

《“身体维权”张海超:

开胸验出“制度尘肺”》,《南方都市报》

F12月30日。

肖晋:

《职业病鉴定制度的诉讼化改革》,《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

l。

(肖晋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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