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利全过河道路涵管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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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利全过河道路涵管安装工程合同
过河道路涵管安装合同
发包方: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重庆广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甲方将朱衣河项目过河便道的涵管装卸、转运、吊装、埋设工程发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河胡家坝消落区生态环境整治工程。
1.2工程地点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魏家社区、冒峰社区。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1.3.1工程范围:
狮子包至回填区的过河便道。
1.3.2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包括过河便道上涵管管沟的挖掘清理、水泥涵管的装卸、转运、安装、拉运石料回填埋设工程。
1.3.3工程要求:
以混凝土管安装验收施工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1.4承包方式:
采取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
1.5工期:
开工时间:
2011年6月9日,完工时间:
2011年6月15日竣工并将验收符合要求的工程交付甲方,工期7天
1.6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
(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1.7工程量及计算方式桉以下方式:
以甲乙双方现场清点工程量为准,按实际安装完成工程量×单价。
1.8安装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1.8.1计价方法方为:
按管沟的挖掘清理、水泥涵管的装卸、运输、安装、拉运石料回填埋设,综合包干单价150元∕根计算,大写:
壹佰伍拾元/根,不再对单价进行调整。
该单价包括油料费、设备费、配件费、辅材费、人工费、转运费、装御费、安装费、管理费、机械费、配合费、临时设施费、工作人员食宿费、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费、入出场费、鱼民纠纷协调处理费、合理利润等完成承包内容和范围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相关税费。
1.8.2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甲方自行负责涵管供应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保证施工道路正常使用,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贺兵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办理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3.2指派唐利全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按照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做法说明等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动设计、作法或更换材质,如有必须调整的须经过甲方现场代表和设计人员的共同认可并签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但经甲方和设计单位人员共同签证并通知乙方完成的设计变更,乙方必须执行,否则,视为乙方完成工程不符合要求。
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计算。
3.5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工作的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3.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3.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8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9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
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甲方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3.10工程竣工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6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否则,视乙方未完成工程。
3.11施工中所需的水、电,由乙方挂表计量,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
3.12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3.13乙方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批件,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乙方承担。
3.14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整洁。
3.15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或检验报告(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开工时间:
2011年6月9日,完工时间:
2011年6月15日,乙方必须拟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审核并严格遵照执行,甲方有权进行监督。
乙方不得有任何原因拖延工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及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乙方应出据书面报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并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否则工期不作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甲方书面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
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5.2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应在接乙方通知24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以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为乙方代购的除外)。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5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保证能够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
5.6乙方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和结帐、挂帐程序有效的约定
6.1乙方委托唐利全(身份证号码:
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
6.2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经双方认可的结帐申请单,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由乙方委托人员签字确认,再由该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结帐单,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的结帐申请单、工单和结帐单再开具的内部结算付款凭证。
若乙方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未到甲方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相应工程款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甲方指定的工程验收人员为贺兵。
6.3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同时具备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未经涂改的结算凭证,即:
工程验收单、结帐申请单、工单、结帐单、工程款结算明细表和内部结算付款凭证等(见附件)。
6.4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甲方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作出的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除外)。
6.5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由甲方作出,交乙方签收后有效。
6.6资料管理:
工程结算依据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并由甲方统一编号后,由甲方保存三份,乙方保存一份,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没有甲方统一编号的,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如乙方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甲方保存的原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6.7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
6.8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按第本条相关约定办理变更签证,以签证为准增加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作出的并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按实计算工程量后减少合同价款,其中工程变更费用每次每项增减不超过10000元(包括本数)的不进行结算,双方均不增减合同价款。
6.9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7.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奉节朱衣河项目的业主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第一次工程款三月内支付。
7.2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竣工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日内应审查完毕。
7.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7.3.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成控部和审监部审核后方生效。
7.3.2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工作,由于乙方造成甲方审核不能顺利进行,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
乙方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必须与甲方办理结帐手续,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结帐,超过3个月后结帐的,甲方可以不予认可。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开工前对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做好会议记录。
8.1.2向乙方堤供坐标、高程控制点的位置。
8.1.3协调施工中的有关事务,解决施工中应由甲方负责的实际问题。
8.2乙方责任
8.2.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和安装、维护,并承担所有费用。
8.2.2编制施工方案和开、竣工报告,按时送交施工进度月度报表并交甲方审定。
8.2.3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安装要求进行施工。
安装时,涵管间距均匀,对接口严密,安装顺直,保证安装后水流顺畅。
确保安装质量,否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重做。
8.2.4办理涵管安装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含处罚)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作保责任和费用。
8.2.5施工、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8.2.6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若发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2.7乙方严格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由乙方负责返工,重作,如逾期完工,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损失。
8.2.8乙方由唐利全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并指派/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
8.2.9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涉及本工程相关的其它工作。
8.2.10甲方作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否则,视乙方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