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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制作合同模板.doc

礼品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

礼品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

11

礼品制作合同

甲方,名称和基本信息见基础条款第一条

乙方,名称和基本信息见基础条款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礼品。

2、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礼品,制作情况列于基础条款第二条,合同价款列于基础条款第三条,付款方式列于基础条款第四条,联系人列于基础条款第五条。

3、本礼品制作合同的基础条款、标准条款以及其它附加于本礼品制作合同的各文件,均构成本礼品制作合同之一部分。

4、双方在均已完全仔细阅读本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且完全明白双方享有的权利、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情形下,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事。

基础条款

本部分所涉及的本礼品制作合同之细节及详情,除非文意另有约定,否则所涉词句应具有基础条款约定之含义。

第一条签约双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第二条制作情况(见附件)

2.1制作内容:

2.2制作规格:

2.3制作材质:

2.4制作数量:

2.5质量标准:

2.6交货时间:

2.7交货地点: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价款总金额为(小写:

¥元),此价款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费、制作费、交货相关运输费与装卸费、制作成品包装费、人工费、乙方合理利润及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

3.2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关税等。

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甲方需向税务机关为乙方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付款方式: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且收到制作成品并验收合格、确认质量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付款。

4.2乙方每个月应当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由甲方核对无误后付款。

4.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至少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4.3.1若甲方对乙方的提示付款通知有异议,甲方有权在收到该付款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

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4.3.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4乙方需在甲方支付款项前,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五条联系人

5.1甲方指定(电话:

),乙方指定(电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标准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所提供的图文、图像资料,如涉及使用权、肖像权等问题及相关责任,由甲方全权负责。

1.2制作完成后,甲方应进行初步验收。

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承诺其具有国家规定的制作资质,且完全具备制作甲方所需制成品之技术及设备。

2.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须向甲方提供制作小样或效果图,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3乙方设计制作的小样、产品不得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

2.4乙方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和合同约定的制作内容进行制作。

2.5乙方应对其制作的成品负质量保证责任。

如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重做。

2.6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其他无关方故意、无意透露与披露。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3.2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 已公开的信息;或

b 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

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3.3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3.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3.5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3.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4.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制作工作须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制作工作须终止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

同时,甲方需对乙方已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支付,并且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移交甲方。

4.4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4.5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如超过30日仍然没有完成交货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4.6如乙方交付的制作成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或重做,所发生的更换或重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乙方更换或重做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乙方更换或重做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4.7如乙方交付的制作成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给甲方客户或使用该成品的人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4.8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4.9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违约金。

4.10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委托于第三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4.11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

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4.12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

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

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给乙方,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

违约金和滞纳金之和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不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视为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且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通知与送达

6.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本合同中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6.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7.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7.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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