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万象商贸有限公司蔬菜副食品直销点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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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万象商贸有限公司
社区放心蔬菜粮油副食品直销点经营合同
甲方:
石河子市万象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蔬菜粮油副食品直销点
为给石河子市居民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务,稳步推进社区放心蔬菜副食品粮油直销点的发展,我公司本着便民利民、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如下:
一、经营范围
乙方必须在甲方营业执照范围内,正常经营社区放心蔬菜副食品粮油直销点,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有毒有害,有损居民健康的任何食品,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此规范其经营行为。
二、经营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向乙方收取元/年的软件、使用、运营管理费;设备保证金5万元。
所有款项在合同签定时全额交纳。
3、乙方应缴纳水、电、采暖及能源设备和通信设备的各项费用。
4、直销点内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和固定物品(见附表)由乙方负责使用维护,有损坏或遗失的,乙方需按原价赔偿,所有保证金在甲乙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
保证金退还要求:
①不违反公司的各项制度及规定。
②店内基础设施完好无损。
③缴清各项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暖等与直销点相关的一切经营费用。
④双方签字认可的货物盘点表。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商品配置图对店内商品进行分类摆放,蔬菜粮油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不得利用场地、设施从事其他经营或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若出现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不能转租或转包直销点,在营业期间店长必须在店内负责监督管理。
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可视情节扣除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同时解除本合同。
7、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在直销店内外做任何广告宣传,若直销店需做广告宣传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统一办理。
三、直销点货源相关事宜
公司指定产品(蔬菜、粮油、肉类、鸡蛋、馒头等)必须在我公司的配送中心购进。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直销点内销售的商品(除配送中心没有的商品)由乙方自采,没有在公司备案的供应商的产品及“三无产品”严禁在店内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直销点内必须经营由政府、甲方根据季节安排的35种以上(含35种)目录蔬菜,并且保证蔬菜的品质及数量。
目录蔬菜价格必须按照政府及甲方每天的指令价格销售,如有违反,每少一种或品质、数量不达标的当场各处罚100元。
3、乙方销售的蔬菜、商品应货源充足、品种丰富,不脱销、不断档。
4、临期商品由乙方自行联系供应商退换。
过期商品及时下架,不允许销售,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严惩。
四、直销点工作人员管理相关事宜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甲方聘任的直销点店长,按时汇总上报经营管理情况。
2、直销点工作人员由甲方负责招聘后培训上岗,40、50人员本市户口并有下岗证的给予相关社保补贴。
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工作分配。
3、直销点内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由甲方统一提供的工装和工牌。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暖等设施俱全的直销点用房一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并负责店面装修及提供经营所需的宽带、设备、设施以及人身意外险、店内财产险的保险费用。
2、甲方监督乙方的营业以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监督乙方经营商品的价格;对乙方经销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直销点存有腐烂变质、过期、“三无”食品或产品。
如有违反,扣除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甲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群众对乙方进行明察暗访时,如发现乙方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其非法所得并责令乙方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货物摆放的位置;必须保证蔬菜粮油比例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其合作经营区商品丰富,货架充实,服务到位,不缺货、断货。
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用语,不得对顾客说“没有了”“卖完了”“不行”等不友好语句。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品合格证、农产品检验检疫证等必须上墙公示。
3、乙方不能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严格按照保质期限销售,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食品必须及时清理下架,不得销售。
4、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石河子市蔬菜副食品配送中心和社区蔬菜副食品粮油直销点项目管理办法》,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营销活动。
5、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接受上级的一系列安全及食品卫生、消防等检查。
检查不合格,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有违反,扣除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6、乙方负责合作经营场地以及该场地内外甲方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石河子市有关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规定,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干湿垃圾,防治虫害、鼠害及传染疾病的传播。
7、乙方要确保直销点场地整洁,过道通畅,设备、货架布局合理,保持设备、货架、柜台、窗户等干净、明亮,不得擅自乱贴广告。
8、乙方无权对合作经营场地的装潢、电器、线路等设备进行改动、装修或移动,如需改动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施工。
9、乙方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夏季早8:
30-晚10:
30;冬季早9:
30-晚10:
00),工作期间仪容仪表规范、讲究卫生、文明服务。
若因乙方被顾客投诉/起诉,或者甲方因乙方提供商品、经营行为而遭到投诉/起诉的,乙方应每次每单项赔偿甲方商誉损失人民币1000元。
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辞退。
10、乙方被媒体曝光,或者甲方因乙方提供商品或经营行为而被媒体曝光,如该媒体属地方性媒体,则乙方每次赔偿甲方商誉损失人民币2万元;如该媒体属全国性媒体,则乙方每次赔付甲方商誉损失人民币4万元,如属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处罚,乙方须赔付甲方商誉损失人民币3万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乙方每次赔付甲方商誉损失人民币4万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乙方每次赔付甲方商誉损失人民币5万元。
11、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覆盖甲方统一提供的店名、店牌和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若需促销广告、标语等必须由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2、乙方应于合同届满时或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将其自有物品全部撤离合作经营场地,若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撤离自有货物,甲方有权自行定价处理,处理期间乙方每日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费500元。
13、为维护甲方商誉,如果乙方没有切实、诚信的履行以上责任与义务或引致客诉、媒体曝光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商誉损失费,按照第六项第十一条进行赔偿。
七、其它相关事宜
1、乙方如违规以上任意一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返还保证金。
2、乙方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不能高于附近超市及农贸市场的零售价格(特价促销、尾货清仓商品除外)。
3、合同期满前,如乙方擅自中止合作经营,擅自解除合同,则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全部退回,但是要收取培训费、盘点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整(伍仟元整)。
4、合同期满后,根据政府的要求及相关规定乙方有优先继续合作经营权,但乙方应在期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继续与乙方合作经营,不论继续维持本合同还是需修改本合同条件,双方均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上述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重新签订合作经营合同。
5、消防管理:
乙方及乙方营业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监控设备等,做到不遮不挡。
如乙方或乙方营业人员的责任,导致消防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应向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
6、直销点管理: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直销点的管理制度、防火、防盗、防自身伤害规定。
对于乙方违规的行为和人员,甲方有权依照直销点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乙方或乙方的聘用人员如严重违反甲方的直销点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可予以请退,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依法承担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
9、自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
如遇政策性变化,或公司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或变更,甲方可单独终止合同或双方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另行协商解决处理。
10、本合同附店长责任书、直销点检查考核评分表。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或签字):
日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