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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加速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概念、流转形式及遵循的原则

(一)概念。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简单地说是土地经营权的集中,而土地收益权不变,且扩大土地收益水平。

也就是大部分的农民要把土地经营权转让出来,集中在少部分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手中。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

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

2、转让:

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互换:

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

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5.入股:

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如超过一年的,应认为是转包行为,应按有关转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如果出现承包的土地被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的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情况,即使是由接包方或者承租方的原因引起的,仍然要由原承包方承担责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

注重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鼓励和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受让农民流出的土地,发展现代农业。

4、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指导,逐步推进。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分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得进行买卖。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流、扣缴。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各级农业部门必须牢牢把握,切实遵循。

二、现阶段为什么要加速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在农村推进改革,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其普遍意义在于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恢复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结果是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产量高速增长,农民收入持续大幅度增加。

但是,从90年代初开始,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非农产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农村社会总产值已接近城市社会总产值;另一方面,以粮、棉为主的农产品失去了增长势头,产量出现了徘徊局面,曾经一度滑向低谷。

从这个时候开始,在农产品高速增长的掩盖下的深层次矛盾——以福利原则“均包”土地的做法和农业生产专业化、现代化的矛盾重新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

实践证明,在农村市场经济全面发展、农村的劳力、资金等要素按效益的原则开始配置的情况下,土地的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直接导致农业“兼业化”趋势的加强,给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第一,减少了对农业的投入。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使得农业在家庭收入中比重下降,农业也从过去的“主业”变成“副业”,商品生产者的经济行为逐步丧失,农民继续经营土地,只是为了获得自给性口粮,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甚至只是为了继续保持承包地的承包权,对土地的期望值不高。

“不可不种田,不愿多种田,不想种好田”,是这些地区大部分农户的真实心理。

这就使得农业兼业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兼业农户不仅把资金投到其它高盈利产业,而且不断减少对粮食生产的投入,粗放经营,甚至抛荒。

第二,务农劳动力素质下降。

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崛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大批“工业三班制,农业早中晚”的“兼业农民”;“农忙务农,农闲外出”的“候鸟型农民”也不断增加,相当数量的青壮年农民离开了生产第一线。

务农人员素质下降,导致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下降,出现了种田后继无人的现象。

第三,影响农机和新科技的应用。

好差搭配、户均承包土地的做法,造成土地使用上的细碎化,加上各个农户种植结构上的差异,致使农业机械化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受到很大制约。

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人拉犁耕”的生产方式。

第四,不利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巩固和发展。

农业兼业化,农民心挂两头,顾此失彼。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农业生产必须按社会化分工要求,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二、三产业的发展,使农村劳动力逐渐呈现出相对短缺的趋势。

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兼业化问题,既影响了农业自身专业化规模经营的进程,也不利于已发展的二、三产业向深度和广度扩展。

第五,由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把土地视为“包袱”,要求退包的农户不断增加。

所以,围绕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大目标,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打破平均承包经营小块土地的格局,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配套,从而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促进农村经济大发展可谓是势在必行。

(一)土地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

现代农业的本质是集约农业,要求生产资料、科学技术、金融资本、农业装备的集中使用和有效管理,以此提高农业效益。

集约农业在生产环节,主要表现为土地的集中使用和其他生产要素向土地的集中投入。

土地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个必须逾越的门槛,过不了这一关,就谈不上现代农业。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在土地规模经营基础上,只有土地集中使用,现代农业才有希望。

  

(二)土地规模经营是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现实需要。

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实行了30年,相对于“大锅饭”、平均主义是一个历史性进步,充分调动了千家万户的积极性,发展了粮食生产,解决了温饱。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生产科技化、经营产业和服务社会的呼唤,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民不把地看成自己的,只种地不养地,掠夺式经营,培肥地力不够,水土流失严重,综合生产能力下降。

二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分地,造成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双重浪费。

一方面,有能力的农民地不够种,浪费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一些缺资金、少技术、乏智力的农民种不好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三是耕地好差搭配,不仅面积过小,而且地块分散,不利于合理使用大机械,不利于作物结构调整、灌溉、植保和科技推广。

四是影响土地流转和外部资金进入。

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制约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在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情况下,只有发展规模经营,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业生产关系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矛盾。

  (三)土地规模经营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

随着转移劳动力比例逐年扩大,农村留守的老人、妇女越来越多,绝大多数无力耕种土地,要求有保障地转移土地经营权的愿望更为强烈,这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了方便和条件。

三、怎样搞好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一)建立流转服务工作机构,保障办公条件。

县、乡两级要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确定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有条件的县、乡可筹建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采用液晶显示屏向社会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向农民提供各项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优化流转服务。

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是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基本情况,指导乡、村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二是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建立直接联系,为规模流转提供服务;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用途审查、土地流转收益评估、土地流转纠纷调处等。

乡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是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承包土地与土地流转的情况,开展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二是及时发布、上报流转信息,包括土地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确定固定的交易日,组织土地流转交易活动;三是按照供求双方的要求,邀请条件相当的双方见面洽谈,指导合同签订,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给予鉴证;四是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调解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五是做好土地流转档案管理。

村级的职责:

一是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提供信息;二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三是搞好流转合同的备案、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四是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引导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一是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双方在协商确定流转面积、期限、流转费用后,应当签订流转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流转合同一般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报发包方和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一份。

乡级土地流转管理体制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达成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二是合同备案或者报批。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三是鉴证。

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后要求鉴证的,乡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鉴证。

对于较大土地规模的流转,可在县或乡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主持下,实行招标后,再履行上述程序。

(四)大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建立技术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培育产业上规模、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鼓励有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试点,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3、农业龙头企业。

允许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紧密型利益连结机制,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增产。

4、社会力量。

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依法利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设施农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区在高效农业规模化示范、特色产业集聚、带动农民增收、展示现代农业的作用,促进高效农业园区化、规模化。

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通过全程或某个作业环节的社会化集约,为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要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流转市场建设;同时,对粮食、蔬菜、果木、棉花、花卉等作物的规模经营给予扶持。

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的种粮补贴力度。

对于从事粮食规模生产,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先给予扶持。

2、加强产业扶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服务于规模经营主体。

优先扶持经营规模主体承担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发挥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的带动力和组织优势,增强项目的实施效果。

优先安排规模经营主体承担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如优质粮食工程、农村建设国债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农业标准化示范县、“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等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优先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产品宣传、产品信息发布和市场、政策、科技信息咨询等市场信息服务,不断提高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3、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临时性、季节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

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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