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30个简答50个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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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30个简答50个法律法规
名词解释30个简答
50个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有七部,具体颁布实施时间按先后列表如下:
序
□
教育法律名称
制定机关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全国人大
堂禾厶
巾久厶
1980.2.12
1981.1.1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86.4.12
1986.7.1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
堂禾厶
巾X4
1993.10.31
1994.1.1
第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5.3.18
1995.9.1
第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
堂禾厶
巾乂厶
1996.5.15
1996.9.1
第
六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大
堂禾厶
巾X厶
1998.8.29
1999.1.1
第
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
堂禾厶
rfiX厶
2002.12.28
2003.9.1
我国现行的若干有关教育的法律和重要的教育法规、规章
(1)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体育法》、《卫生法》等。
(2)我国现行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有:
《v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
(3)我国现行的主要教育规章有: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曰常行为规范”、《小学管理规程》、《普通初级中学管理规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以下内容为:
一、名词解释30个
二、简答题50个
—、名词解释(加粗为重点记忆)
1、教育法律责任: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扌日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依法治教:
即依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是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参与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包括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教、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施教)、学生依法受教等。
3、教育督导:
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管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
'4、该育法律关系主体:
"X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扌日者。
因此,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
5、教育法:
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有广义、狭义及特定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也称教育法规,定义同前所述,它包括有关教育的法律(主要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专门法律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以及国际教育条约与协定。
狭义的教育法,即教育法律,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教育基本法律与教育专门法律。
特定义的教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7、教育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
8、教育法律规范:
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它是构成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细胞,也是构成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最基本因素。
9、教育执法检查:
是指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教育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的教育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的法律监督形式。
10、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
11s行政处罚: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处分:
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犯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有时亦称“纪律处分”。
13、教育政策:
是指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用以指导教育工作的行动准则。
1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15、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也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定所具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16、教育司法:
指司法机关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和解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
17、教育法律的遵守: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规范得到实施和实现的活动。
18、教育法律监督:
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有关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19、教育行政监察:
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教育内部的监察机构及其人员通过对教育领域监督对象的监督和纠查,查处教育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和教育发展的活动。
20、教师:
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承扌日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1、教育审计:
分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教育审计是对教育系统的所有审计对象进行的审计。
狭义的教育审计,只限于教育部门内部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教育机构自身的审计,它是指教育部门内部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和财经法规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核、评价,包括对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对公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有否违规违纪情况的审
2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既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3、教育申诉: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申诉理由,进而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
24、教育行政复议: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理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5、受教育者:
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26、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27、教育行政诉讼: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消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二、简答题
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总原则在教育法制(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方向性原则)。
(2)依法治教原则(法治性原则)。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益性原则)。
(4)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公平性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统一性原则)。
2、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该原则要求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后定法优于前定法”;在法律适用上,遵照“特别法可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规定。
3、教育法的制定程序
教育法的制定程序即教育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之中。
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由于其制定机关不同,因此其制定的法定程序不完全一样,但一般都包含有以下四个步骤:
(1)议案的提出。
(2)草案的审议。
(3)法律(法规)的通过(我国除宪法须经2/3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需过多数通过)。
(4)法律(法规)的公布(由法定负责人以命令形式发布,并正式在公报或报纸上公布)。
4、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教育法律法规是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D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包括:
1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专项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行政)规章,包括:
1部门教育(行政)规章;
2)地方政府(行政)规章。
(6)国际教育条约与协定。
5、教育法的体系、层级及效力从属关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它是一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各个方面的、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层级及效力从属状况列表如下:
法规层级
表现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范
围
最咼层级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第_层级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第二层级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第三层级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国
第四层级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省会市、自治区府市、计划
单列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本行政区域
第五层级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
全国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会市、自治区府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
6、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D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共性)
1制定的指导思想相同;
'2体现的意志相同;
3根本任务相同;
|④部分内容相同。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制定的主体(机关)不同;
2表现的形式不同;
3实施的方式不同;
4作用不同;
5规范的内容及其稳定程度不同。
7、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关系
(D教育道德及师德的涵义:
教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