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525554 上传时间:2023-02-17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57.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x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更新至2016年9月)

序号

事项名称

1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

3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等)

4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

5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

6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8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初审)

 

提示说明:

1、申请接收部门:

重庆证监局办公室

2、申请材料要求

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申请许可的材料均应:

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公司、拟任职公司的公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

2、属于应在CISP系统中填报行政许可应在纸制资料报送前填报完毕。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重庆证监局办公室

2、电话咨询:

(023)89031960

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七、公示情况

1、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

2、如欲了解行政许可的审理进程情况,请见重庆证监局网站每周行政许可公示。

3、公示信息仅供参考,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我局及时完善公示信息。

8、办理流程图

 

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审核依据

《证券法》第131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二、规定条件

《证券法》第131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9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10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11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12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13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15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16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17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18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19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期限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

(2)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4)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6)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7)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人民银行征信资料(本人或其委托人可到人民银行免费查询))。

(9)特别情形: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股东单位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2、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3、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4、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5、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

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拟任人的人民银行征信资料(本人或其委托人可到人民银行免费查询))。

五、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1: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申请表

附件2: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表

附件3: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申请表

附件4: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

一、审核依据

《证券法》第129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等规定。

二、规定条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5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期限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

(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公司关于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上述事项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

(3)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相关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4)新增分支机构后的风控指标测算表;

(5)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最近2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是否存在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6)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公司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信息系统集中管理情况,最近1年信息系统运行是否安全稳定,是否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7)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分支机构布局、客户数量、经营情况、合规管理情况等;

(8)公司对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1-9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收购协议;

(2)拟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工作方案;

(3)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内容至少包括:

拟收购的分支机构及所属员工最近3年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是否因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或未决诉讼,以及如存在上述问题的,应说明收购时已考虑上述情况,愿意承担收购后应尽义务,并说明已拟定的应对方式;拟收购分支机构最近3年资产负债及主要财务指标等;

(4)拟收购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2、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

(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公司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上述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

(3)撤销方案。

内容至少包括:

1、拟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日常监管等;2、现有客户全面、稳妥的转移方案;3、分支机构业务了结安排;4、时间进度及步骤安排;5、风险预案,对客户转移、业务了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的处置预案;

(4)拟撤销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3、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上市证券公司的,需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按照交易所及我会相关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2)申请材料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的,相关会议决议签章应完备,并一并提交相关议案。

股东单位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董事代为签字的需具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后续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

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3)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4)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六、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5: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申请表

附件6: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

三、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一、审核依据

《证券法》第129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二第82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附件二第2项

二、规定条件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

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8条: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

第五条第

(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二)证券公司:

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7条:

第五条第

(二)项所指的条件是:

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3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三、期限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3、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4、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5、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等。

6、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业务实施方案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的业务要点、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等

2、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与公司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优化对客户的服务或者改善公司盈利模式,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说明公司内部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以及对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3、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4、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区分方案

2、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

3、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4、相关公司关于严格按照业务区分方案经营业务,不同业竞争的承诺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管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