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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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
项目管理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建设内容:
5.工程总投资:
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①合同签约②具体实施日期)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④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年)。
四、质量标准
五、项目管理取费:
取费基价:
费率:
%
金额=取费基价×费率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
六、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
选项A:
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管理方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①履约保函②保险③担保),额度为(①总合同额的%②万元)。
选项B:
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
七、双方承诺
1、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项目管理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项目管理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八、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委托方:
(签章)项目管理方: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1条至第18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指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
1.1.4“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1.5“正常工作”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1.1.6“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因非项目管理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1.1.9“委托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10“项目管理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11“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12“委托方代表”指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篇二:
《项目管理合同》(201X范本)
XXXX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项目管理单位:
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XXXX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2.工程地点:
XXXX北侧3.3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
主要包括五星级温泉度假酒店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4.项目总投资:
项目计划建设资亿元,
5.工期:
计划201X年月动工建设,201X年月投入开业使用。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项目管理公司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管理业务。
三、项目管理费
1.
本项费用为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
该服务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相关变化进行调整。
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营销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
2.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若本项目超期
咨询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
(若不足月按天计算),双方约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
3.为了项目管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管理应配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8人。
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
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
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1、项目管理合同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6、【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委托人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委托人:
(签章)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XXXX区
邮编:
电话:
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管理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设计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1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11)“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12)“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
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
(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篇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范本一)
合同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市####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市####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投资性质: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范围和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建设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
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十、
建设单位:
(签章)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于年月日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①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建设单位权利
第四条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建设单位有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选定权,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对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核确认权。
第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主持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2、管理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上报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
3、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检查、监督。
4、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5、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工期,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金。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单位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协调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的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和投资额。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办理以下事宜:
1、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2、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与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监督实施;
4、及时处理工程索赔,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5、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6、组织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7、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报建设单位存档。
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
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移交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四章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因项目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项目管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项目管理单
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建设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
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08)号,项目管理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含:
人员工资、车辆、办公设备使用费、公告、新闻宣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管理行为费用。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7天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联系人:
##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
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预付款;即12.84万元。
(2)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①工程总进度达到50%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③工程完成管理移交、资料归档后,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
###
项目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项目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管理月报》。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额=评估损失额×项目管理酬金率。
最终赔偿额不超过项目管理酬金总额。
因项目管理单位失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视事故情况扣减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