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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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出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焦煤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焦煤公司和矿井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瓦斯防治的目标是:
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
近期目标是:
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条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有关公司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计划部、企管部、安监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宣传部、纪委、工会、供应处、供电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董事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批复瓦斯防治有关文件,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治理技术难题,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监局长对焦煤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及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总工程师(兼)
副主任:
通风管理部、地测部负责人
通风管理部牵头负责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管理部负责瓦斯防治的日常技术管理和瓦斯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有关部室对各矿井瓦斯治理方案、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等进行审查、批复。
定期召开有关瓦斯防治的专业会议,协调各部门间瓦斯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审定公司年、季度防突工作计划,督促计划落实;负责瓦斯抽采量、利用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率、抽采达标煤量等区域瓦斯治理指标的验收考核。
计划部负责建立瓦斯防治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单列,下达区域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实施计划;负责瓦斯防治工程预算审定和工程、设备的招标工作,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完成情况,参加瓦斯防治相关工程的验收考核。
生产技术部负责根据瓦斯防治实际情况,科学部署采掘规划和生产计划,合理确定有关瓦斯防治的巷道工程断面、支护形式、施工工艺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装备,为瓦斯防治创造条件,并对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通风降阻工程的质量及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地测部负责瓦斯治理巷道工程的超前探测及防治水工作,杜绝误揭煤层和落差3m以上的断层,防止误入地质构造异常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
督促矿井开展精细化地质及瓦斯地质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物探技术,积极进行瓦斯地质工作研究,为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对完善排水系统、注浆改造工程、超前探钻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机电部、设备管理中心对提升、运输、压风、供电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
负责瓦斯防治所需设备的调剂、管理等工作,消灭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并负责对系统改造、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供应处负责及时采购和供应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材料、设备,并负责参与瓦斯治理相关项目的验收考核。
供电处对瓦斯发电、瓦斯发电站扩能、瓦斯利用等工作负责,确保瓦斯治理过程中抽采瓦斯利用量目标的完成,参与瓦斯利用方面相关工程的验收考核。
安监局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职责、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实施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瓦斯综合治理方面重大隐患的整改、人员培训和装备、仪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瓦斯事故的追查、讨论、分析,并按照瓦斯防治责任制和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处罚。
科研所负责瓦斯治理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瓦斯治理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总结应用,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效果检验工作,参与抽采达标评判的审查批复,并负责瓦斯防治相关方面的验收考核。
企业管理部负责加强内部市场化管理,制定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奖惩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室对瓦斯防治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瓦斯防治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的健全,负责瓦斯防治专业人才的管理;负责合理定员工资基数,按照瓦斯防治考核情况对瓦斯防治人员进行奖罚兑现;负责健全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等机构,保证专业队伍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瓦斯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合理实施人员机构调整,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并对瓦斯防治奖罚兑现等工作进行考核。
财务部负责制定瓦斯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内部结算流程和资金使用台账,保障瓦斯防治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瓦斯防治科研资金的拨付,参与瓦斯防治有关方面的验收考核。
宣传部负责宣传瓦斯防治新理念、新技术、新经验等工作。
工会负责群众监督工作,落实群监员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群监作用。
纪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瓦斯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参与瓦斯防治违规行为的追查和相关绩效考核。
各责任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监督、指导责任,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
第六条焦煤公司每季、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或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矿井防突措施、瓦斯防治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工程完成情况,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当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第七条矿井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及瓦斯事故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八条矿井必须设置瓦斯防治副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副矿长,协助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系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每月底前由矿长主持召开以瓦斯防治综合分析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例会,根据矿井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和瓦斯防治工程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焦煤公司。
焦煤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通风及瓦斯
第十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严禁共用回风。
第十二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须报焦煤公司批准后实施;改变采区内通风系统时,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
每旬至少对矿井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测风,并挂牌管理,牌板应记录三旬的测风数据和测风人。
当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或增减用风地点致风量有较大变化时,须立即对所涉及范围再进行一次测风。
所有井巷的风速和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风速超限,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要在进、回风巷各设置1个测风点,在测风点悬挂测风记录牌;掘进工作面在风筒出风口、巷道回风(距回风口10—15m处)、风机所在的巷道处各设置1个测风点。
局部通风机处的测风记录牌应包括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和风筒出风口风量,距回风口10—15m处牌板应记录三旬的测风数据和测风人。
第十六条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至少组织专人检查两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
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高突矿井的回风巷道入口要设置栅栏,栅栏以里不得安设抽采计量装置、存放任何材料、设备或杂物,栅栏要保持常闭状态,并有醒目的禁行标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
第十七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组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与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间的回风联络巷断面,应根据预计最大过风量和最高允许风速计算,并考虑不小于1.2倍的系数。
第十九条通风设施要建立档案,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
采掘区队对所辖地区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防突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800mm,其它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500mm,正反向风门木质门框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方木加工,门扇厚度不应小于50mm,门扇需加拉筋,拉筋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5mm的型钢(或50*50mm的角铁)制作,迎风面加白铁皮加固;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设有风窗(或有输送机通过)的防突反向风门,要加设防逆风装置,并保证装置灵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在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控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二十二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3%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
第二十三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通风管理部备案。
贯通时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在调度室指挥,通风区(科、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风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浓度分级排放管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1%,且局部通风机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当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可以直接开启风机、恢复通风;在瓦斯浓度达到1%但不超过3%时,由跟班通风区队长现场组织,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在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排瓦斯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