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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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制度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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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
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