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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docx

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

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减免退税基本知识

  一、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相关知识

  

(一)增值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审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审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审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未经备案确认或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备案类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提出备案申请

  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适用备案管理的纳税人,持《增值税减免税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二)取得备案申请结论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本涉税事项必须在3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一)受理备案申请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属于备案类项目;

2、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3、《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是否注明:

“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4、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系统(待开发),调取纳税人相关信息,与备案资料进行核对。

  

(二)核对备案信息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1、在CTAIS中调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查看纳税人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核对情况,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进行备案提出处理意见,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注明,传递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复审。

  (三)出具结论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对转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出具结论,并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注明。

  (四)通知

  受理人员将复审结论通知纳税人。

同意备案的,将有关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系统(待开发)传递至税政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备查,一体化平台系统开发前,传递《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纸质)至税政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备查。

  

审批类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适用审批管理的纳税人,持《指南》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申请取得减免税产品(项目)税务认定。

  

(二)取得减免税产品(项目)税务认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并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结论并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

  

(一)受理申请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并审核如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属于审批类项目;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是否注明:

“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审核纳税人《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条件的,在CTAIS中发起资格认定类文书,具体模块为:

文书受理-文书种类:

11资格认定类----文书种类:

213100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或213166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发送至下一环节。

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二)涉税调查部门审核

  1、案头审核

  涉税调查部门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在CTAIS中调取纳税人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查看纳税人申请认定项目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其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核查

  调查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出具调查报告。

  3、提出认定意见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写明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应对上述审核内容做出结论。

同时录入CTAIS系统,将纸制资料与电子信息转下一环节。

  (三)税政部门审核

  税政部门主管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人员对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1、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2、涉税调查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能否反映审核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传递至分管局长。

  (四)分管局长终审

  

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申报流程

  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按下列流程:

  在主表“销售额”部分,“(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体现免税销售额或即征即退销售额。

在附表

(一)第三项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申报表内填写享受减免的申报数据。

其他同一般纳税人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减免税申报按下列流程:

  备案类纳税人持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一体化平台完善后不再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审批类纳税人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部分)。

  二、税务端受理申报

  1、按正常申报程序受理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其减免税申报与应税申报在同一申报表中反映。

  2、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减免税申报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增值税减免税纳税人申报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在CTAIS发起减免退税类文书,具体为:

文书管理-文书种类:

14减免退税类----税务文书:

24110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确定,选择需报送资料----点击“保存”,点击“下一步”选择“征收项目”:

增值税;“减免原因”:

根据备案减免项目,产品-----录入减免额度----录入减免所属期(当月)-----保存,发送至税收管理员。

如果纳税人经营范围全部为免税产品,可选择按减免幅度录入,所属期可录入长期。

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发送至分局长(科长),分局长(科长)审核无误后终审。

据此,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即可享受到所属期内的税收减免。

  

退税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提交退税申请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交: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生产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联合公布的软件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软件产品登记证;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财务报表。

  3、生产符合减免税即征即退条件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交: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退税申请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CTAIS系统中发起退税文书,具体模块为:

文书受理—减免退税类—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发送至下一环节。

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2、涉税调查岗对受理岗转来的退税资料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审核其应纳税额、应退税额等数据是否计算准确,确定本次应退税额。

同时登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http:

//76.16.16.191)查询“税收分析预警/一户式预警查询”,查看企业预警情况。

如果指标名称栏次中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先评后退预警”指标,则按规定办理退税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完毕后进行CTAIS文书流转,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具体步骤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357号)。

  3、税政部门对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查看调查科出具的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进行CTAIS文书流转,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4、分管局长进行终审。

  5、如操作第2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预警指标,则由纳税评估岗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出具纳税评估报告。

经评估,指标异常疑点排除的,按规定重新发起流程办理退税;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部分

  

备案类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一)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自产农产品所需土地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四)农产品的范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一)优惠政策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三、古旧图书

  

(一)优惠政策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一)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一)优惠政策

  1、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在华采购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税[2002]002号。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一)优惠政策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七、农业生产资料—饲料

  

(一)优惠政策

  1、对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税[2001]121号。

  2、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3]1395号。

  3、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5]1127号。

  4、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7]10号。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饲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八、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一)优惠政策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

财税[2001]113号。

  2、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税[2002]89号。

  3、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

财税[2007]83号。

  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依据:

财税[2004]197号。

  5、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5]87号。

  6、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7]171号。

  7、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

财税[2008]56号。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8〕1020号。

  8、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430号。

  9、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07]7号。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报送:

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原件查阅后归还)。

②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3、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报送:

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宣传文化

  

(一)优惠政策:

  1、新华书店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政策依据:

财税[2009]147号。

  2、电影拷贝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09]31号。

  3、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09]34号。

  

(二)管理方式:

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一、医疗卫生

  

(一)优惠政策:

  1、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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