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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普法讲义

“防止传销进校园”普法讲义

职业技术学校法制副校长郭大友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与直销有何区别?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第443号令和444号令发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当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首次对传销和直销问题进行立法,从而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无法可依的局面。

这两个条例,对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进行了界定,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惑,对区别合法与非法,提高公众识别和抵御传销欺诈的能力提供了有力帮助,也为行政执法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提供了法律武器。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传销行为构成的要件有两个:

一是组织要件。

就是发展人员组成网络。

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后者再以同样的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或组织隶属关系,形成传销的“人员链”来达到管理、发展组织、牟取利益的目的。

二是复式计酬要件。

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A发展BC,BC又分别发展DE和FG,在计酬上A分别与BCDEFG有关联。

《禁传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三种类型或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拉人头”。

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将其列入犯罪行为予以禁止。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骗取入门费”。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团队计酬”。

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多数国家予以限制,在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没有禁止,但是采取了特殊的监管政策。

法规规定的这三种形式,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就构成传销行为。

下面,举两个例子看它属于哪一种形式的传销?

案例一:

李满意案

当事人李满意(女,46岁),受他人蒙骗由武汉来到山东滨州,被“洗脑”后、交纳2900元加入了组织。

而后,以在滨州赚钱容易为诱饵,将其外甥王燕、王军骗到滨州,蛊惑他俩交钱加入了组织。

王燕又把自己12岁的儿子发展为下线。

王燕等3人将9000元交给李满意,李当天将款汇到其上线江中秋的银行账户上,获得提成奖1425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骗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两种形式交织的传销案件。

“骗取入门费”的基本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让加入者直接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取得资格,另一种是让加入者高价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其产品质次价高,是用来掩人耳目的道具。

案例二:

武汉新田保健品案

2002年3月,德州市工商局查获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案。

此案中,凡是参加者需要交纳2440元购买一套新田公司的“紫苏油”,才能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

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

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2名下线为“会员”,发展3—9名下线为“推广员”,发展10—64名下线为“培训员”,发展65—392名下线为“代理员”,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

报酬包括销售提成和奖励金。

销售提成又包括直接销售提成和对下线销售额的提成,推销一套“紫苏油”,会员按照售价的15%提取报酬,推广员按20%提取,代理员按42%提取,代理商按52%提取;处于上线位置的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分别从下线成员的推销额中再按5%、10%、12%提成,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推广员、培训员还可按4%、3%、2%得到奖励金。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是一起“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与“团队计酬”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典型传销案件。

第一,组织者将传销的人员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等五个等级,等级晋升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来确定,且每发展一名下线还能得到资金奖励,因此,参加人员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级别和获得更多的资金奖励,会不断将他人拉入,作为自己的下线,明显属于“拉人头”;第二,参加者要购买一套保健品,取得“会员”资格加入传销组织,才可以继续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提成,属于“骗取入门费”;第三,上线位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除本身推销商品所得的提成外,还可以获得发展下线的人数及下线经营额一定比例的提取,下线人员越多、经营额越高,他们获得提成越多,属于“团队计酬”。

传销的三种形式,被此案件的组织者使用的淋漓尽致。

在近几年公安、工商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件不少是两种以上形式同时存在的“复合式传销”,有的还与无证照经营、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售假劣商品等其他违法行为交织共生。

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占到整个传销活动的90%以上。

那么,什么是国家允许的直销呢?

它与传销有何不同呢?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直销作为一种经销方式,具有四个特点:

1、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及其招募的直销员;

2、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地点,是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

3、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对象,只能是终端消费者;

4、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产品,是有形的物化的产品,不包括虚拟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不具备上述特点,就不是直销,很可能是传销。

此外,我们还需要通过了解关于直销的其他法律规定来区分传销与直销:

一是,企业实行直销方式必须经过政府批准。

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条件(注资8000万;保证金2000万;5年无重大违法;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先到商务部申请直销许可,然后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

许可中具体规定了直销的地区范围。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的,将要受到严厉处罚(5-50万元罚款;依法取缔;刑事责任)。

超过规定的地区范围开展直销的,也要受到处罚。

二是,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在某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必须在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服务网点”(展示产品、退换货等)。

如果是传销,就提供不出服务网点的具体情况。

这也是辨别直销与传销的一个方法。

三是,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

直销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或与直销企业资产有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

因此,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不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可能产生直销企业。

四是,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直销业发展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确定的范围是:

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五类产品。

传销大多没有产品销售,即便有,也是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作为一种道具和幌子。

五是,直销员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经过直销企业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企业发给的《直销员证》从事直销业务。

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直销员。

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也涉嫌传销。

可以这样把握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直销不收“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产品能够实现市场流通;购货权益有保障;设有服务网点。

反之,就有可能是传销。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直销企业共有24家(见附件1),除24家企业外,任何一个企业打着直销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其中,在我省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只有雅芳、安利、玫琳凯、康宝莱、宝健、新时代、北京罗麦7家企业。

除此之外,任何企业在山东的所谓直销活动都属违法行为。

二、传销有什么危害?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

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

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

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形成了广州天冀、天津天狮、贵州洪跃等多个独立传销组织委托博士生刘某研制了名为“小财神”的传销网络系统的操作程序,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北京的“亿霖木业”传销案,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就敛财16.8亿元。

传销以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等非法手段敛取不义之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只会使少数人暴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加速贫富分化。

我省淄博市公安机关破获“4·08”传销大案,涉及人员达16万人,传销头目杨某,原是理发店的小老板,通过传销将80元一份的化妆品卖到2900元,一年时间就非法敛财3100万元。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由此产生的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

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

骗局败露以后,这些传销的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矫正起来非常困难。

同时,传销还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夫妻相向,父子反目,邻里不和,朋友成仇,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一浙江籍王姓女子,听信同学“聊城有份好工作,每月2000元”的谎言,只身来到聊城。

刚下火车就被传销头目控制起来,经过“洗脑”后对传销非常痴迷。

为了发展下线,她先后诱骗3名亲戚加入传销网络,又谎称自己在聊城患病,向其80岁的爷爷要钱。

老人听说孙女有病,就将准备为自己办“后事”的3000元钱汇了过来。

王某收到钱后,竟以爷爷的名字交给传销头目,将爷爷发展成自己的下线。

四川泸州一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返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

其父母找工商机关将其解救出来,但经执法人员及其父母两个多小时劝说,仍不肯回去。

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

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

从经济学角度讲,亲友、邻里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一种可靠的“信用资源”,而传销正是利用这一资源进行欺诈,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而且会引发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

三是,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行严密的精神、人身、财务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和组织的严密性。

他们编造快速致富的谎言,利用团队激励机制对参与者反复进行“洗脑”,控制人的精神;利用家庭式管理和收存身份证、钱款等方式,控制人身自由和财产。

他们以秘密单线联系的方式发展组织,组织者幕后操纵,异地遥控指挥,居住地与培训场所分离,骗到钱后立即通过银行划走,并统一传授对抗执法机关检查的方法和口径。

传销组织者在传销组织内部一呼百应,有的传销参与者受传销组织者的蛊惑,公然暴力抗法。

2006年,在河北邢台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公安、工商人员有47人被打伤,其中14人重伤。

2007年,吉林四平市130多名传销分子参与暴力抗法,工商局分管副局长脾脏被打破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鼻骨被打骨折。

2006年以来,我省潍坊、枣庄等地,也先后出现多起传销分子暴力抗法事件,打伤多名工商、公安执法人员,掀翻、砸坏警车。

这些事件不难看出他们的邪教性、组织机构的违法性。

四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

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

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

传销集中发生的地区,不仅会引起流动人口的猛增和房价菜价的上涨,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会引起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

有的上下线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有的形成帮会组织,相互争夺地盘、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偷盗、抢劫、杀人,走上犯罪道路。

2003年,湖北籍一名传销参与者的亲属到潍坊寻找亲人,被传销组织者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

一气之下,这名亲属混入传销窝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投入传销团伙的食物中,造成多人中毒,幸抢救及时,未酿成恶性事件。

2004年,德州市曾发生“东北网”和“浙江网”为争夺下线发生集体殴斗的事件。

2006年6月5日 齐鲁晚报报道,6名因传销受骗的男青年为寻求报复,纠集在一起抢劫其他传销人员。

短短一个月就抢劫手机、小灵通近40部,并砍伤、捅伤3人。

2007年,广东肇庆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灭门劫杀案,一家6口被杀。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邓某2006年因参加传销经济窘困,为谋取钱财而向熟人下手,将曾经资助过自己的恩人黄某及其家人全部杀死,劫走存折、现金、手机等逃离现场,在银行提取被害人存款3.6万人民币。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流氓等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五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7年,近2000名新疆阿克苏的群众被骗在广西参与传销,3800元一份产品,要求每人买21份。

交钱后,上线卷钱走了。

他们派了200多名代表进京请愿,要求政府帮他们讨还血汗钱。

我省也发生过省外传销分子120多人到省府门前集聚,堵塞大门的群访事件,他们上访的目的也是讨要钱财。

但现行法规规定,只要是传销就要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尽管有的倾家荡产,甚至出了人命,但法律是无情的。

正像一个参加传销的底层人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总结的那样:

“什么都没有(得到),只有一个教训!

六是,传销具有很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

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获得暴利后,或者是遭到打击时,带领下线重起炉灶,另立山头,重新骗人。

如聊城警方破获的“3·01”大案,有4名在逃A、B级头目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又发展1600多人,非法经营额达480多万元,被警方抓获。

可见,每一个参与人员,都是传销违法活动的潜在“火种”,如同裂变的癌细胞,扩散迅速,快速复制,而且不断变异。

这种不断做大的结果,往往是人多势众,以财谋政。

像这种金字塔欺诈性的拉人头传销活动,在美国、日本、英国都是刑事打击的对象。

日本1979年立了一个《无限连锁链防治法》,其立法背景就是1965年在日本熊本市出现了一个叫“天下一家会”的组织,号称投资2080日元,吸收4个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日元的回报。

到1970年,会员达到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全盛时期会员达到180万人,吸收资金300亿日元。

这种组织结构的违法性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于是立法予以打击。

综上所述,传销是一种“经济邪教”,是一颗“社会毒瘤”。

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

三、传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禁传条例》第四章,对传销的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致分为四类: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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