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住房制度566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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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住房制度5665
新奥集团住房制度(试行)
1.总则
1.1为稳定队伍、激励员工,具体贯彻落实《新奥企业纲领》福利政策,持续改善员工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除外聘人员、经警、待岗人员和临时工之外的所有员工。
1.3集团通过不断积累住房基金的方式为员工谋取住房福利,员工根据自身资历、能力、业绩、职位等获得住房福利,积累住房基金。
1.4住房基金账户由财务部门管理,由工会进行日常监督。
2.住房基金的计提与列支
2.1住房基金的概念与性质
2.1.1本制度所称住房基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为员工计提的长期住房储金。
2.1.2住房基金分次积累。
分次积累是指集团根据员工本人职级和所在单位业绩,在其为本集团服务期间,按时为员工计提住房基金。
2.1.3财务部门自员工可计提住房基金之月起为其建立个人住房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2.2住房基金计提起止日期
2.2.1员工住房基金的计提从其转正之月起,到其离开集团时止。
经警自退役转岗之月起计提住房基金。
2.2.2并购成员企业员工住房基金的计提自该企业被正式接管之月起执行。
2.3住房基金的积累办法
2.3.1住房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员工月度积累金,另一部分为员工年度积累金。
员工住房基金积累额=月度积累金+年度积累金=∑月工资×10%+∑个人所获年终奖*年终奖提取比率
2.3.2发薪日后的一个月内,集团按照员工该月所得工资总额(不含加班补贴和月奖金)的10%计算住房基金的月度积累金,并计入其帐户。
2.3.3每年年终,集团按照员工本年度所得年终奖乘相应比例计算住房基金的年度积累金,并于年终奖发放后的一个月内计入员工帐户。
年度积累金计算标准见表1。
2.3.3.1员工住房基金积累未达积累标准之前,按年终奖提取年度积累金比率之
(一)计算年度积累金。
2.3.3.2员工住房基金达到积累标准后的当年年终,按年终奖提取年度积累金比率之
(二)计算年度积累金。
2.3.4员工住房基金积累上不封顶。
表1各层级员工住房基金计算标准
序号
岗位层级
住房基金积累标准
按年终奖计算年度积累金比率之
(一)
按年终奖计算年度积累金比率之
(二)
1
总经理级
300,000元
10%
5%
2
副总经理级、高级
200,000元
20%
10%
3
总经理助理级
180,000元
30%
15%
4
经理级、副高级
160,000元
40%
20%
5
副经理级
140,000元
40%
20%
6
主管级、中级、高级技师
120,000元
60%
30%
7
副主管级
100,000元
60%
30%
8
主办级、副主办级、技师、助理级、高级技工
90,000元
80%
40%
9
一般员工
60,000元
100%
50%
备注:
员工在岗位层级上具有双重身份的,住房基金积累标准及提取比率按一致性原则就高计提。
2.4员工住房基金计算中特殊情况处理
2.4.1员工岗位层级(含专业职系)调整,住房基金积累标准和按年终奖提取年度积累金的比率将随之改变。
当已提住房基金积累额在新积累标准之下时,按新的年度积累金计算比率之
(一)计算;当已提住房基金积累额超出新标准时,按新层级对应的年度积累金计算比率之
(二)计提。
新标准自岗位层级调整之月起执行。
2.4.2特殊供房者的住房基金计提
2.4.2.1特殊供房者的住房基金积累标准为其所居住房屋的价值,即集团为获得房屋产权所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购房款、按揭利息、房产契税、房产证手续费等。
职位变迁影响其提取比率但不改变其积累标准。
2.4.2.2特殊供房者获取产权之前住房基金的年度积累为年终奖乘以年终奖提取比率之
(一)。
2.4.2.3获得产权后的特殊供房者,继续积累住房基金,其年度积累为年终奖乘以年终奖提取比率之
(二)。
2.5住房基金的特别奖励
2.5.1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年终考核为优等以上的具有职位的员工,当年按年终奖提取住房基金的比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
2.5.2被评为集团优秀员工、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评为集团岗位能手者,当年按年终奖提取住房基金的比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0%。
2.5.3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被评为集团优秀员工、连续三年或累计五次被评为集团岗位能手者,当年按年终奖提取住房基金的比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
2.6住房基金在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3.住房基金的使用
3.1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
3.1.1员工可用住房基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有住房,或支付临时租房的租金。
3.1.2员工使用住房基金由集团统一向房产开发商、建筑商、银行或房东支付。
3.1.3夫妻双方都在集团工作的,经双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住房基金可合并使用。
3.1.4住房基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透支。
3.2住房基金使用申请程序
3.2.1员工填写《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
3.2.2成员企业总经理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
3.2.3人力资源部核定以下事项:
3.2.3.1审查与有关房产开发商、建筑商、银行或房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2.3.2确定申请人的住房基金使用方式和使用额度;
3.2.3.3建议住房基金未来积累额的提取方式。
3.2.4住房基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3.2.4.1成员企业总经理、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任以下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批;
3.2.4.2成员企业总经理、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任(含)以上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主任审核,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复核,集团公司总经理签批;
3.2.4.3集团公司总经理的住房基金使用由集团公司总裁签批。
3.2.5员工凭批准的《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办理住房基金使用手续。
3.3住房基金的提现
3.3.1住房基金原则上不得提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从住房基金帐户提取现金:
(1)在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期满,劳资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4)因公死亡的;
(5)总裁同意下的其它条件。
3.3.2住房基金提现比例见表2。
3.3.3从住房基金帐户中提现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4购房
4.1员工在综合考虑目前的居住情况、购房能力和自己及家人的需求后自行决定住房的购买(含建造、翻建和大修)及购买方式。
4.2员工在与房产开发商、银行、建筑商、材料供应商或房东等有关方面签订协议后,按住房基金申请程序向集团提出使用个人住房基金申请。
4.3员工根据《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上的批示使用住房基金。
表2住房基金提现比例
新奥工龄(X)
提现比例
住房基金提取额
X≤3年
0
住房基金的提取额度=已经积累的住房基金余额×提取比例
350%
670%
X>10年
90%
因公死亡的
100%
5特殊供房
5.1集团向房产开发商整体购房或集体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获取房屋产权,以满足特殊供房的需求。
5.1.1所谓特殊供房是指由集团统一办理银行按揭并由集团支付全部房款的房屋供应。
5.1.2获得特殊供房的员工用积累的住房基金偿还集团支付的房款。
5.1.3凡符合特殊供房条件的员工,集团按合同约定、承诺或在其转正之时为其提供住房。
5.2特殊供房者在入住后,按其居住房屋的价值向集团办理借款手续(《购房借款协议》见附件二)。
5.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特殊供房对象
(1)硕士学历(含)以上的员工;
(2)经理级(含)以上的员工;
(3)本集团聘任的高级、副高级专业人员;
(4)根据合同规定可获得住房的员工。
5.4特殊供房的产权
5.4.1特殊供房中的非合同供房者,自特殊供房者住房基金积累达到所借房款额,并与集团办理清款手续后可取得产权。
5.4.2特殊供房中按合同供房者,若合同期未满而住房基金的积累已达到所借房款的,可提前获得产权;若合同期已满而住房基金未达到所借房款,则按合同规定取得住房产权,并将住房基金积累额调整为所获产权的房屋价值。
5.4.3员工在取得产权前离开集团,交清房款后获取产权。
5.4.3.1员工与集团的合同期满,所交房款等于借款减去住房基金积累额(均按国家规定利率折算)后的不足部分。
5.4.3.2员工与集团的合同期未满,但经集团同意解除合同的,所交房款=(借款-住房基金积累额)×120%。
6租房与搬迁
6.1员工所租房屋,其功能仅限于满足自己及直系亲属的居住,且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不能超过当年住房基金积累额的50%;若超出,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
6.2员工租房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的未婚员工;
(2)女满26周岁、男满28周岁,已领结婚证书但尚无单独住房的员工;
(3)离异或丧偶、需要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的员工。
6.3房屋租金的使用申请程序
6.3.1各成员企业员工填写《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并附房屋租赁合同,经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签批。
6.3.2集团公司员工填写《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并附房屋租赁合同,经部门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主任签批。
6.3.3员工持签批后的《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务部门将租金按月打入企业为房东办理的储蓄卡上。
6.4入住集团单身公寓的员工,租金从住房基金中列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划转,具体租金缴纳办法参见《单身公寓管理制度》。
6.5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调动的员工,若举家异地迁居,集团补贴一次性搬迁费20,000元。
7附则
7.1若成员企业按此住房制度实施,将影响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该企业可参照此制度另行制订住房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
7.2若成员企业亏损经营或依法破产时,由该企业经人力资源部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终止执行本制度。
7.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7.4本制度于2001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附件1《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
附件2《购房借款协议》
附件1住房基金使用审批单
单位:
编号:
申请人状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级
籍贯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家庭人口
个人所获荣誉
原住房情况及购房(建造、租借)原因
□认购□建造□租借住房情况
地址
协议方
建筑面积
□单价/M²□月租金
住房基金积累标准
住房基金申请额
现有住房基金积累额
尚余住房基金积累额
住房基金支付金额和方式
以后住房基金提取时间和方式
备注
成员企业总经理或职能部门主任意见
人力资源部主任意见(审核)
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意见(复核/审批)
总经理
(总裁)签章
(审批)
申请人(盖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状况”必须如实填写。
(2)员工确定自己是购房、租房或建房时,请在“□认购□建造□租借住房情况”栏相应选项上打“√”。
(3)员工填写地址栏、协议方栏、建筑面积、购买单价或租金和住房基金申请额栏。
(4)员工属建造房屋时,无须填写“□单价/M²□月租金”一栏,直接填写住房基金申请额一栏。
(5)由财务部门填写住房基金积累标准栏、现有住房基金积累额栏。
(6)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申请人协商后填写住房基金支付金额和方式栏、以后住房基金提取时间和方式栏。
(7)备注栏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根据本制度对上述所有栏目核查后,对核查不符合实情的可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确认或拟定“住房基金支付金额和方式以及以后住房基金提取时间和方式”。
(8)若成员企业员工租房,由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备注”栏填写审核意见,本企业总经理直接在“成员企业总经理或职能部门主任意见”栏中直接签批。
附件2
购房借款协议
(只限特殊供房者使用)
甲方: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顺利执行《新奥集团住房制度》,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达成预借购房款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新奥集团住房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乙方的借款只限用于向房产开发商认购住房。
二.甲方同意从年月日起,借给乙方人民币元(大写),用于认购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乙方向甲方借款购房后,同意订出如下还款计划:
(1)一次付清()。
(2)分期归还,按乙方所得年住房基金数逐步还清。
四.借款方在认购住房时,要量力而行,以在职期间能还清借款为原则。
五.乙方借款购房后,如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还清借款方可离开。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如有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乙方家属: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