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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深度在2.5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

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

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

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0mm。

  第二十八条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打眼作业第三十四条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

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

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凡在生产厂区作业,进行与运行设备或运行系统有关的消缺(维护)、检修、安装(土建)工作,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含外包工作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外包工作票分为外包电气工作票和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包工作票

  第三条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电厂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第四条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电厂安监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第五条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三)工作许可人职责: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是否有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电、有压力、有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5.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五)电厂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票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三章外包工作联系单

  第六条外包工程,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执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运设备和系统或改变运行方式,如设备及现场专项清扫、小型土建、搭建脚手架等),必须办理“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

  第七条外包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资格和职责如下:

  

(一)工作许可人应由管辖该项工作范围内设备、场地的运行值班负责人担任,并对工作是否影响设备安全(指是否需要运行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负责,负责向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负责人提出,经电厂安监部门备案并公布。

其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负责填写“工作联系单”,办理工作手续。

  (三)工作联系人应由电厂(甲方)有资格人员担任,并对下列事项负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与电厂有关部门联系。

  第八条对于经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扫设备卫生工作),电厂应制订专门的管理规定。

在工作内容、工作负责人、电厂联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周、月工作联系单”。

  第九条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的管理、考核办法由电厂自行制定。

第四章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条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的同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二种。

  第十二条外包安全措施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制度。

  第十三条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十四条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动火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动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动火时,必须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三)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3.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电厂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检查措施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并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和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时,消防监护人由电厂规定的人员担任;二级及以下级别动火作业时,消防监护人由承包单位规定的人员担任。

消防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二)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三)确认所指定的专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灭;

  (五)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十六条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一)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四)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清理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第十七条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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