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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备应急电源

 

6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1.1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230/400V,机组容量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2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所设置。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和裙房的首层及地下一层、二层内。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3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

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

如测量仪表有要求时,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可通过BAS系统对其实施实时监控。

5在系统电源发生故障停电后,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

6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的正下方和贴邻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

7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除高层建筑外的所有一级及二级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的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装置。

6.1.2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负荷大小和投入顺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起动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总容量较大机组,可采用多机并列但机组台数宜为2~4台。

如受并列条件限制,可实施分区供电。

当电负载谐波较大时,应考虑其对发电机的影响。

2在方案及初步设计时,柴油发电机容量可按电源变压器总容量10%~20%进行估算。

在施工图设计时,可根据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以及某些重要二级负荷容量,按下述方法计算选择其最大者:

1)按稳定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起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起动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3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起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为缩小发电机装机容量,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起动方式。

4多台机组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成套设备,所用燃油性质应一致。

5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

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起动装置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6.1.3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力求紧凑、保证安全及便于维护。

2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宜横向布置,管线较短,管理操作较方便,当受建筑场地限制时,也可纵向布置。

2)机房与控制及配电室贴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及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室及配电室侧。

3)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搬运设备、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机房内有关尺寸不应小于表6.1.3-1中数值,并见图6.1.3。

表6.1.3-1机组外廓与墙壁的净距最小尺寸(m)

项目

容量(kW)

64以下

75~150

200~400

500~1500

1600~2000

机组操作面

a

1.5

1.5

1.5

1.5~2.0

2.0~2.5

机组背面

b

1.5

1.5

1.5

1.8

2.0

柴油机端

c

0.7

0.7

1.0

1.0~1.5

1.5

机组间距

d

1.5

1.5

1.5

1.5~2.0

2.5

发电机端

e

1.5

1.5

1.5

1.8

2.0~2.5

机房净高

h

2.5

3.0

3.0

4.0~5.0

5.0~7.0

注:

表中尺寸为实际经验数据,在设计时不宜缩小,如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如机组需要做消音工程时,尺寸需另外考虑。

 

 

图6.1.3机组布置图

3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蓄电池宜靠近所属柴油机。

4机房设置在地下层时,宜有一侧靠外墙。

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确定烟道位置。

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烟道至屋顶。

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5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热风出口的面积应为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

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若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

5)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需拐弯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

6机房进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2)进风口面积大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3)当周围环境要求高时,进风口宜做消音处理。

7机组的排烟管的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出室外,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

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并能自由位移。

为防止凝结水回流,水平敷设的排烟管道宜设坡外室外0.3%~0.5%的坡度,并在管道最低点装排污阀;

2)机房内的排烟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时,室内部分应敷设隔热保护层,且距地面2m以下部分隔热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

当排烟管架空敷设在燃油管下方或沿地沟敷设需穿越燃油管

8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音及机房隔音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音不宜超过表6.1.3-2所列数值。

表6.1.3-2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dBA)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55

4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9在扩建端应备有安装检修场地,否则机组间的通道可适当加宽。

10机房内可不设置电动起重设备,但应妥善考虑设备吊装、搬运和检修等条件,根据需要留好吊装孔。

6.1.4设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及其他电气设备均应选择防潮或防霉型产品。

6.1.5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储油间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

2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封闭式母线或矿物绝缘电缆;

3控制线路、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

4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和电力配线宜穿钢导管埋地敷设或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

5励磁线与主干线采用钢导管配线时,可穿于同一钢导管中;

6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电缆线路沿沟内敷设可不穿钢导管,电缆线路不宜与水、油管线交叉。

6.1.6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

2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

3机组卸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

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

6.1.7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集式单台机组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下者一般可不设控制室;多台机组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者设控制室。

2控制室设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采光良好;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3控制室内不应有油、水等管道通过及安装与本装置无关的设备。

4控制室内的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并列布置为1.5m;双列布置为2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为0.8m。

5当控制室的长度在7m及以上时,应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门应向外开。

6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为2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为1.5m。

6.1.8发电机组的自起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起动状态,一类高层建筑及一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起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起动,并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当采用自动起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起动装置。

机组应与市电系统联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

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2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起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其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起动时间。

重要性相同的负载,一般先起动电压降大的负载。

3自起动机组的操作电源、热力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起动,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不得受工作电源停电的影响。

4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宜采用电起动自起动方式,电起动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起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起动不少于6次确定;

2)蓄电池组应尽量靠近起动电机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3)应设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的电流。

6.1.9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型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一致。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应保持一台发电机中性点接地。

发电机中性点经电抗器与中性导体连接,也可采用中性导体经刀开关与接地导体连接。

2发电机中性导体上接地开关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导体上可能出现的负荷电流选择。

在各相电流均不超过额定值的情况下,发电机允许各相电流之差不超过额定值的20%。

3采用装设中性导体电抗器限制谐波电流时,应考虑既能使中性导体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又能保证中性点电压偏移不太大。

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可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5%选择,其阻抗值可按当通过额定电流时其端电压小于10V选择。

6.1.10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与电力系统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防止误并网的可靠联锁。

2选择自起动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动起动,并在30s内向负荷供电;

2)当市电恢复正常后,应能自动切换和自动延时停机,由市电向负荷供电;

3)当连续三次自起动失败,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应能隔室操作机组停机;

5)机组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化柴油发电机分级要求》的规定;

6)机组应能自动控制负荷的投入和切除;

7)机组应能自动控制附属设备及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3机组并列运行时,一般采用手动准同期。

若两台自起动机组需并车时,应采用自动同期,在机组间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6.1.11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40~64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4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6.1.12柴油发电机房的照明、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各工作房间的一般照度标准,见表6.1.12。

表6.1.12机房各工作房间照度标准值

房间名称

照度标准值(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发电机间

200

地面

控制与配电室

300

距地面0.75m

值班室

300

距地面0.75m

储油间

100

地面

检修间(检修场地)

200

地面

2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表6.1.12中照度标准的50%,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

3机房内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信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

4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5控制室与值班设一台电话,并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通电话或消防专用电话。

6.1.13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对其他专业应提出下列要求:

1对给排水专业的要求

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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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暖通专业的要求

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间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工作地点的温度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

2)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防烟、排烟及补充新风的设施;

3)排除机房有害气体所需排风量宜按表6.1.13-1选取;

4)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13-2所列数值;

表6.1.13-1排除机房有害气体排风量

排烟管敷设方式

排风量(m3/p·s·h)

架空敷设

15~20

地沟敷设

20~25

表6.1.13-2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房间名称

冬季

夏季

温度(℃)

湿度(%)

温度(℃)

湿度(%)

机房(就地操作)

15~30

30~60

30~35

40~75

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

5~30

30~60

32~37

≤75

控制及配电室

16~18

≤75

28~30

≤75

值班室

16~20

≤75

≤28

≤75

5)对安装自起动机组的机房,应保证满足自起动温度需要,当环境温度达不到起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装置。

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装置。

3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或预留吊装孔。

门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并应向外开启。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要求时,应做消音、隔声处理;

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6)柴油机基础应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线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6.1.13-3。

表6.1.13-3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发电机间

一级

控制与配电室

二级

储油间

一级

6.2EPS应急电源装置

6.2.1本节适用于EPS应急电源装置,作为应急照系统备用电源装置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EPS应急电源装置用作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时,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电源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

2EPS应急电源装置适用于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

用于安全照明宜采有用白炽灯及卤素灯等全阻性瞬时点亮光源,采用快速切换方式的EPS;用于疏散照明宜采用电子镇流器类荧光灯或紧凑型电子镇流器高效荧光灯、白炽灯及卤钨灯,采用普通切换方式的EPS;备用照明不应采用高压钠灯、金卤灯等不适合备用照明的灯具及光源,宜采用普通切换方式的EPS。

3应急照明电源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的总容量,过载能力不低于120%,可按下式计算:

Se≥K·∑P/cosΦ(6.2.2)

式中:

Se——额定输出功率(kVA);

∑P——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kw);

K——可靠系数,一般取1.1~1.3;当采用螺口灯具类等易变性应急照明负载时宜取2;

cosΦ—应急照明负荷功率因数。

4新装的EPS应急电源装的应急备用时间不应小于90min。

5应急电源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采用快速切换方式,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采用普通切换方式,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且宜大于前端双电源互投装置的转换时间;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采用普通切换方式,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且宜大于前端双电源互投装置的转换时间。

6应急电源装置,需要时可配置通信接口。

7应急电源装置的本体噪声,当电网无电由EPS供电时应低于55dB。

6.2.3带有内整流器的EPS应急电源装置,容量较大时,应注意整流器输入电流的高次谐波对变压器、供电线路、电容补偿装置和供电电网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吸收高次谐波的措施。

6.2.4EPS应急电源系统设计时,其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2.5EPS应急电源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电源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其中备用电源可为柴油发电机组。

2应急电源系统的交流输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输入电压的持续波动范围如无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4.6条的规定;

2)旁路电源必须满足负荷容量及特性要求;

3)总相对谐波含量不超过10%。

3应急电源系统,交流输入侧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调压变压器。

4应急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5应急电源系统的输入、输出回路宜采用电缆。

6.2.6EPS应急电源装置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电源装置室,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

不应设在厕所、浴池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且与暖气等热源保持1m及以上距离。

2如果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蓄电池采用密封阀控蓄电池,应急电源装置室与蓄电池室可以合并设置。

当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蓄电池采用非密闭型且有有害气体/液体溢出时,应急电源装置室与蓄电池室应分开设置。

在应急电源装置附近应设有检修电源。

3应急电源装置室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宜设置空调设备,使室内温度宜在5~30℃,相对湿度宜在35%~85%范围内。

4应急电源装置室应按蓄电池的安全性要求,设置通风措施。

5应急电源装置蓄电池室应有满足相关蓄电池安全标准的通风设施,使有害气体不至于聚集,导致事故发生。

6整流器柜,逆变器柜、静态开关柜等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离墙安装时,柜台维护通道为1m;

2)柜前巡视通道为1.5m;

3)柜顶距天棚净距应依据装置制造厂提出的最小距离要求,并考虑电缆桥架、管线及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决定。

7电源装置室应采取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柜内的措施。

8应急电源装置室的控制电缆,应与主回路电缆分开敷设。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控制线应采用屏蔽线或穿钢导管敷设。

6.3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6.3.1本节适用于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1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如用于实时性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处理装置等)。

2允许中断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如监控中心等)的应急备用电源。

6.3.3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UPS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它用电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5不间断电源装置宜配置通信接口。

6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本体噪声,在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75dB,小型不间断电源装置不应超过65dB。

6.3.4当不间断电源系统功率较大时,应注意整流器输入电流的高次谐波对变压器、供电线路、电容补偿装置和供电电网的影响。

必要时应采取降低输入电流高次谐波的措施。

6.3.5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时,其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3.6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第6.2.5条的规定。

在TN-S供电系统中,根据负载对UPS接地型式的要求,应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6.3.7不间断电源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第6.2.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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