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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习指导资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习指导

第一章外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概括了外国劳动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了解外国主要历史阶段劳动立法概况。

重点掌握外国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时期及产生的原因。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2.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4.资本主义劳动立法的歧视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简述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两个前提。

答:

(1)广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被剥夺生产资料后沦为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

(2)剥削者手里积累大量货币资本。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具体表现。

答: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规(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是新西兰)。

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概括了中国劳动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了解中国主要历史阶段劳动立法概况。

重点掌握中国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时期及产生的原因。

运用历史知识分析我国劳动立法中的问题。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劳动立法

2.香港地区的劳工立法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答: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

(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法律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开展劳动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们都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的加强。

第三章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概括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

重点掌握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立法形式。

了解我国与劳工组织的关系及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运用国际劳动立法知识分析我国劳动法制中的问题。

(二)本章重点、要点

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挑战

2.国际劳工立法的特点

3.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答:

(1)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3)1890年3月召开的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共有15个国家参加。

(4)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其宗旨是:

①联合一切相信国际劳动法是必要的人;②组织国际劳动机关;③赞助各国研究劳动法,传播有关劳动法的消息;④提倡制定关于劳动状况的公约;⑤召开国际大会讨论劳动法。

(5)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它们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2.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答:

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

包括结社自由权(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集体谈判权(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平等就业权(1958年《歧视公约》);反对强迫劳动(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及男女同工同酬(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等。

第四章劳动法概述

(一)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适用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认识市场经济条件的劳动关系及劳动法制的重要性。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劳动关系

2.劳动法基本特征

3.两种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简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答:

(1)主要对象是:

各类企业的劳动和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中形成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目前,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村民的劳动权益加以保护)、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后两者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在实践中多采用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对此应针对其特点,确立雇佣合同制度)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简述劳动法的地位。

答:

第一,劳动法是同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原因: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也早已将劳动法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最终奠定了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补充。

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3.简述劳动法的作用。

答: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4.简述劳动法的体系。

答:

(1)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争议管理);

(2)劳动标准法(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保护)

(3)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职业技能开发、社会保障和福利)

(4)劳动监督法(劳动监察)

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是劳动法学中的重要基础理论。

掌握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内容。

运用本章的基础知识分析理解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劳动法律事实

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确立后)交错共存的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因劳动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或双方协商议定的,且意志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2.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和社会力量,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它的存在和实现要凭借国家组织的政权力量,当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能顺利实现或无法实现时,便可请求法律的保护。

劳动权利即为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3.案情简介:

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叶某通过他人介绍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该汽车运输公司分配叶某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进行运输工作。

叶某每天要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公司的调度安排。

但两者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3月18日,叶某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

叶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自己仅仅是雇佣了叶某,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争议。

叶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确认申诉人叶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性质相当于雇佣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①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区别;②主体方面存在区别;③隶属关系方面存在区别;④承担义务方面存在区别;(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则不存在此项义务)⑤管理方面存在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而劳务关系不存在这样的纪律处分形式)⑥报酬计算方面存在区别;(用人单位须依法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劳动法主体

(一)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服务主体。

掌握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

运用本章的基础知识分析理解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构成。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3.劳动者的团结权

4.《工会法》的完善

5.用人单位的资格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答:

①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即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②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只能依法由本人实施,不能由他人代替)

③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如文化水平、劳动技能、健康状况及年龄、性别、人身自由等)

④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即使可以参加,条件也十分严格)

2.简述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第一、劳动权: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

劳动权是劳动基本权利的核心。

第二、劳动报酬权:

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的权利,包括:

报酬协商权(工资标准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报酬请求权(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同工同酬;按量付酬)、报酬支配权。

第三、劳动保护权: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休息权(公休、法定节日、年休假等休假制度)亦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

第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包括就业前的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五、生活保障权:

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其主要体现在:

退休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结社权:

是指狭义的团结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工会)来保护其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

与集体协商权:

也有称为集体谈判权或团体交涉权,是指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进行谈判协商,从而签订有关劳动条件的集体协议(合同)的权利。

第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促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3.用人单位用人权。

1)招收录用职工权;(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2)合理组织调配权;(有权本着“精简、效能、减员”原则,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劳动组织和人员定编)

3)劳动报酬分配权:

(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

4)劳动奖惩权:

(有权依法按制度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

5)辞退职工权:

(有权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

第七章劳动合同

(一)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

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概念及条件。

了解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程序。

运用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分析我国劳动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民事雇佣合同

2.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

3.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4.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劳务派遣

7.非全日制用工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自己的劳动力就归用人单位支配,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和指挥,遵守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主要是涉及劳动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等直系亲属)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即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但其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答: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一般包括五险:

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生效须符合的条件。

答:

①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③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

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5.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表现形式。

答: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即时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预告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含义为:

(1)预告辞职的程序要求是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预告辞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

(3)通知后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不得以扣留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等相要挟、阻挠。

7.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9年8月应聘到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机器操控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多次找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单位的拒绝。

1999年11月,陈某在一次机器操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于是陈某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工伤,单位应该承担起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

某电子公司主张:

他们并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况且当初约定的6个月的试用期未满,合同还未生效,因此公司不应受到约束。

陈某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于是在1999年12月16日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因工伤所收到的各种损失五千六百余元,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陈某到某电子公司工作时双方曾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双方对其他事实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该补订劳动合同。

(2)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电子公司应对陈某工作期间的工伤负责,除支付损失5600元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第3款之规定)。

(3)用人单位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案例评析: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8.案情简介:

2001年5月,徐某进入张家港市某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月工资为800元;如一方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的约定。

2002年4月23日,徐某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调离,当日下午,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同意徐某预先办理有关部分手续,但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4月28日,公司盖章同意除某调出。

同年5月1日即不到公司上班,但要求公司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有关手续,公司未予办理。

除某申请仲裁后,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判令徐某向原工作单位支付违约7933.32元、培训费3219.5元。

案例评析: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预告辞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违反法律程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注:

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一定条件下的辞职权,此条件即为履行法定程序(提前30日通知)。

故不应认为存在违约责任。

(有观点认为:

此法定辞职权只应存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应无此辞职权)

(3)劳动者在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集体合同

(一)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

掌握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概念及条件。

了解处理集体合同纠纷的程序。

运用集体合同的基本知识分析我国劳动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二)本章重点、要点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2.集体合同订立的签约阶段

3.集体合同的效力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集体合同的特征。

答: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内容是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且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事业组织,工会,全体职工;

(5)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工会出面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56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我国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答:

(1)由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2)由工会主持召开劳动者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双方代表至少为3人,还需选定一名首席代表)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的效力。

答:

对人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时间效力:

我国的集体合同是有固定期限(1——3年)的,故集体合同只在其存续期间有效。

空间效力:

全国性或地方性集体合同分别对全国范围或某特定地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产业(行业)的集体合同则对该产业的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企业的集体合同其效力只能对该企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

第九章劳动规章制度

(一)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了解劳动组织规则、劳动纪律的指定和实施规则。

掌握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效力。

(二)本章重点、要点

1.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

2.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3.惩戒权的限制

(三)本章练习题或思考题

1.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答:

职工参与;

报送审查或备案;

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2.劳动组织规则。

答:

劳动定员规则;

劳动定额规则;

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优化劳动组合规则。

3.惩戒权的限制。

答:

惩戒权行使的原则;

惩戒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惩戒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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