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5标段阀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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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5标段阀门
污水治理二期工程设备采购
(5标段:
阀门)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公告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二卷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三卷投标文件
第四卷评标办法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设备采购已在兴城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为市污水管理处,工程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市污水处理厂
2.2合同估算价为:
万元
2.3招标内容:
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
2.4供货日期:
2.5本次招标共划分成8个标段
1标段:
非标设备(包括:
细格栅、插板闸门、行车式吸泥机、配套污泥泵、集水槽、管道伸缩器、垂直式双吊上调节堰门等);
5标段:
阀门(包括:
罗茨风机、单向阀、出口弹性接管、壁式轴流风机、隔墙用百叶窗式换气扇、阀门机房控制箱);
3标段:
水泵(包括:
污水提升泵、高速潜水搅拌器、内回流泵、剩余污泥泵、搅拌器、潜水搅拌器、机械隔膜计量泵、机旁控制箱);
5标段:
阀门(带式浓缩脱水一体机、螺杆泵、空压机、无轴螺旋输送机、冲洗水泵、加药螺杆泵、机房控制箱);
5标段:
阀门(闸阀、静音止回阀、蝶阀、橡胶弹性接头、静音止回阀、手电两用闸阀);
6标段:
曝气器(悬挂链曝气器、曝气干管);
7标段:
在线设备(COD在线分析仪、氨氮在线分析仪、电磁流量传感器、自控、仪表);
8标段:
电气;
以上8个标段可以兼投兼中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自动控制、电气、仪表部分可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但必须有厂家授权书),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生产及供货能力。
3.2
(1)设备制造商应是本行业正规的合法生产商,应有至少三家在国内同类项目使用同样系统,连续运行两年以上的应用经历,并提供应用厂家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制造商须获得质量体系资格认证;
(3)在国内有固定维修机构及长期的服务体系;
(4)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及买方有关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投标商必须提供国家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资料。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及携带资料: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08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1)投标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单位资质材料原件进行报名;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身份证。
(3)供货类似业绩(以签订供货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4)企业信用报告规范性审查报告单(由市信用中心出具)或制作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可由葫芦岛市社会信用信息认证评估中心出具)。
(5)投标企业开标前需提供BBB级以上(含BBB级)省企业信誉报告概述并在一年内有效。
4.3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10000.00元/标段;
2、投标保证金可通过现金转账或银行汇款方式缴纳(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
3、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凭证。
投标人未能够按时提供有效凭证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2邮购纸质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09时30分,地点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本次注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相关网站栏目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已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同时在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上发布。
注: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项目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污水治理二期工程设备采购(5标段:
阀门)
招标人:
市污水处理厂东侧
质量标准:
详见技术要求
交货地点:
市污水处理厂(甲方指定)
交货时间:
招标范围:
阀门设备采购
2
1.1
合同名称:
污水治理二期工程设备采购(5标段:
阀门)
3
2
资金来源:
自筹及银行贷款
4
14
投标保证金额为:
元/包(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
不少于2日进入招标公司的指定账户。
5
15
投标预备会:
不统一组织
6
16
投标有效期为30天(日历日)
7
17.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8
18
投标文件在开标地点递交至: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9
19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9:
30时
10
20.1
开标时间:
年月日9:
30时
地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1.1项目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上述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已在兴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设备(材料)生产商及供货单位。
2、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目前资金已到位。
3、投标人
3.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与公告要求相同。
4、付款方式: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购货合同后售货方在把设备、货物提供到购货方指定的地点验收后,购货方向售货方支付合同价款80%。
设备调试合格形成验收手续后,购货方再向售货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
剩余10%的合同价款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无息)。
(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免费维修,质保期从到货时间开始)
5、合同的货物及服务
5.1合同的货物应该是合格品或优质品。
它应该符合国家质量检定标准或部颁标准。
5.2货物进场后,供货方应向购货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保修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5.3本条款所说的“货物”系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主要的元部件装配成的货物,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在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5.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提交所供设备安装的基础图或应该预留、预埋配件图。
5.5安装时供货方应派人到现场检查指导。
5.6中标人供货期应符合施工进度要求(详见购货合同)。
如果超过供货合同时间,给招标人工程带来损失,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进行2%—5%合同价款的罚款。
如招标人因工程进度推迟供货时间,应及时通知中标人。
6、投标费用
投标费用系指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建设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该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中已阐明所需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条款
第二卷货物需要和技术要求
第三卷投标文件
第四卷评标办法
7.2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7.3招标文件及有关设备图纸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且仅作为本项目招标使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邮编地址以书面(信件、电报或传真下同)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给予其他投标人同样答复。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内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其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9.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根据第16款的规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说明
10.1.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若其中有其他语言的书面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10.1.2度量衡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1.3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10.2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第11和12款填写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
(2)按第13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投标以及如果中标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按第14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4)按第15款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1、投标函格式
11.1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函及其适用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证明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原产地、数量、和价格。
12、投标价格
12.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上填写拟提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12.2投标价格表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货物价格(含包装费、运输装卸费、指导调试服务费、利润、税费及政策性风险等所有费用),分项报价详见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
13、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根据第10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3.3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配套产品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但售后服务购方只对售方。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4、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根据第10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拟供合同项下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包括使货物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内正常和连续工作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特殊工具的价格和供货来源信息。
14.3为说明第14.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范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该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
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相当于或优胜于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以使买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第4项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如发生15.7款规定的行为,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银行汇票、转账支票或现金(不接受承兑汇票和投标保函)。
15.4任何未按第15.1和15.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非响应性投标而按第23.4.4款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按第33款签订合同、按第34款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15.7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按第32款规定签订合同。
15.8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30天。
15.9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退还。
16、投标预备会
16.1不统一组织投标预备会。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流。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30日内。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及“答复”为书面往来。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对于同意此要求的投标人,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可要求其延长投保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款中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3按第9款规定,如投标截止日期被推迟,则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
18、投标文件的一般要求
18.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的投标文件,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将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签署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包装,然后再合并包装一层,即二层包封。
19.2内外包封均应:
(1)内包封上应分别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副本字样和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19.3如果外包封未按第19.1和19.2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有任何责任。
19.4按“前附表”第8项说明的时间、地址递交到招标人指定位置。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20.2根据第7款规定,招标人可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根据第20款规定,招标人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到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交。
22.3根据第22.1款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第17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人将按第15.7
(1)款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将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2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件参加开标会。
23.3开标时唱标正本中的“投标报价”及其内部的修改、投标的撤销、有无必需的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若投标人的投标未按照第22款要求送达,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打开。
23.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3.4.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3.4.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23.4.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
23.4.4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或缴纳不足的;
23.4.5有两个以上不同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3.4.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3.4.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3.4.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评标
2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24.1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及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照项目的特点、要求随机抽取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24.2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及相关专家组成规定。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开标后,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的签章及签字是否恰当的签署。
若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大写金额与数字不符,以大写为准;文字与图表不符,以文字为准。
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审定,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25.2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或就有关问题与投标人进行磋商。
提出的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6、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26.1技术审评
(1)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的程度;
(2)产品的先进性与经济性;
(3)产品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4)产品的市场占有量;
(5)产品配套、专用工具及易损件配套的齐全性;
(6)安全及环保;
(7)产品生产的工艺及工艺装备的先进性、齐全性;
(8)产品检测设备的先进性、齐全性;
(9)产品执行标准;
(10)设计转化能力和投标产品与国外设备的衔接性(如果涉及);
(1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认证体系;
(12)业绩(设计、制造、调试、近2年同类产品的运行证明)。
26.2商务评审
(1)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付款条件: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
(3)包装及运输方式;
(4)投标总价(含设备费、随机备件费、调试费、服务费、特殊工具及检测仪器费、包装与运输装卸费、保险费、税费及图纸资料费);
(5)售后服务;
(6)优惠条件;
(7)经营信誉。
评标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委评标的打分结果,推荐总分排名第一、二、三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招标人审定。
27、保密程序
27.1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人员。
27.2除第25款规定外,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投标人不得就有关投标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联系。
27.3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七、定标和授予合同
28、资格终审
28.1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资格预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选择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做出确认。
28.2上述确认将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并基于投标人按第13款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
28.3如果投标人被确认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9、定标
29.1中标的标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报价合理;
(4)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提供最佳售后服务;产品在同行业中市场占有量较大,用户评价好。
(5)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29.2对未中标人,招标人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0、授予合同的准则
30.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中标人
31、中标通知
31.1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31.2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人与买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32.2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若中标人未能满足第33.1款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按照中标价格的10%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同时签订履约合同,如中标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本次招标中的设备及配套件,招标人有权按照约定扣留履约保证金。
33、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33.1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的1.5%收取。
33.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中标服务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34、其他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条款(略)
第三章合同格式
设备订货合同格式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4)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国家或业主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主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投标人送货;
(2)投标人代运;
(3)招标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
第七条验收方法
。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招标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15天内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招标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招标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的规定。
3、招标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书面异议后,应在5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招标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1、投标人所交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