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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二

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

(二)案例篇

博注:

限于博文限制,文章略有删减且删除全部股权结构图片,若需要全文的朋友请与小兵联系。

一、263网络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及废止【美国回归】

2005年公司拟于境外(美国)申请上市并计划于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鉴于境内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公司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2006年公司拟申请境内首发,废止了该架构。

小兵个人认为这是已披露案例中就红筹问题思路最清晰、处理最彻底、披露最详细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公司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

1、设立境外上市主体——Net263HoldingsLtd.:

即二六三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二六三控股),于2004年11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东为SkyscalerLtd.(由昊天信业、海诚电讯、智诚网业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即李小龙、陈晨等12个自然人100%控制)、TalorNielsenInvestmentLtd.(由武汉星彦全体股东100%控制)、FreepivotLtd.(由利平科技全体股东100%控制)及二六三股份的若干员工。

2、设立NET263Ltd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

即二六三网络有限公司(BVI263),于2004年3月1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SkyscalerLtd.持有其76.25%的股份,BluesanctumLtd(由李小龙100%控制)持有其15%的股份,FreepivotLtd.持有其7.05%的股份,TalorNielsenInvestmentLtd.持有其1.7%的股份。

2005年1月17日,BVI263在北京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六三信息)。

【为什么要多这一层?

3、二六三控股收购BVI263100%的股份:

2005年1月20日,BVI263的四家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BVI263全部股份转让给二六三控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二六三控股持有BVI26310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控制二六三信息100%的股份。

4、二六三控股进行海外私募:

2005年1月28日,二六三控股向四家海外机构投资者SBAsiaInfrastructureFundL.P.(SAIF)、CV263InvestmentPartnersL.P.、T-OnlineVentureFundL.P.及AsiaStarITFund,L.P.定向发行A类优先股股票。

同时,由二六三控股原有股东与海外机构投资者就股票认购、境内业务重组等事宜签署相关协议。

5、二六三信息与263网络股份公司签署相关业务重组协议:

2005年1月24日,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并授权李小龙代表公司与SAIF等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基于海外私募的需要,同意并授权李小龙代表本公司与二六三信息签署相关资产重组、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有关服务及使用许可等协议,股份公司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二六三信息支付相关服务及许可费用,最终达到二六三控股合并报表股份公司报表,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参考新浪模式,典型的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及收益。

6、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

2006年初,根据75号文的有关规定,李小龙、陈晨等14个自然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本公司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废止

1、二六三控股股权结构的调整:

1)二六三控股对四家海外机构投资者的股份进行了赎回。

二六三控股在赎回海外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的同时,对部分自然人股东的股份进行了回购,并向部分自然人新发股份。

同时,二六三控股的大股东SkyscalerLtd.将其持有的二六三控股股份转让给李小龙等12个自然人各自100%控制的12家公司(转股完成后部分予以回购)。

2、境内交易安排的终止:

2006年8月1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解除、修订与北京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有关协议的议案》,本公司与二六三信息之间签署的有关服务、资产租赁等协议2006年1月1日起均不再继续履行,本公司不再向二六三信息支付任何服务及许可费用。

2006年9月及12月,本公司分别与二六三信息签署协议,向二六三信息购回相关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网络设备、软件著作权及商标等资产。

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自主拥有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股份公司的股权调整:

为了还原真实的股权构成,2007年6月,本公司进行了股权调整,由昊天信业、海诚电讯与智诚网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小龙、陈晨等12个自然人、利平科技、武汉星彦、兆均创富及其他自然人。

4、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涉及主体的处置:

2007年8月5日二六三控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BVI263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二六三信息的唯一股东BVI263分别作出了关于清算二六三控股、BVI263及二六三信息的决定。

根据三个公司的控股结构,计划先注销二六三信息,再注销其股东公司BVI263,最后注销BVI263的股东公司二六三控股。

二六三信息已经启动注销程序,已于2007年10月24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局《关于北京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前终止经营、解散企业的批复》,同意二六三信息提前终止经营、解散企业。

目前,二六三信息已确定清算方案,成立清算组并到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清算公告,完成了海关注销等注销手续,正在进行税务等方面的注销工作。

根据以上进展情况,预计在2008年第二季度末,二六三控股、BVI263及二六三信息将全部清算、注销完毕。

(三)有关承诺

2005年,本公司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

2006年,公司拟申请境内首发,废止了境外上市及返程投资架构。

在此过程中,境外所有股权变动均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李小龙先生出具承诺:

在本公司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及废止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等全部事项均符合当地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和隐患。

如果因上述事项产生纠纷导致本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所有损失由李小龙先生全部承担。

在上述过程中,李小龙在二六三控股的控股股东SkyscalerLtd.、本公司当时的前三大股东昊天信业、海诚电讯、智诚网业分别持有38.5%的股份,同时又担任二六三控股及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李小龙是二六三控股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且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董事会构成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并未因境外上市事宜而发生重大变更,原有主要经营人员及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

本公司的相关资产虽然出售给二六三信息,但该部分资产的实际经营权仍在本公司,且该部分资产仍被本公司所使用。

同时,2005年本公司转出的资产占2004年底本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仅为0.60%,因此,上述转让行为对本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响。

二、启明星辰筹划境外上市及终止的过程

(一)设立境外上市主体:

VenusenseHoldingsLimited,即唯圣控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成立时的股东为王佳,持有1股,每股US$1.00。

2005年11月18日,王佳将持有的1股股份转让给SeaDeepServicesLimited(BVI公司)。

SeaDeepServicesLimited(BVI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6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资本为US$50,000.00,股东为严军,持有1股,每股US$1.00。

严军拥有澳大利亚国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立的兄长。

【几个点:

一个是兄弟之间的股权转移,二是传说的授权资本制终现江湖,三是境外上市主体一般在开曼群岛成立而BVI公司一般是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最后这是是BVI控制境外上市主体而263网络是境外上市主体控制BVI。

(二)设计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架构

1、2005年11月30日,唯圣控股与境外投资者KPCBHoldings,Inc.、CeyuanVenturesAdvisorsFund,LLC、CeyuanVenturesI,L.P.、D.JamesBidzos和SanfordR.Robertson共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五位境外投资者可分两次认购唯圣控股A类优先股股份共计160,000,000股,面值为每股US$0.00001。

2、在唯圣控股与境外投资者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后,2005年12月8日,唯圣控股与BVI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由BVI公司认购唯圣控股普通股股份478,660,000股,面值为每股US$0.00001。

2005年12月9日唯圣控股向BVI公司发行了该等股份,并注销了BVI公司此前持有唯圣控股的1股股份。

2005年12月12日,BVI公司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七名股东王佳、严立、刘恒、邱维、茆卫华、潘重予和刘兴池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赋予七名原始股东认购其股份的选择权。

若原始股东行使该项选择权,则可通过BVI公司而间接持有唯圣控股的股权。

3、鉴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开始对其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为在境外上市顺利进行的同时保障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唯圣控股设置了41,340,000股员工虚拟股份。

2006年考虑到员工虚拟股份授予数量不足,为保证该虚拟股权的继续实施,唯圣控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新发行20,000,000股普通股的计划,员工虚拟股份的总量增至61,340,000股,该股数相当于公司发行前的6,463,407股,即虚拟股份每股等于0.10537股公司发行前股份。

通过比较上述境外结构安排和有限公司2007年增资后的境内结构,可以看出,公司决定放弃境外上市计划后,上述自然人是按照与境外结构安排相同的持股比例在境内进行增资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

(三)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及转让

1、天辰龙源的设立及增资情况:

唯圣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天辰龙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日,天辰龙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决议,天辰龙源的投资总额增至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550万美元。

2、天辰龙源的转让情况:

公司终止境外上市计划后,境外投资者按照与境外结构安排相同的持股比例认购公司于2008年发行的新股,直接投资于启明星辰。

截至2010年1月30日,唯圣控股已发行股份为478,660,000股普通股,由BVI公司100%持有,同时唯圣控股持有天辰龙源100%股份。

2009年12月11日,BVI公司与Bondwa&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Bondwa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SeaDeepServicesLimited将其持有的唯圣控股100%股权以及其间接持有的天辰龙源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ondwa公司,转让价款为唯圣控股截至2009年10月30日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值(人民币41,427,058.36元);2010年2月1日,BVI公司、Bondwa公司和张尔惠(英文名为Chang,UrWayLowellGodwin)及JonathanSimonBond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鉴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唯圣控股股权转让尚未实际发生,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协议各方同意张尔惠和JonathanSimonBond承继Bondwa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两人分别受让唯圣控股全部已发行股权的50%。

2010年2月5日,BVI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解散该公司;同日,严军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同意终止并解散该公司,并授权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处负责办理公司注销相关事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BVI公司的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佳和严立于2010年2月1日出具《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不谋求发行人在境外上市。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分别发表核查意见。

(四)重组协议的签订及终止

设立天辰龙源主要是为实现公司境外上市的目的,其业务服从于境外上市整体架构的安排。

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与有限公司及王佳、严立签署了以下协议:

1、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与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2、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和有限公司分别与王佳、严立签订了两份《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该合同,为了保证天辰龙源从有限公司处收取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有限公司欠付的到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和服务费等费用,王佳和严立以其在有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权作为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有限公司付款的质押担保。

3、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分别与王佳、严立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

根据该合同,天辰龙源分别向王佳和严立提供人民币20,672,500元和4,327,500元的贷款,用于为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以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根据独家购买权合同中天辰龙源可购买王佳、严立股权的权利,王佳、严立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天辰龙源,转让所取得的任何收益均应用于向天辰龙源偿还贷款。

4、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和有限公司分别与王佳、严立签订了两份《独家购买权合同》。

合同约定:

鉴于天辰龙源向王佳、严立支付了人民币10元作为对价,且王佳、严立确认收到并认为该对价足够,王佳、严立授予天辰龙源随时一次或多次购买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一项不可撤销的专有权。

如果上述重组协议得到执行,有限公司可以接受天辰龙源提供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将其利润转移至天辰龙源,最终达到唯圣控股合并有限公司报表,从而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其实又是典型的协议控制的方式。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为实现有限公司控制权及利润转移而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未实际履行,有限公司未出现导致其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情形。

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

认为上述《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协议》及《独家购买权合同》均未实际履行,未出现导致有限公司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情形。

(五)终止境外上市计划

公司对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境外上市计划,拟申请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限公司在2005年初开始筹划境外上市,是在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尚未正式实施、通过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困难的背景下,企业所做出的决定。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功能的恢复,国内证券市场也越来越完善,制度建设更加健全,运作更加规范,具有清晰的预期和前景。

二是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鼓励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在国内上市,从通常情况判断,更易获得较高的市盈率。

三是由于公司客户中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军队和军工企业占有较大比重,境外资本市场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接受程度存在差异,相比之下境内证券投资者则更易理解此种信息披露差异,也更易理解和认同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广阔前景。

四是公司主要客户均在国内,且国内市场增长潜力巨大,开拓和后续服务较国外客户更加便利,因此在国内上市会有利于发行人更快拓展国内市场。

境外上市计划终止后,为兑现历史形成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由七名自然人和西藏天辰认购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并成为有限公司股东。

上述增资完成后,由有限公司全体十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参见本节之“三、发行人历史沿革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部分)。

发行人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发行人、发起人股东与五名境外投资者于2008年2月5日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合同》,约定由五名境外投资者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

同日,唯圣控股、天辰龙源、有限公司以及五名境外投资者共同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各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协议》及其它涉及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实施的境外上市计划以及为此设置的境内外结构已于商务部批准发行人向境外投资者增发新股及各方签订《终止协议》后解除。

在上述境内外结构存续期间,各方未实现有限公司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情形。

截至发行人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境外投资者出资全部到位之日,境外投资者已按照其各自原对境外公司的投资比例出资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境外上市架构已有效解除。

发行人律师认为,有限公司实施的境外融资及上市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得利斯红筹架构及废止【新加坡回归】

(一)境外上市主体的设立

1、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

2004年4月26日,农业科技、东顺国际分别与注册地在新加坡的得利斯控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所持有限公司75%、25%的股权转让予得利斯控股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此时,郑和平先生控股得利斯控股公司,仍为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4年,有限公司拟赴新加坡上市,按照当时的上市方案,得利斯控股公司作为在新加坡上市的主体。

农业科技、东顺国际将其各自所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予得利斯控股公司,是基于为实现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需要而作出的股权结构调整。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得利斯控股公司持有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情况:

(1)有限公司、得利斯控股公司分别收购潍坊同路74.79%和25.21%的股权;

(2)有限公司、得利斯控股公司分别收购北京得利斯75%和25%的股权。

3、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情况:

2004年有限公司拟赴新加坡上市,按照“以尽可能少的长期资产获取最大利润”的思路设计资产重组方案,即有限公司直接租赁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控股子公司潍坊同路、北京得利斯将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转让予得利斯集团,再以租赁方式使用。

这种方案虽然损害了新加坡上市主体资产的完整性,但在能够较好地迎合新加坡投资者的同时,满足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与得利斯集团不愿房屋、建筑物等长期资产被境外公司控制的意愿,顾及了郑和平先生的民族情感。

(三)2005年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及资产重组情况

2005年有限公司放弃赴新加坡上市,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施了相应的重组活动,股权结构及资产状况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重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有限公司转让西安得利斯90%的股权和北京得利斯75%的股权;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潍坊同路购买原租赁使用的生产厂房,并续租房产所占用土地。

1、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

(1)得利斯控股公司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予庞海控股此时,郑和平先生因持有庞海控股69.85%的股权而间接控制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未导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由于有限公司放弃赴新加坡上市,得利斯控股公司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同时,为了保持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地位,得利斯控股公司将所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庞海控股。

(2)庞海控股将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予农业科技。

郑和平先生持有庞海控股69.85%的股权,持有得利斯集团51%的股权,而得利斯集团持有农业科技96.21%的股权,郑和平先生仍为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有限公司放弃新加坡上市计划后,出于对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方面的便利,实际控制人需要将有限公司由外商独资公司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逐步还原为新加坡上市之前的股权架构。

(3)得利斯控股公司将潍坊同路25.21%的股权转让予庞海控股,庞海控股以自有资金1美元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

(4)有限公司和得利斯控股公司分别将北京得利斯的股权转让予北京投资公司和东顺国际。

四、同捷同捷搭建红筹架构、恢复原股权结构

(一)搭建红筹架构

1、公司曾一度计划在海外以红筹模式上市,为配合“红筹”模式发行上市,2004年9月30日雷雨成受托设立了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注册于维尔京群岛),并拟通过该公司收购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

2、2005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重组的决议》,同意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受让雷雨成等38名自然人及杭州华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同捷有限的全部股权,占同捷有限注册资本的56.7251%。

3、2006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重组的决议》,决议通过由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受让公司原股东Sino-JPFundCo.,Ltd持有的同捷有限20.9930%的股权和ChinaScience&MerchantsNewMaterialTechnologyInt’lCo.,Ltd持有的同捷有限20.0639%的股权。

4、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后,同捷有限除上海同济企业管理中心外的股东均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股权转让后,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名义上持有同捷有限97.7820%的注册资本,而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的股东均为股权转让前同捷有限的股东,持股比例也与股权转让前该等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一致。

即,同捷有限除上海同济企业管理中心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均由直接持股变为通过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间接持股。

此外,由于该次股权转让款项直至发行人恢复原股权架构之时尚未支付,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并未完全履行。

(二)恢复原股权架构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于2006年9月8日起实施。

该规定增加本公司拟进行的“红筹”方式上市的难度。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成功,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司各股东决定终止以“红筹”方式上市的计划,并重新启动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2007年1月12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股权调整的决议》,决定恢复2006年2月前公司股权架构,并解除与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签署的一切股权转让协议。

上述变更完成后,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

同日,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与CSM、Sino-JPFund签署《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解除各方2006年5月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SM和Sino-JPFund持有的公司股权恢复到该协议签署之前的状态,即CSM持有本公司20.0639%股权,Sino-JPFund持有本公司20.9930%股权。

TjInnovaInternationalLimited于2008年5月注销。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恢复如下。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分表发表核查意见。

五、海联讯红筹架构的废止

(一)架构设立

2003年6月27日,海联讯信息董事会决议,同意捷讯通信将拥有的海联讯信息全部出资转让给TEAMWEALTH。

2003年8月18日,捷讯通信与TEAMWEALTH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次变更后,TEAMWEALTH全资拥有海联讯信息。

2003年9月,捷讯通信将海联讯信息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TEAMWEALTH时,两公司的终极股权结构一致。

捷讯通信与TEAMWEALTH均为控股型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两公司间无业务往来,除由于海联讯信息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的该笔债权债务外,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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