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054609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关于死刑是否应该在司法量刑当中,在国际上一直就存在争议,目前好多国家在刑法当中并没有死刑的这一种裁决。

但是我国历来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针对社会当中一些极大的犯罪案件,其实是适用于死刑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

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

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

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百四十八条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一条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二条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五十七条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在上文当中小编详细的为大家梳理了,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的全部资料。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刑法当中针对死刑有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司法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