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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办法

 

张掖市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杰出人才来张掖创新创业,为建设幸福美好金张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进人才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引进人才主要范围:

(一)熟悉企业管理、现代物流、财政金融、投资融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工程管理等行业领域工作,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型人才;

(二)在农产品加工、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能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能带来发展项目、能投资创办领办企业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三)在现代农业、交通水利、城市治理、生态工业、“双创”示范、“互联网+”、生态保护、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领域有较高造诣或建树的专家型人才;

(四)在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核心技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技能型人才;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大中型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务;

(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学历、学位);

(四)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可转化的科研项目成果,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六)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从事过学术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

(七)其它条件。

具体引进岗位和资格条件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七条原则上引进人才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职位。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用人单位上报引进人才需求(非公企业引进职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确定引进职位;

(二)发布公告。

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公布引进人才的岗位、资格条件和薪酬待遇;

(三)组织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现场或网上方式报名。

必要时可到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或院校进行专场推介、组织现场报名。

报名时本人填写《张掖市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和业绩证明等材料;

(四)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按引进岗位和条件确定初选人员;

(五)人选确定。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引进对象,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引进协议。

第八条非公企业引进人才,在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环节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

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也可进行专项引才,引进人才的岗位设定、资格条件、薪酬待遇按需确定。

第三章政策待遇

第九条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薪酬待遇按照同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确定;

(二)工作业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工作满4年,可评审市内有效的正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工作满5年,可评审市内有效的副高级职称;

(三)由政府提供住房,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100㎡左右,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研究生80㎡左右,工作满10年后房屋产权归引进人才所有;

(四)年度考核合格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每年不少于10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研究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

(五)支持引进人才兼职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或在基层设立科研工作站,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因工作需要,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优先选拔引进人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十条对市上集中引进到非公企业,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对年度考核合格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发放不少于6000元的生活补贴;

(二)政府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周转房;

(三)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审市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可优先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双创”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对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工业园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前3年免收租金,第4-5年减半收取;

(六)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我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推荐申报争取省上和国家的创新创业资金;

(七)鼓励企业以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对非公企业自主引进的同类人才,工作半年后,经企业申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列入市管拔尖人才管理,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评选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配偶要求到本市工作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引进人才子女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就读。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引进到非公企业的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

(一)用人单位提出不再聘任或聘用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三)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它有关情形。

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房管局负责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张掖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9〕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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