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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

答卷纸

 

论文题目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指导老师刘勇/唐雪瑜

考试科目城乡规划管理法规

院系资源环境学院

专业或专业领域土地资源管理

级别2008级

姓名韩欣池

学号222008320242046

 

2011年5月24日

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摘要: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在当代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妇女的土地权益却屡遭侵犯,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章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救济

引言:

伴随新中国60年的锐意进取,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各方面权益得到了史无前例的提升和保障,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事情。

然而,在我国农村,许多地区的妇女土地权益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进一步保障她们的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出更多努力。

一、现阶段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

1、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困境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国家、集体、家庭以及传统礼俗观念多重干预,与男性农民相比,她们的土地权利状况更加的残缺,具有权利关系的模糊性、取得的依附性、权能有限性、权利不稳定和形式复杂性的特点。

(1)权利关系的模糊性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模糊产权(ambiguouspropertyrights)来源于公共领域,是由于制度的歧视性规定和对主体行为能力施加限制所造成的。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关系模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是源自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本身的弊端。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共有”、“平均共有”的共有产权,这种所有权结构安排存在很大的外部性,难以有效保护集体成员的权利。

此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一户一宅”制度使家庭成为土地权利的重要载体,个体的土地权利隐没于家庭之中。

家庭内部的这种权利关系实质也是一种共有关系。

由于两性在信息优势、权力控制和谈判优势上的不平等,模糊的权利关系弱化了妇女土地产权在家庭中的排他性,其土地权利常常遭到家庭成员的侵蚀。

(2)权利取得的依附性

一般而言,土地权利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如遗传、购买和租佃等取得,也可以通过依附特定的关系如婚姻关系和血统关系这些间接(或次级)方式取得(CecileJackson,1995)。

无论是从集体土地的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来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都具有鲜明的次级(间接)性特征,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依赖于与男性家庭成员的姻亲关系,进而获得集体的认可而取得其相应的份额。

而这种姻亲关系对妇女土地权利的实现是把“双刃剑”,当家庭稳定的时候,家庭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劳作并对家庭土地共同享有权利。

而当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自身利害的时候,农村妇女——作为妻子、姐妹、女儿和母亲,由于其土地权利的次级性质,决定了她们的土地权利也易于失去。

一旦失去与男性的这种依附关系,妇女的土地权利往往会受到集体和家庭的排斥或是被一定程度上的边缘化。

(3)权能的有限性

完整的土地权利是一个权利束,必须具有明晰性、排他性、安全性、可转让性、权责利对称性、可实行性等特性。

我国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从产权性质来看,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因此无力对抗国家行政权力、所有权主体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

事实上,农户对其土地只有有限的使用权、部分收益权以及极少的处分权。

而由于农村妇女在集体、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土地权利往往更加残缺不全,她们拥有的承包权实际上沦为一种单一的耕作权,甚至无权决定在土地上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

对于宅基地和房产等重要的家庭财产,妇女也只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单独或参与支配的权利。

(4)权利的不稳定

既然农村妇女没有直接支配土地资源的权利,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她们也就容易失去土地权利和其他派生的土地权益(SusanaLastarria-Cornhie,l1997)。

经济社会转型加速了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人们对新生利益的争相攫取,由于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妇女的土地权利更易受到来自集体和家庭的侵害。

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是承包地的“发包方”,有权决定承包期限和承包条件,也有权中止和收回承包权。

一些集体制定的诸如“无论人口如何变动,土地不动”,“三年一小调整,五年一大调整”,“妇女出嫁,土地即收回”等“土政策”,也直接影响到妇女土地权利的稳定。

此外,婚丧嫁娶过程是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最易流失的环节。

与以往相比,如今的婚姻失去了往日的安稳,而附着于婚姻关系之上的妇女土地权利也就随之经常变动。

(5)权利状况的复杂性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状况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矛盾,并不是所有农村妇女都面临土地权利问题,一般情况下,妇女的土地权利状况与村庄的土地资源禀赋有很强的正相关。

当一个村庄地少人多时,妇女的土地权益就较难保障,而当一个村庄土地资源相对富裕时,妇女的土地权益则易于实现。

此外,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能在多大层面上得到保障,还取决于其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妇女的婚姻状况。

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而在西部地区,妇女土地权益矛盾则表现为土地特别是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问题;在土地承包法的庇护下,未婚女性的土地权利是有保障的,妇女在婚姻变迁过程中的土地权利最容易遭到侵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能够得到相对好的保障。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的几种情况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是指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

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是完全不享有。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

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

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

“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他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或与港澳台男性结婚的女性,户口无法迁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招婿女

   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在女方落户分田。

但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只允许无子户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其余女儿的土地承包权被强行收回,上门女婿当然得不到土地;有的地方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与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村民待遇;也有的地方规定入赘丈夫及其妻子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一些次等土地。

   (5)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早损害的原因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可执行性不强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抽象性的东西属于上位法,却没有相应的下位法予以支持,上位法得不到贯彻和执行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甚至政策之间出现矛盾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以上头精神的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如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户籍制度的错位;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2、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社会后果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及其相关利益遭受损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

(1)使妇女家庭陷入贫困。

农村妇女失去土地后,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和衣食之源,但作为纳税人,却要承担农业税以外的其它费用,极大地加重了这些妇女家庭的负担,严重影响到这些妇女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教育,并由此产生生活困难、儿童辍学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动摇了农村妇女的生活自信,甚至自暴、自弃、自杀等后果。

(2)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妇女因没有土地缺乏自主性,更加依赖于家庭和丈夫,这使得妇女的家庭地位降低,反过来使她们更依赖家庭。

家庭地位的降低进而又影响妇女行使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降低她们的政治地位,而政治参与的缺失又反过来影响妇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

(3)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

妇女土地权益无保障影响妇女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尤其在农业女性化的今天,大量男性劳动力流动到城镇寻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则留在农村经营承包土地,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必然影响她们对土地的投入,最终影响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

(4)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正。

农村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违背了土地分配中的社会公正,形成公开的性别歧视。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从目前来看,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和社会地位因婚姻流动而遭受损害;从长远来看,这种土地分配办法不仅会有无地之妇女儿童,也会有无地之成年男子,甚至会出现无地之家庭,而许多死去或落户城镇的人口却拥有土地。

(5)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男性外出打工,女性在家入农,但她们经营的却是丈夫的土地,用着男人打工挣的钱,无疑成了社会的边缘人。

而因土地问题造成的积怨,容易引发邻里纠纷、上访闹事及大规模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的性别敏感性

法律政策的条款看似是性别中性的,甚至是维护妇女土地权利的,但由于法律忽视了现实社会性别结构和习俗造成的性别差异,造成两性之间持续的、实际存在的权利不平等被掩盖和被合理合法化,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保护妇女土地权利的作用。

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稳定30年土地承包期限的条款尽管满足了农民对地权公平和安全的诉求,却无形中增加了妇女获得土地的难度。

“土地承包法”第30条”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也因为脱离实际情况而被架空。

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掘和考虑法律政策的实施对两性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减少由于法律的忽视而对妇女土地权利造成不公正,实现两性在权利上的真实平等。

2、清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集体内部成员获得集体财产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判断依据。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然而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判定。

在现实中,对集体成员资格的判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当前出现的一些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纠纷很多就是缘起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含糊不清,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法律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确界定。

3、开展夫妻共有产权登记

土地登记是以法律形式对权利人的合法土地权利进行确认,是对权利人土地权利的有效保护。

现行以户为单位进行权利登记的登记制度在无形中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力,不利于妇女主张权利。

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是以私有产权登记还是以共有产权形式登记更能有效保护妇女土地权利,学术界仍存在很大异议(Agarwa,l1994;1995;DeereandL_on,2001;2003;SusanaLastarria-cornhie,l2007)。

但毫无疑义的是,在土地证里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在夫妻分开或离婚时对保护妇女土地权利大有裨益,同时也可以避免令许多人担忧的由私有产权登记可能会引起的土地细碎化和土地调整压力问题。

4、协调法律和民间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由于国家法律调节范围的有限性和人类社会关系的多元性,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和互动将长期存在。

协调法律与民间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二者关系的把握上应如Ber_man(1982)所主张的那样,“将理性适用于习俗,即废除不合理的习俗并将合理的习俗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

对于民间法中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应当予以取缔或废除;而对于如“从夫居”等一些长期流传下来的民俗以及农村社会中固化的“公序良俗”,政策制定者要在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对于政策效果的影响,尽可能确保二者相融相辅。

5、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权力监督

村民自治制度是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一项政治制度,但是在“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环境下,村民自治很容易异化为侵害妇女权利的合法载体。

村委会决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村内大族、强人或能人的参与和支持,在一些如土地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等事关村民和农村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上,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村委会会做出牺牲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决定。

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就必须从法律和舆论两个方面加强监督,对村委会的权力做出有效约束。

6、建立和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当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三种渠道主张其合法权利: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仲裁制度很不完善,没有形成处理此类纠纷的统一标准,加上维权的程序十分繁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农村妇女既缺乏经济能力,也缺乏诉讼能力,这就迫切需要从司法救济上为她们主张权利提供基本的法律援助和补偿。

完善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使农村妇女维权有法可循;同时,扩大司法救济的渠道,发挥政府、社会团体以及民间机构等社会各界的力量,为农村妇女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四、结语

土地是农村社会的一种重要经济资源,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主要收入来源。

作为农村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关系着她们生存、福利、平等和权力等各项权益的实现。

作为占农村半数人口的群体(2006年我国农村女性占乡村总人口的48.99%)和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已超出了妇女自身利益的范围,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三农”发展都有重大意义。

而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是一个庞大而长期的工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与之匹配。

例如建立以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减少农村妇女对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依赖,消除她们生活和外出就业的后顾之忧;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避免因为婚嫁等原因引起的户籍变动而造成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发展农村土地市场,通过交换、出租、流转等形式来解决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与农村妇女流动之间的矛盾,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继续大力推行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从而增强妇女维权护法的能力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1]巫昌祯,邓丽.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M].北京:

中国妇女出版社,2005.

[2]林志斌.她们的权益不该被漠视[N].中国妇女报,妇女论坛,2001-6-19.

[3]张笑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论坛,2009(9).

[4]宋敏,晋文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之法律探析[J],2006(12).

[5]董江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1).

[6]王景新.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意义、现状、趋势[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7]商春荣.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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