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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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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1.总则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公司管理,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职工出勤率,保证完成公司各项任务,为员工薪资、福利发放、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依据国家劳动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职责划分

3.1各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记录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3.2考勤员有权拒绝任何违反规定的做法和要求。

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应及时报主管领导予以解决;

3.3综合部安排专人负责考勤与请休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汇总统计考勤情况,妥善保管考勤资料;负责贯彻公司相关规定及制度,督促与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根据出勤情况制作工资报表。

4.工作时间

4.1公司管理与职能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为每日09时00分至17时00分,周六、日休息,每周正常出勤5天。

其他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工作时间;不要求坐班的营销人员,实行电话考勤,公司的学习和开会等必须参加时按考勤制度处理,维修和现场人员实行24小时待命制,服从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假期实行轮休。

4.2员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

含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计11天)。

(以国家公布的时间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决定)。

5.考勤管理

5.1考勤程序:

5.1.1每月在25日(遇节假日提前)上午,考勤员对考勤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如有人员调转、借调等情况,须在考勤备注栏标注说明。

经直接主管审核签字后于当日下午报综合部,综合部收到材料后在3日内完成对所收取材料的审核;

5.1.2特殊情况下的考勤:

①出差人员由所属单位的考勤员负责追踪记录;

②新进人员由所在部门按入职日期负责考勤记录;实习期人员由实习所在部门负责考勤记录;

③调岗人员考勤:

调动人员须在调令规定时限内到新部门(地区分公司)报到,并由调出部门考勤员负责将其考勤情况转到调入部门,月底由调入部门考勤员负责汇总全月考勤。

调动人员当月工资的核算、发放由调入部门负责;

④公派外出培训或学习人员培训期间视为出勤。

5.1.3出勤认定

①当月应出勤时间,是指员工根据所在部门相关要求当月应正常出勤的时间,基本计算方法是日历天数减去公休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假日。

当月实际出勤时间,是指员工当月包括正常出勤及其他出勤在内的总出勤之和;

②有倒班或季节影响的特殊工作岗位,其工作时间由各单位另行规定;

③其它出勤认定

Ø迟到:

未经同意,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后1小时内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

Ø早退:

未经同意,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1小时内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早退处理;

Ø旷工:

员工无故不上班又不请假的;员工迟到、早退超过两小时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小时以上的;工作调动,不按调令规定时间报到或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未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按出差规定线路造成返回时间延迟且未经直接主管同意的,均按旷工处理。

但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联络,并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的,不按旷工处理。

6.请休假管理

6.1请休假基本规定

6.1.1员工请假实行《请假登记单》(以下简称《请假单》)管理,由各考勤员保管。

请销假程序为:

员工从考勤员处领取个人《请假单》,按规定填写并报批,批准后员工将《请假单》返还考勤员。

员工返岗当天须到直接领导处销假,并到考勤员处备案;

6.1.2员工请假须说明原因并留下联系方式,做好工作交接或明确代理人;离开单位所在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去向;

6.1.3员工因急病、急事或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缺勤当班两小时内请假,返岗当天补办手续;

6.1.4预计不能如期返岗时,员工本人须在规定假期结束前1天向原批准领导申请续假。

经批准,续假时间按事假处理,返岗当天补办续假手续;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准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6.2请假审批权限:

6.2.1员工请休假1天(含)以内的,由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批;1-3天的由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并报综合部备案;

6.2.2申请医疗期、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及工伤假需报综合部审核;

6.2.3假期计算:

假期从休假之日起算,到销假之日止;

6.3假期和假别:

6.3.1事假

①工作时间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离岗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②事假期间每天核扣日基本工资和日岗位工资,核扣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事假核扣工资=日岗位工资×事假中应出勤天数;

③事假以半天为记录单位,每月月底累计核算请假时间,核扣工资;月度事假累计时间不足半天的免于核扣工资;

④实际出勤天数小于应出勤天数一半时,没有绩效工资;月度工资之和不足以缴纳需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6.3.2病假

①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可申请病假。

申请病假超过3天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

②病假期间每天核扣日岗位工资,核扣工资计算公式为:

病假核扣工资=日岗位工资×病假中应出勤天数;

③实际出勤天数小于应出勤天数一半时,没有绩效工资;

月度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不足以缴纳需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④无正当理由不出勤或虚构事实谎报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6.3.3婚假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④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无岗位工资。

6.3.4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108天。

已婚二十四周岁(含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员工,奖励产假30天。

剖腹产及出现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相应时间的产假,但最多不超过15天。

计划内生育第二胎者,只享受正常108天产假。

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接受手术时的怀孕月份确定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2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③公司员工产假工资暂由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生育保险获批后由其中扣除。

④公司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政策执行。

6.3.5哺乳假

①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享受每日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②其他生育假参照国家政策执行。

6.3.6丧假

①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

②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丧假2天。

③员工到异地处理丧事的,假期可根据实际往返路途时间予以追加。

④丧假不影响员工基本工资发放,无岗位工资。

6.3.7工伤假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②经鉴定符合工伤范围的员工,公司按规定给予员工工伤假,并享有相关待遇。

③工伤假期间不影响员工工伤工资发放;医疗期间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3.8陪产假

①配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的,男员工可凭医疗单位开具的“出生证明”享有七天有薪陪产假。

②男员工陪产假应自妻子分娩之日起连续一次性休完,陪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不能以薪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

③陪产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无岗位工资。

6.3.9孕检假

①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怀孕的女员工,可享有产前孕检假。

孕妇怀孕十二周前检查一次。

复查:

分别于怀孕第二十周、二十八周、三十二周、三十四周、三十六周各检查一次,三十八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

②员工每次孕检假4小时,此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孕检假不能累计使用,过期不补。

此文件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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