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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雠通义内篇

章学诚《校讎通义》

自序

叙曰:

校讎之义,盖自刘向父子部次条别,将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非深明于道术精微,群言得失之故者,不足与此。

后世部次甲乙,记录经史者,代有其人,而求能推阐大义,条别学术异同,使人由委溯源,以想见于坟籍之初者,千百之中不十一焉。

郑樵生千载而后,慨然有会于向、歆讨论之旨,因取历朝著录,略其鱼鲁亥豕之细,而特以部次条别、疏通伦类,考其得失之故而为之校讎,盖自石渠、天禄以还,学者所未尝窥见者也。

顾樵生南宋之世,去古己远,刘氏所谓《七略》、《别录》之书,久己失传,《寓志》尚存,《宋志》已逸,嗣是不复见矣。

用f可推者,彳虫班固《艺文》一志。

而樵书首讥班固,凡所推论,有涉于班氏之业者,皆过为贬驳之辞。

盖樵为通史而固则断代为书,两家宗旨,自昔殊异,所谓道不同而不相为谋,无足怪也。

独《艺文》为校讎之所必究,而樵不能平气以求刘氏之微旨,则于古人大体,终似有所未窥。

又其议论过于骏利,隋唐史志甲乙部目,亦略涉其藩,而未能推阐向、歆术业,以究悉其是非得失之所在。

故其自为《通志》,《艺文》、《金石》、《图谱》诸略,牴耦错出,与其所讥前人著录之谬,未始径庭,此不揣本而齐末者之效也。

又其论求书之法,校书之业,既详且备,然亦未究求书以前,文字如何治察;校书以后,图籍如何法守。

凡此皆郑氏所未遑暇。

盖其涉猎者傅,又非专门之精,钳编鸿制,不能无所疏漏,亦其势也。

今为折衷诸家,究其源委,作《校讎通义》,总若干篇,勒成一家,庶

于学术渊源,有所釐别,知言君子,或有取于斯焉。

卷一

原道第一

古无文字,结绳之治,易之书契,圣人明其用,曰“百官以治,万民以察。

”夫为治为察,所以宣幽隐而达形名,盖不得已而为之,其用足以若是焉斯己矣。

理大物博,不可歹单也,圣人为之立官分守,而文字亦从而纪焉。

有官斯有法,故法具于官;有法斯有书,故官守其书;有书斯有学,故师传其学;有学斯有业,故弟子习其业。

官守学业皆出于一,而天下以同文为治,故私门无著述文字。

私门无著述文字,则官守之分职,即群书之部次,不复别有著录之法也。

右一之一

后世文字,必溯源于六艺。

六艺非孔氏之书,乃《周官》之旧典也。

《易》掌太卜,《书》藏外史,《礼》在宗伯,《乐》隶司乐,《诗》领于太师,《春秋》存乎国史。

夫子自谓“述而不作”,明乎官司失守,而师弟子之传业,于是判焉。

秦人禁偶语《诗》、《书》,而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

其弃《诗》、《书》非也;其曰“以吏为师”,则犹官守学业合一之谓也。

由秦人“以吏为师”之言,想见三代盛时,《礼》以宗伯为师,《乐》以司乐为师,《诗》以太师为师,《书》以外史为师,《三易》、《春秋》亦若是则已矣,又安有私门之著述哉?

右一之二

刘歆《七略》,班固删其《辑略》而存其六。

颜师古曰:

“《辑略》谓诸书之总要。

”盖刘氏讨论群书之旨也。

此最为明道之要,惜乎其文不传。

今可见者,唯总计部目之后,条辨流别数语耳。

即此数语窥之,刘歆盖深明乎古人官师合一之道,而有以知乎私门初无著述之故也。

何则?

其叙六艺而后,次及诸子百家,必云某家者流,盖出古者某官之掌,其流而为某氏之学,失而为某氏之弊。

其云某官之掌,即法具于官,官守其书之义也;其云流而为某家之学,即官司失职,而师弟传业之义也;其云失而为某氏之弊,即孟子所谓“生心发政,作政害事”,辨而别之,盖欲庶几于知言之学者也。

由刘氏之旨,以傅求古今之载籍,则著录部次,辨章流别,将以折衷六艺,宣明大道,不徒为甲乙纪数之需,亦己明矣。

宗刘第二

《七略》之流而为四部,如篆隶之流而为行楷,皆势之所不容己者也。

史部日繁,不能悉隶以《春秋》家学,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一。

名墨诸家,后世不复有其支别,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二。

文集炽盛,不能定百家九流之名目,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三。

钞辑之体,既非丛书,又非类书,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四。

评点诗文,亦有似别集而实非别集,似总集而又非总集者,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五。

凡一切古无今有、古有今无之书,其势判如霄壤,又安得执《七略》之成法以部次今日之文章乎?

然家法不明,著作之所以日下也;部次不精,学术之所以H散也。

就四部之成法,而能讨论流别,是而治之,庶几辨章学术之一端矣。

右二之四

类书自不可称为一子,隋唐以来之编次皆非也。

然类书之体亦有二:

其有源委者如《文献通考》之类,当附史部故事之后;其无源委者如《艺文类聚》之类,当附集部总集之后,总不得与子部相混淆。

或择其近似者,附其说于杂家之后可矣。

右二之五

钞书始于葛稚川。

然其体未杂,后人易识别也。

唐后史家无专门别识,钞撮前人史籍,不能自擅名家,故《宋志艺文》史部,创为史钞一条,亦不得己也。

嗣后学术日趋苟简,无论治经业史,皆有简约钞撮之工。

其始不过便一时之记忆,初非有意留青。

后乃父子授受,师弟传习,流别既广,巧法滋多。

其书既不能畀丙丁,惟有强编甲乙,弊至近日流传之残本《说郛》而极矣。

其书有经有史,其文或墨或儒,若还其部次,则篇目不全;若自为一书,则义类难附。

凡若此者,当自立书钞名目,附之史钞之后可矣。

右二之六

评点之书,其源亦始钟氏《诗品》、刘氏《文心》。

然彼则有评无点,且自出心裁,发挥道妙。

又且离诗与文而别自为书,信哉其能成一家言矣!

自学者因陋就简,即古人之诗文而漫为点识批评,庶几编于揣摩诵习。

而后人嗣起,囿于见闻,不能自具心裁,深窥古人全体、作者精微,以致相习成风,几忘其为尚有本书者,末流之弊,至此极矣!

然其书具在,亦不得而尽废之也。

且如《史记》百三十篇,正史己登于录矣;明茅坤、归有光辈,复加点识批评,是所重不在百三十篇而在点识批评矣,岂可复归于正史类乎?

谢桁得之《檀弓》,苏洵之《孟子》,孙鑛之《毛诗》,岂可复归于经部乎?

凡若此者,皆是论文之末流,品藻之下乘,岂复有通经习史之意乎?

编书至此,不必更问经史部次,子集编全,约略篇章,附于文史评之下,庶乎不失论辩流别之义耳。

右二之七

凡四部之所以不能复《七略》者,不出以上所云;然则四部之与《七略》,亦势之不容两立者也。

《七略》之古法终不可复,而四部之体质又不可改,则四部之中,附以辨章流别之义,以见文字之必有源委,亦治书之要法。

而郑樵顾删去《崇文》叙录,乃使观者如阅甲乙簿注,而更不识其讨论流别之义焉,乌乎可哉!

右二之八

互著第三

古人著录,不徒为甲乙部次计。

如徒为甲乙部次,则一掌故令史足矣,何用父子世业,阅年二纪,仅乃卒业乎?

盖部次流别,申明大道,叙列九流百氏之学,使之绳贯珠联,无少缺逸,欲人即类求书,因书究学。

至理有互通,书有两用者,未尝不兼收并载,初不以重复为嫌,其于甲乙部次之下,但加互注,以便稽检而己。

古人最重家学,叙列一家之书,凡有涉此一家之学者,无不穷源至委,竟其流别,所谓著作之标准,群言之折衷也。

如避重复而不载,则一书本有两用而仅登一录,于本书之体既有所不全;一家本有是书而缺而不载,于一家之学亦有所不备矣。

右三之一

刘歆《七略》亡矣,其义例之可见者,班固《艺文志》注而己。

班固自注,非颜注也。

《七略》于兵书权谋家有伊尹、太公、管子、荀卿子、《汉书》作孙卿子。

鹃冠子、苏子、蒯通、陆贾、淮南王九家之书,而儒家复有荀卿子、陆贾二家之书,道家复有伊尹、太公、管子、鹃冠子四家之书,纵横家复有苏子、蒯通二家之书,杂家复有淮南王一家之书;兵书技巧家有墨子,而墨家复有墨子之书。

惜此外之重复互见者不尽见于著录,容有散逸失传之文。

然即此十家之一书两载,则古人之申明流别,独重家学,而不避重复著录明矣。

自班固并省部次,而后人不复知有家法,乃始以著录之业,专为甲乙部次之需尔。

郑樵能讥班固之胸无伦次,而不能申明刘氏之家法,以故《校讎》一略,工诃古人而拙于自用,即矛陷盾,樵又无词以自解也。

右三之二

著录之创为《金石》、《图谱》二略,与《艺文》并列而为三,自郑樵始也。

就三略而论之,如《艺文》经部有《三字石经》、《一字石经》、《今字石经易篆》、《石经郑玄尚书》之属,凡若干种,而《金石略》中无石经,岂可特著《金石》一略而无石经乎?

诸经史部内所收图谱,与《图谱略》中互相出入,全无伦次,以为柜编鸿制,不免牴悟,抑亦可矣;如《艺文传记》中之祥异一条,所有《地动图》、《瑞应翎毛图》之类,名士一条之《文翁学堂图》,忠烈一条之《忠烈图》等类,俱详载《艺文》而不入《图谱》,此何说也?

盖不知重复互注之法,则遇两歧牵掣之处,自不觉其牴悟错杂,百弊丛生,非特不能希踪古人,即仅求寡过,亦已难矣!

右三之三

若就书之易淆者言之:

经部易家与子部之五行阴阳家相出入;乐家与集部之乐府、子部之艺术相初入;小学家之书法与金石之法帖相初入;史部之职官与故事相出入;谱牒与传记相出入;故事与集部之诏诰奏议相出入;集部之词曲与史部之小说相出入;子部之儒家与经部之经解相出入;史部之食货与子部之农家相出入;非特如郑樵之所谓传记、杂家、小说、杂史、故事五类,与诗话、文史之二类易相紊乱己也。

若就书之相资者而论:

《尔雅》与本草之书相资为用;地理与兵家之书相资为用;谱牒与历律之书相资为用;不特如郑樵之所谓性命之书求之道家,小学之书求之释家,《周易》藏于卜筮,《洪范》藏于五行已也。

书之易混者,非重复互注之法,无以免后学之牴悟;书之相资者,非重复互注之法,无以究古人之源委。

一隅三反,其类盖亦广矣。

右三之四

别类叙书,如列人为传,重在义类,不重名目也。

班、马列传家法,人事有两关者则详略互载之。

如子贡在《仲尼弟子》为正传,其入《货值》则互见也;《儒林传》之董仲舒、王吉、韦贤,既次于经师之篇,而别有专传,盖以事义标篇,人名离合其间,取其发明而己。

部次群书,标目之下,亦不可使其类有所阙,故详略互载,使后人溯家学者可以求无弗得,以是为著录之义而己。

自列传互详之旨不显,而著录亦无复有互注之条,以至《元史》之一人两传,诸史《艺文志》之一书两出,则弊固有所开也。

右三之五

别裁第四

《管子》道家之言也,刘歆裁其《弟子职》篇入小学;七十子所记百三十一篇,礼经所部也,刘歆裁其《三朝记》篇入论语。

盖古人著书,有采取成说,袭用故事者,如《弟子职》必非管子自撰,《月令》必非吕不韦自撰,皆所谓采取成说也。

其所采之书,别有本旨,或历时已久,不知所出;又或所著之篇,于全书之内自为一类者,并得裁其篇章,补苴部次,别出门类,以辨著述源流。

至其全书,篇次具存,无所更易,隶于本类,亦自两不相妨。

盖权于宾主轻重之间,知其无庸互见者,而始有裁篇别出之法耳。

右四之一

《夏小正》在《戴记》之先,而《大戴记》收之,则时令而入于《礼》矣;《小尔雅》在《孔丛子》之外,而《孔丛子》合之,则小学而入于子矣。

然《隋书》未尝不别出《小尔雅》以附论语,《文献通考》未尝不别出《夏小正》以入时令,而《孔丛子》、《大戴记》之书,又未尝不兼收而并录也。

然此特后人之幸而偶中,或《尔雅》、《小正》之篇有别岀行世之本,故亦从而别载之尔,非真有见于学问流别而为之裁制也。

不然,何以木篇之下不标子注,申明篇第之所自也哉!

右四之二

辨嫌名第五

部次有当重复者,有不当重复者。

《汉志》以后,既无互注之例,则著录之重复,大都不关义类,全是编次之错谬尔。

篇次错谬之弊有二:

一则门类疑似,一书两入也;一则一书两名,误认二家也。

欲免一书两人之弊,但须先作长编,取著书之人与书之标名,按韵编之,详注一书源委于其韵下,至分部别类之时,但须按韵稽之,虽百人共事,千卷雷同,可使疑似之书一无犯复矣。

至一书两名误认二家之弊,则当深究载籍,详考史传,并当历究著录之家,求其所以同异两称之故而笔之于书,然后可以有功古人,而有光来学耳。

右五之一

《太史公》百三十篇今名《史记》,《战国策》三十三篇初名《短长语》,《老子》之称《道德经》,《庄子》之称《南华经》,《屈原赋》之称《楚词》,盖古人称名朴而后人入于华也。

自汉以后,异名同实,文人称引,相为诡吊者,盖不少矣。

《白虎通德论》删去“德论”二字,《风俗通义》删去“义”字,《世说新语》删去“新语”二字,《淮南鸿烈解》删去“鸿烈解”而但曰《淮南子》,《吕氏春秋》有《十二纪》、《八览》、《六论》,不称《吕春秋》而但曰《吕览》,盖书名木全而援引者从简略也。

此亦足以疑惧后学者己。

郑樵精于校讎,然《艺文》一略,既有《班昭集》而复有《曹大家集》,则一人而误为二人矣;晁公武善于考据,然《郡斋》一志,张君房《膛说》而题为张唐英,则二人而懊为一人矣。

此则人名字号之不一,亦开歧惧之端也。

然则校书著录,其一书数名者,必当历注互名于卷帙之下;一人而有多字号者,亦当历注其字号于姓名之下,庶乎无嫌名岐出之弊矣。

右五之二

补郑第六

郑樵论《书有名亡实不亡》,其见甚卓。

然亦有发言太易者,如云郑玄《三礼目录》虽亡,可取诸《三礼》,则今按以《三礼正义》,其援引《郑氏目录》多与刘向篇次不同,是当日必有说矣,而今不得见也,岂可曰取之《三礼》乎?

又曰《十三代史目》虽亡,可取诸《十三代史》,考《艺文》所载《十三代史目》,有唐宗谏及殷仲茂两家,宗谏之书凡十卷,仲茂之书止三卷,详略如此不同,其中亦必有说,岂可曰取之《十三代史》而已乎!

其余所论,多不出此。

若求之于古而不得,无可如何,而旁求于今有之书,则可矣。

如云古书虽亡而实不亡,谈何容易耶?

右六之一

若求之于古而不得,无可如何而求之于今有之书,则又有采辑补缀之成法,不特如郑樵所论己也。

昔王应麟以《易》学独传王弼,《尚书》止存《伪孔传》,乃采郑玄《易注》、《书注》之见于群书者为郑氏《周易》、郑氏《尚书注》;又以四家之《诗》独《毛传》不亡,乃采三家诗说之见于群书者,为《三家诗考》。

嗣后,好古之士踵其成法,往往缀辑逸文,搜罗略遍。

今按纬侯之书,往往见于《毛诗》、《礼记》注疏及《后汉书注》;汉魏杂史,往往见于《三国志注》;挚虞《流别》及《文章志》,往往见于《文选注》;六朝诗文集,多见采于《北堂书钞》、《艺文类聚》;唐人载籍,多见采于《太平御览》、《文苑英华》。

一隅三反,充类求之,古逸之可采者多矣。

右六之二

郑樵论“书有不足于前朝而足于后世者”,以为《唐志》所得旧书,尽梁书卷帙,而多于隋,谓唐人能按王俭《七志》、阮孝绪《七录》以求之之功,是则然矣。

但竟以卷帙之多寡定古书之全阙,则恐不可尽信也。

且如应劭《风俗通义》,劭自序实止十卷,《隋书》亦然,至《唐志》乃有三十卷,又非有疏解家为之离析篇第,其书安所得有三倍之多乎?

然今世所传《风俗通义》,乃属不全之书,岂可遽以卷帙之多寡定书之全不全乎?

右六之三

校讎条理第七

郑樵论“求书遣官、校书久任”之说,真得校傩之要义矣。

顾求书出于一时,而求之之法亦有善与不善,徒曰遣官而己,未见奇书秘策之必无遗逸也。

夫求书在一时,而治书在平日。

求书之要,即郑樵所谓其道有八,无遗议矣;治书之法,则郑樵所未及议也。

古者同文称治,汉制:

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

蔡邕正定《石经》,以谓“四方之民,至有贿改兰台漆书以合私家文字者”,是当时郡国传习,容有与中书不合者矣。

然此特就小学字体言之也。

若纪载传闻、诗说杂志,真讹舛错,疑似两淆;又书肆说铃,识大识小,歌谣风俗,或正或偏,其或山林枯槁,专门名家,薄技偏长,稗官腔说,其隐显出没,大抵非一时征求所能汇集,亦非一时讨论所能精详。

凡若此者,并当于平日责成州县学校,师儒讲习,考求是正,著为录籍,略如人尸之有版图。

载笔之士果能发明道要,自致不朽,愿托于官者听之。

如是则书掌于官,不致散逸,其便一也。

事有稽检,则奇邪之说,淫破邪荡之词,无由伏匿以干禁例,其便二也。

求书之时,按籍而稽,无劳搜访,其便三也。

中书不足,稽之外府,外书讹误,正以中书,交互为功,同文称盛,其便四也。

此为治书之要,当议于求书之前者也。

书掌于官,私门无许自匿著述,最为合古。

然数千年无行之者,一旦为之,亦自不易。

学官难得通人,馆阁校讎未必尽是,向、歆一流,不得英人,则窒碍难行,甚或渐启挟持讹诈骚扰多事之渐,则不但无益而有损矣。

然法固待人而行,不可因一时难行而不存英说也。

右七之一

校书宜广储副木,刘向校讎中秘,有所谓中书,有所谓外书,有所谓太常书,有所谓太史书,有所谓臣向书,臣某书。

夫中书与太常太史,则官守之书不一本也;外书与臣向臣某,则家藏之书不一本也。

夫博求诸本,乃得讐正一书,则副本固将广储以待质也。

夫太常领博士,今之国子监也;太史掌图籍,今之翰林院也;凡官书,不特中秘之谓也。

右七之二

古者校讎书,终身守官,父子传业,故能讨论精详,有功坟典,而其校讎之法,则心领神会,无可传也。

近代校书,不立专官,众手为之,限以程课,画以部次,盖亦势之不得己也。

校书者既非专门之官,又非一人之力,则校讎之法不可不立也。

窃以典籍浩繁,闻见有限,在博雅者且不能究悉无遗,况其下乎!

以谓校讎之先,宜尽取四库之藏,中外之籍,择其中之人名地号,官阶书目,凡一切有名可治,有数可稽者,略仿《佩文韵府》之例,悉编为韵;乃于木韵之下,注明原书出处及先后篇第,自一见再见以至数千百,皆详注之,藏之馆中,以为群书之总类。

至校书之时,遇有疑似之处,即名而求其编韵,因韵而检其木书,参互错综,即可得其至是。

此则渊t専之儒穷毕生年力而不可究歹单者,今即中才校勘可坐收于几席之间,非校讎之良法歟?

右七之三

古人校讎,于书有讹懊,更定其文者,必注原文于其下;其两说可通者,亦两存其说;删去篇次者,亦必存其阙目;所以备后人之采择,而未敢自以谓必是也。

班固并省刘歆《七略》,遂使著录互见之法不传于后世;然亦幸而尚注并省之说于本文之下,故今犹得从而考正也。

向使自用其例而不顾刘氏之原文,今日虽欲复刘歆之旧法,不可得矣。

右七之四

《七略》以兵书、方技、数术为三部,列于诸子之外者,诸子立言以明道,兵书、方技、数术皆守法以传艺,虚理实事,义不同科故也。

至四部而皆列子类矣。

南宋郑寅《七录》犹以艺、方技为三

(二)门,盖亦《七略》之遗法。

然列其书于子部可也,校书之人,则不可

书之旧典者,抑亦可以补中秘之所不逮欤!

卷一

补校汉艺文志第十

郑樵《校讎》诸篇,于《汉志》尤所疏略,盖樵不取班氏之学故也。

然班、刘异同,樵亦未尝深考,但讥班固续入扬雄一家,不分伦类而己。

其刘氏遗法,樵固未尝讨论,而班氏得失,樵议亦未得其平允。

夫刘《略》、班《志》乃千古著录之渊源,而樵著《校讎》之略,不免疏忽如是,盖创始者难为功尔。

今欲较正诸家著录,当自刘《略》、班《志》为权舆也。

右十之一

郑樵以萧何《律令》,张苍《章程》,刘《略》班《志》不收,以为刘、班之过。

此刘氏之过,非班氏之过也。

刘向校书之时,自领六艺、诸子、诗赋三略,盖出中秘所藏也。

至于兵法、术数、方技,皆分领于专官,则兵、术、技之三略不尽出于中秘之藏,其书各存专官典守,是以刘氏无从而部录之也。

惟是申韩家言,次于诸子,《仲舒治狱》附于春秋,不知《律令》藏于理官,《章程》存于掌故,而当时不责成于专官典守,校定篇次,是《七略》之遗憾也。

班氏谨守刘《略》遗法,惟出刘氏之后者间为补缀一二,其余刘氏所不著录者,东京未必尽存,《艺文》佚而不载,何足病哉?

右十之二

《汉志》最重学术源流,似有得于太史《叙传》及庄周《天下篇》、荀卿《非十子》之意,韩婴《诗传》引荀卿《非十子》,并无讥子思、孟子之文。

此叙述著录所以有关于明道之要,而非后世仅计部目者之所及也。

然立法创始不免于疏,亦其势耳。

如《封禅群祀》入礼经,《太史公书》入春秋,较之后世别立仪注、正史专门者,为知本矣。

诗赋篇帙繁多,不入诗经而自为一略,则叙例尚少发明其故,亦一病也。

诸子推本古人官守,当矣;六艺各有专官而不与发明,岂为博士之业所误耶?

右十之三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善法具举,徒善徒法,皆一偏也。

木末兼该,部次相从,有伦有脊,使求书者可以即器而明道,会偏而得全,则任宏之校兵书,李柱国之校方技,庶几近之。

其他四略,未能称是。

故刘《略》班《志》不免贻人以口实也。

夫兵书略中孙吴诸书,与方技略中《内外》诸经,即诸子略中一家之言,所谓形而上之道也;兵书略中之形势、阴阳、技巧三条,与方技略中经方、房中、神仙三条,皆著法术名数,所谓形而下之器也。

任、李二家,部次先后,体用分明,能使不知其学者,观其部录,亦可了然而窥其统要,此专官守书之明效也。

充类求之,则后世之仪注当附礼经为部次,《史记》当附春秋为部次,纵使篇帙繁多,别出门类,亦当申明叙例,俾承学之士得考源流,庶几无憾。

而刘、班承用未精,后世著录又未尝探索其意,此部录之所以多舛也。

右十之四

或曰:

兵书、方技之部次,既以专官而能精矣;术数亦领于专官,而谓不如彼二略,岂太史尹咸之学术,不逮任宏、李柱国耶?

答曰:

此为刘氏所误也。

术数一略,分统七条,则天文、历谱、阴阳、五行、蓍龟、杂占、形法是也。

以道器合一求之:

则阴阳、蓍龟、杂占三条,当附易经为部次;历谱当附春秋为部次;五行当附尚书为部次。

纵使书部浩繁,或如诗赋浩繁,离诗经而别自为略,亦当申明源委于叙录之后也。

乃刘氏既校六艺,不复谋之数术诸家,故尹咸无从溯源流也。

至于天文、形法,则后世天文、地理之专门书也,自立门类,别分道法,大纲既立,细目标分,岂不整齐而有当乎?

右十之五

天文则《宣夜》、《周髀》、《浑天》诸家,下逮《安天》之论,《谈天》之说,或正或奇,条而列之,辨明识职,所谓道也;《汉志》所录《泰一》、《五残星变》之属,附条别次,所谓器也。

地理则形家之言,专门立说,所谓道也;《汉志》所录《山海经》之属,附条别次,所谓器也。

以此二类,专门部勒,自有经纬,而尹咸概收《数术》之篇,贝IJ条理不审之咎也。

《山海经》与《相人》书为类,《汉志》之授人口实处也。

右十之六

地理形家之言,若主山川险易,关塞边防,则与兵书形势之条相出入矣;若主阴阳虚旺,宅墓休咎,则与尚书五行相出入矣。

部次门类,既不可缺,而著述源流,务要于全,则又重复互注之条,不可不讲者也。

任宏兵书一略,郑樵称其最优,今观刘《略》重复之书仅止十家,皆岀兵略,他部绝无其例,是则互注之法,刘氏具未能深究,仅因任宏而稍存其意耳!

班氏不知而删并之,可胜惜哉!

右十之七

后世法律之书甚多,不特萧何所次《律令》而已也。

就诸子中掇取申韩议法家言,部于首条,所谓道也;其承用律令格式之属,附条别次,所谓器也。

后世故事之书甚多,不特张苍所次《章程》而己也;就诸子中掇取论治之书,若《吕氏春秋》,《汉志》入于杂家,非也。

英每月之令文,正是政令典章,后世会典、会要之属。

贾谊、董仲舒《治安》之奏,《天人》之策,皆论治体,《汉志》入于儒家,泛矣。

诸家之言,部于首条,莎"胃道也;其相沿典章故事之属,附条别次,所谓器也。

例以义起,斟酌损益,惟用所宜。

岂有读著录部次而不能考索学术源流者乎?

右十之八

或曰:

《汉志》失载律令、《章程》,固无论矣;假令当日必载《律令》、《章程》,就刘、班之《七略》类例,宜如何归附欤?

答曰:

《太史公书》之附春秋,《封禅群祀》之附礼经,其遗法也。

《律令》自可附于法家之后;《章程》木当别立政治一门,《汉志》无其门类,然《高祖传》十三篇,《孝文传》H^一篇,班固自注:

髙祖与大臣述古语及诏策也。

皆属故事之书,而刘、班次于诸子儒家,则《章程》亦必附于此矣。

大抵《汉志》疏略,由于书类不全,勉强依附,至于虚论其理与实纪其迹者,不使体用相资,则是《汉志》偶疏之处,礼经、春秋、兵书、方技,便无此病。

而后世之言著录者,不复知其微意矣。

右十之九

郑樵议《章程》、《律令》之不载《汉志》,以为刘、班之疏漏;然班氏不必遽见西京之全书,或可委过于刘《略》也。

若刘向《别录》、刘歆《七略》,则班氏方据以为《艺文》之要删,岂得谓之不见其书耶?

此乃后世目录之鼻祖,当时更无其门类,独不可附于诸子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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