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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

2013春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浅议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

乔爱爱

学号:

1362001205580

电大分校:

定西分校

工作站(教学点):

岷县工作站

学生所在单位:

清水乡人民政府

论文指导教师:

王赫

 

浅议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

 

论文作者:

乔爱爱

 

目录

内容摘要………………………………………………………………………1

1、留守儿童的概念和特点……………………………………………………1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1

(二)留守儿童的特点……………………………………………………………2

1、安全隐患趋多…………………………………………………………………………2

2、学习成绩滑坡…………………………………………………………………………2

3、道德意志薄弱…………………………………………………………………………2

4、心理问题突出…………………………………………………………………………2

二、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3

1、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3

2、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是维护公平正义战略举措………………………………………4

3.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

三、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5

1.《民法通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5

2.《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为青少年接受教育提供了基本保障…………………5

3、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

四、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障碍………………………6

1、留守儿童缺少准确定义………………………………………………………………6

2、法律法规不完善………………………………………………………………………6

3、留守儿童工作缺少专门部门负责……………………………………………………6

4、经费不足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6

5、留守儿童居住地分散…………………………………………………………………6

6、幼儿园、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存在问题和困难……………………………7

7、父母劳务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缺少有效配合………………………………………7

参考文献……………………………………………………………………………………7

内容摘要

伴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到外地务工后,被留在农村家乡的儿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家庭的和谐以及农村留守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何解决留守儿童存在面临的诸多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针对性的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分析留守儿童权益的损害,提出法律保护的建议,从而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照顾权收到损害,他们生活的质量下降,劳动负担加重;其次,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农村医疗缺乏保障,他们患病时无人照料,已受到人身伤害;再次,受教育权难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稳定,学习成绩下降,辍学率增加;还有,发展权受到威胁,他们的心理、性格容易产生障碍,引起道德失范;最后,参与权受到忽视,他们人微言轻,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意见常被忽视。

论文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权益

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后无法解决孩子进城后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障等问题,迫于现实的压力,只能将孩子留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由此产生。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和特点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指的是由于父母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家乡或寄宿在亲戚家中,长期与父母过着分开居住、生活的儿童。

留守儿童的现象一般只在中国被提及,也是中国近年出现的一个严重社会现象。

其出现是由于现代化的发展而导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在留守家庭中,父母需外出到城市打工以维持生计,但由于无法担负过高的城市生活成本而不能接孩子进城或留在身边。

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的留守儿童由于与父母的分开而缺少必要的思想指导和观念的塑造,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

(二)“留守儿童”的特点

1、安全隐患趋多

“留守儿童”在生活安排方面一般都有临时监护人,监护他们的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人一般会将他们的生活尽力照顾好。

我们看到,不少“留守儿童”因为父母在外打工,家庭经济条件比没有外出打工的家庭要好,其衣着要好一些,身上的零用钱也会相对多一些。

但也有极少数因为父母外出打工,长达几年时间不回家,子女在家与爷爷奶奶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

“留守儿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父母不在身边,缺少直接的关爱与监护,很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易产生安全隐患。

2学习成绩滑坡

孩子是生性好动,自制力差的一个群体。

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由于临时监护人监护不够,使得这些孩子出现学习观念淡薄,尤其是在学习上碰到困难,没人辅导,加之作业本上不断出现的红色“×”,严重影响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还有的“留守儿童”认为现在学习好坏无关紧要。

这不,自己的父母没有文化,照样天南海北的做生意、挣钱,甚至比农村的“知识分子”们赚钱还要多,这就使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现象时有发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3道德意志薄弱

学习成绩仅仅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一个方面,更让人担忧的是孩子的综合素质和人格培养问题。

绝大多数农民工之所以选择背井离乡外出务工,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让家人的生活越来越好,让孩子能有条件上好学,读好书,日后有出息。

但大部分人的希望最后都是事与愿违,结果是“挣了票子误了儿子”。

因为这些父母一年到头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对孩子内心的困惑、需求、兴趣无法关注。

有的即使有心,限于经济条件,他们也很少给孩子打电话或经常回家看孩子,造成了“留守儿童”道德教育上的真空。

而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儿童,缺乏对事物正确与否的判断能力,从父母那里得不到的教育,孩子很容易从其他渠道获取。

一些同龄人的不良习惯,越轨行为很容易钻空子。

有些孩子因此变得自私、任性或性格孤僻。

一些“留守儿童”小小年纪就沾染上吸烟、喝酒、赌博、偷摸等恶习。

4.心理问题突出

在人们的想象中,农村孩子更加亲近大自然,心理问题不会太严重。

然而,农村儿童的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要比城市儿童严重得多。

据不少同事反映,“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着性格孤僻,感情脆弱,自暴自弃,上进观念淡薄,或者过分淘气,做出一些特别举动来吸引老师注意到自己。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一种天然的和谐的亲子氛围。

母爱是孩子身心发展的基础,缺失母爱会使孩子心理缺乏稳定感,将产生情绪和人格上的偏异或障碍;父亲给孩子带来安全感、权威、崇拜、勇敢和坚强等,缺失父爱的孩子比正常的孩子更易出现心理和行为上的适应不良。

二、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通过以上章节的论述我们已经对留守儿童的基本特征有所了解根据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及特征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留守儿童目前权利保护堪忧这一结论体现在第一留守儿童影响立法的力量极为微弱使其本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在权利分配上具有非主宰性第二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权利留守儿童权利更容易受到忽视和侵犯第三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留守儿童多种权利但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与社会制度的安排这些权利实现的程度比较低第四由于留守儿童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非常有限而且留守儿童自身不具备维护其权利的能力所以导致他们在权利救济方面的脆弱性。

由此可见留守儿童的实质就是权利弱势群体国家与社会对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倾斜性的权利保护将改善其权利弱势的状况将更有效地促进其生存与发展从而带动社会的发展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

具体而言我国对留守儿童进行权利保护具有以下深远的意义

1.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人权保障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指标。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实现了人权入宪使人权由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人权入宪是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次飞跃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了宪政建设。

“对于宪政发展历史上的宪政开拓者而言尊重人权是人民同意政府统治的条件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用杰斐逊的话来讲政府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建立的无论是代议制理论还是权力制衡设置都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免受侵犯和得以实现。

拥有人权公民就拥有了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

但是政府对人权的保障不仅要求政府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而且还要求政府积极地创设条件为人权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问和可利用的资源。

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改善留守儿童的人权状况增进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使政府的社会保障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政府的职能、职权和职责决定了政府责任机制的根本目的即保障人权。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为个人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与最低限度保障维持个体生存并促进个体自由发展。

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正是这一根本目的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今我国存在着留守儿童不但无法享有平等的权利甚至在许多权利上都是缺失的这样一种现实状况这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背离与人权的内在精神相背离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其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国家的保障。

同时从政府权力的授予到政府责任机制的建立再到政府责任的最终实现都遵循了这样一个核心的价值理念将人作为责任机制关怀与呵护的唯一对象。

这也恰是人道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宪政理念的基本体现。

2.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是维护公平正义战略举措

留守儿童问题与公平、正义密切相关。

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当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安排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这种制度的不平等安排才是正义的才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同样思格斯也认为应“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而不能以牺牲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要让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效率优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为先导使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这一政策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却忽视了如何公平地“分配蛋糕”问题。

城乡二元分割、国有资产巨额流失、垄断、特权造成社会财富畸形集中、贫富差距日益拉大。

而造成这一切的最主要原因恰恰是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明显失衡。

目前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规模日渐加大且生存状态每况愈下不少儿童生存难以维系更不用说“最大利益”的保全这显然与公平正义的追求背道而驰。

迈向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长期不懈的追求为达到这一理想目标留守儿童及其保护问题无以回避。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主是确定无疑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

”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在维护留守儿童权利方面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更出色。

应该说社会主义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僵化模式而更多地是一种文化、一种制度文化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体现社会公平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

在这里制度成为手段是可变的可调节的公平才是目的是永恒的追求、是社会主义的精髓。

因此在公平正义早己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的今天保护留守儿童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大战略举措。

3.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和谐社会”理论以来建设和谐社会便明确地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建设发展的—个重要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的一个社会理想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和谐社会“简言之就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状态”。

和谐社会应是—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个让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

它要求社会每—个成员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素质得到提高潜力得到发挥。

然而留守儿童的客观存在却有碍该目标的进一步实现一方面留守儿童是一个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较弱的群体一旦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最易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因素。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也是不容忽视根据水桶效应理论水量的多少往往并不取决于最高的那一块水板而是最低的那一块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也是如此。

因此留守儿童的人权保障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足够关注和认真解决唯有如此才能达到人的全面自由和发展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社会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三、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据统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隔辈监护,单亲监护以及亲友监护。

而且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

这样,农村留守儿童从父母的双亲监护向非亲权的监护或着单亲监护转变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监护的不力。

   

2.《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为青少年接受教育提供了基本保障

无论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着的重要途径。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3、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因其家庭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自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易产生人身安全问题。

近日就有报道,在江西,宜春,一个偏远的小山村。

李细秀老人的五个孙子孙女,同时溺亡于村后的一口水塘。

出事时,李细秀得到孙子报信,急忙向村里人求救,然而,却没有找到一个能下水救人的年轻人,因为这个季节,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

而且,近些年也频繁发生留守儿童各种悲剧事件,2008年7月湖南省涟源县遭遇一场特大洪灾,12名儿童死亡,其中11名是留守儿童。

2009年11月,广西贺州鞭炮黑作坊爆炸,11名被哄骗来的留守儿童受伤,扶风县5名小学生相约自杀,其中4名是留守儿童。

这次5名留守儿童的溺亡,全村找不到一个年轻人施救。

而且,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他们大都缺少父母关爱和教育,在心理和行为上极易产生消极情绪,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是与社会上不良分子混在一起,甚至触犯刑法,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危害。

四、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障碍

1、留守儿童缺少定义,不能准确了解留守儿童真实数量。

什么是留守儿童,目前还缺少权威的、统一的定义。

各地对留守儿童的概念认识不一致,有认为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的孩子,也有认为是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单方外出而留守在家的孩子,还有认为是父母双方或父亲单方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的孩子。

对于父母外出打工多长时间以上,孩子可以称为留守儿童的认识也不一样,有人认为是六个月以上,有人认为是三个月以上,也有人认为只要父母外出打工孩子即是留守儿童。

大家对留守儿童的年龄定义也不一致,有人认为是未满18周岁的儿童,有人认为是未满16周岁的儿童,还有人认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

由于缺少留守儿童的定义,将不利于了解留守儿童的真实数量,也必将会影响到开展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决策和措施。

2、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缺少针对性。

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

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如父母监护确实、监护权无法落实、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等。

3、留守儿童工作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协作力度不够。

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妇联或共青团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妇联或共青团行使的是综合协调职能,不具有执法权,很多工作实际中无法解决。

而目前,留守儿童工作还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不利于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

4、经费不足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

留守儿童数量多、分布广,加之经费没有保障,尤其是县里财力不足,因而必然限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

大多数留守儿童,家庭都较困难,需要学校、社会给予一定的帮助,资金问题得不到保障,则会影响推进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探索、社会救助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5、留守儿童居住地分散,父母流动性强,不便于教育和管理。

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农村,居住地分散。

父母一般流动性强,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还有过跟随父母在城市流动的经历,即跟随打工父母在城市生活或学习半年以上的经历,特别是小学阶段的留守儿童,经常处在“流动”与“留守”不断交替的不稳定生活状态中。

加之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调控和管理作用弱化,导致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不系统。

6、幼儿园、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存在问题和困难。

学前留守儿童较之学龄留守儿童的学校保护更弱,幼儿园建设缺少足够的经费投入,管理不规范,发展速度慢,有很多留守幼儿不能进入幼儿园。

对学龄留守儿童,学校的教育管理中也存在着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忽视对留守儿童情感和心理健康的关注,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教师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

现在虽然推行素质教育,但对于农村学校来讲升学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使得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上会自觉不自觉地以学生的成绩为重心,忽视对留守儿童人格、精神、情感、思想、道德的培养和安全管理。

再有,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缺乏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家长与学校之间沟通不及时,配合不密切。

7、父母劳务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缺少有效配合。

部分劳务流入地政府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城市还没有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纳入到本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出现了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在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上缺乏配合。

 

参考文献

(1)王化,柴佳.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2)

(2)王松丽,马如军.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J].皖西学院学报,2011,01,23

(3)农村留守儿童之法律保护思考.中国家庭教育,2010,10.12

(4)李海珍.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对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甘肃农业.2006年第6期.93-94

(5)叶敬忠等.关注留守儿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9月,第49页.

(6)吴凤丽.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法律探讨[J].乡镇经济,2012,11,12

(7)段成荣,周福林.中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13,09,23

(8)黄雪松,刘克纾,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的成因、影响及对策探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2,12,14

(9)曾天雄,何绍华.留守儿童权益维护的.三维一体模式研究[J].湖南科技大5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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