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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综合利用光伏电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农牧业综合利用光伏电站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05月05日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

第2条承包方式

第3条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

第4条合同解释顺序

第5条图纸

第二章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7条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

第8条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进度计划

第10条延期开工

第11条暂停施工

第12条工期延误

第13条工期提前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第XX条工程质量、合同文件

第16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17条验收和重新检查

第18条联合试运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19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20条环境保护管理

第21条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

第22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

第六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24条工程款预付

第25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第26条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八章工程变更

第29条工程变更

第30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九章竣工与结算

第31条竣工验收

第32条竣工结算

第33条保修

第十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4条争议

第35条违约

第36条索赔

第十一章其它

第37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8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9条不可抗力

第40条保险

第4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2条补充条款

第43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44条合同份数

第45条合同附件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总承包任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

1、建筑工程施工范围:

1.1光伏场区建筑工程;

1.2开关站建筑工程;

1.3送出线路及35KV间隔土建工程;

1.4“三通一平”工程;

1.5水土保持、视频监控系统等其它辅助工程。

2、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范围:

2.1光伏场区安装工程;

2.2开关站设备安装工程;

2.3送出线路及35KV间隔电缆、设备安装工程。

3、其他委托服务内容:

3.1设备代保管;

3.2设备倒运。

4、其他

4.1按设计图纸要求所列全部工程。

4.2承包范围不包括:

电气设备、电缆及光缆采购,消防工程。

5、施工工期为总日历天数:

XX3天

5.1开工日期:

20XX年5月1日

5.2竣工日期:

20XX年9月30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6、质量等级:

合格

7、合同总价(大写):

XX元整,(小写):

¥XX元。

8、工程地点:

XX。

第2条承包方式

本合同实行包工、包料,总价包死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

第3条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

1、适用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甲方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XX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2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3项目经理:

指乙方(施工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4设计单位:

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5监理单位:

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6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8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9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结算,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2.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2工期: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13开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4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XX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6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7书面资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变更洽商资料、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8单项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

系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直接因果关系变更的总和,组成单项变更或签证。

2.1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21不可抗力:

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2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当天计算到事件终止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2.23停工、窝工损失:

指由于甲方或监理方原因(包括未按时提供第5条规定的图纸,或图纸不完整),造成乙方停工、窝工,而由此造成的损失。

2.24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

银行应乙方申请,就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质量及维修义务,向甲方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乙方又不予维修时,银行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以保函载明的担保金额为限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3、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3.1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省(区)、地(市、盟)现行相关规定。

涉及最广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等。

3.2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除满足设计施工图上已说明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电力行业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

当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文件质量要求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

3.3乙方要积极配合各方进行质量监督及为此所做的协调工作。

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新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第4条合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优先。

第5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4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应做好图纸的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保证满足实施“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时,工期顺延。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应采取保密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3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延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5条第2款约定处理。

5、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工程师工作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

XX,职务:

总监。

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特殊职权前需要征求甲方意见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甲方代表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和监理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甲方代表(或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监理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7条甲方代表及甲方工作

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XX,职务:

总经理。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1、甲方按本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用路、施工通讯等有关外部关系。

1.3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查阅,但不对乙方的理解、推论负责。

1.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5将施工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做好交验报告。

1.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7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8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将上款中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能履行本条第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乙方项目经理及乙方工作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全权负责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XX,职务:

项目经理。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应按期完成如下工作:

1、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临建规划及力能设施标准必须满足甲方要求、甲方仅提供施工电源接引点。

施工及用水、用电价格按当地标准执行。

3、乙方应按期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交周、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一式4份(甲方2份,监理工程师1份)。

上报截止日期分别是:

每周五、每月25日前。

4、对于乙方应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如果需要的话)的提交内容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定。

提交时间应提前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认可。

份数视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需要而定。

5、所有乙方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认可。

6、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伤亡外,甲方不承担乙方赔偿责任。

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事故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费用,双方在补充协议内另行约定。

9、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

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13.1当地人民的便利。

13.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属于合同实施必须发生的事件,应有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商在前,乙方使用在后(且有甲方书面同意)。

14、乙方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调出与更换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满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每月到位不低于22工作日,低于承诺的到位工作日,每天扣罚3000元。

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勤,每月签发工程款的同时上报考勤表。

如其中一人的月度到位率不足XX天,则甲方有权暂时停付当月工程款,直至乙方满足规定的到位率。

XX、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

16、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甲供材料、设备计划、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等资料,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

2、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组织审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甲方在乙方提交后一周完成审核。

3、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在任何时候,如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修正施工进度计划。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0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确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开工日期3天前,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2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申请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11条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48小时内应对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2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因甲方图纸交付、设备供应延误造成的工期延误;

1.2因极端天气等原因造成不能施工的;

1.3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停气超过24小时(非作业期间除外)。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2.1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2.2甲供设备延迟交货影响乙方工期的;

2.3设计变更引起主体结构改变或功能变化的;

2.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顺误。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3、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执行。

改进的施工技术措施应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非上述第1款和第2款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关键线路进度节点按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延误期赔偿费(以下称工期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实际延误天数。

误期时间分段计算,一是竣工前按关键线路的进度节点每月考核,每月按进度款预扣;二是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实际延误。

总的延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工期罚金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工期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如果因乙方合理赶工,到竣工日期时没有延误,甲方补付进度款扣付的延误罚金。

6、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若乙方拖延进度,甲方有权扣减进度款,直至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

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后,甲方停止扣减进度款并退还部分扣减的工程进度款。

7、停工、窝工损失费为合同金额的1‰×实际停工、窝工天数。

停工、窝工损失费的支付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相同。

第13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1提前的时间;

1.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1.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或提前奖励计算办法。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批准后执行。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确认、签署认可意见等,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相应顺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XX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等级:

优质工程、达标投产。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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