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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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合同
药房托管合同
药房托管合同
药房托管合同一
甲方:
乙方:
为推进医院药品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防止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切实降低药品价格,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探索我县医改新途径。
经请示县药房托管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在保证医院临床用药、保障医院药品质量、保障患者、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三方获利的前提下,甲方将本单位的药房委托给乙方管理。
通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定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药房托管是指在医疗机构性质、职能、隶属关系和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机制、经营机制、人事用工机制、分配机制和投入机制等方面实施的一项改革措施。
第二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AA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A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A发改收费[2005]556号)、《AA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A卫发[2005]561号)、《XX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药房托管”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07]80号)等文件,为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政策依据。
第二章组织与人事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全面经营管理甲方的药房,甲方药房的所有权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能不变。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全面经营管理药房后,甲方不干预乙方对药房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乙方接收甲方正式人员编制人,甲方根据发展需要新增加人员须征得乙方认可,否则乙方不予追加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乙方对所接收的人员进行业务素质考核,实行定岗定员聘用制。
实行聘用制后,乙方保证所有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待遇根据国家政策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发代支,在双方结算药款时扣减。
第六条乙方聘用的甲方人员,其工资晋级、职称考试、论文答辩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业务考核及培训等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提供相应的时间。
各级卫生、药品管理等部门及医院举办的与药剂人员相关的会议、业务培训,所需时间由乙方安排,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聘用的甲方人员在托管期间退休,其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退休后的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不再列入甲方代发代支的托管费用中。
第八条乙方聘用的甲方人员,其绩效工资待遇,不低于甲方同期行政人员的平均待遇;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由乙方制定,送甲方备案,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发代支,在双方结算药款时扣减。
第九条乙方聘用的甲方人员,不积极工作、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与甲方协商,达成共识,可以退还甲方,由甲方按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药房托管后,药品收支核算依然由甲方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乙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甲方现行会计结账期(每月25日止),按月及时报送、核对药房收发药品账表。
第十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享有的药品利润,托管期间的药品总收入按的综合加成率计算药品差价,药品差价部分属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享有的正常业务收入,归甲方所有;药品总收入减差价后的部份属药品成本,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为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保障患者利益,甲方从药品差价收入中直接让利
%,乙方从药品成本收入中直接让利
%,由甲方直接在患者支付的药品总费用中减免。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月以药房发出药品零售价金额进行财务结算;药品收入在甲方扣减差价及代发代支的工资、费用后,其余的药款必须在三十日内拨付给乙方,乙方按药品收入减差价减让利后的成本金额开具正规发票。
第十四条托管协议生效前与甲方药房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不带入托管后的药房;托管后药房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在托管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药房、药库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设立药房、药库固定资产明细帐;协议签定后,甲方将药房、药库固定资产移交乙方管理使用。
药房、药库新增办公费用、规范建设新增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协议规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得将其它费用分摊给托管后的药房承担。
第十六条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药房、药库的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库存药品中失效药品由甲方处理,不在乙方接受范围内,三个月内的近效期药品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用出则在乙方接受范围内,未用出的由甲方处理。
其余药品确认数量后,按进价金额计算,一次性交给乙方,乙方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药款。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合作终止时,乙方按进货价作价,将符合质量要求且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库存药品移交甲方,总价值不得超过接收时的库存总量金额,甲方在三个月内将货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托管期间,乙方全面管理药房的业务工作,受甲方药品托管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确保药房规范管理达到省、市、县的要求。
第十九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临床用药服务,包括药师查房、合理用药咨询及监督、处方分析及规范、不良反应监测等。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制定《基本用药目录》并享有对基本用药目录的修改权。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疗效,甲方有权对30%左右的药品要求细化到产品(指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均相同);为保证乙方能按要求提供药品,《基本用药目录》应保持相对稳定,甲方每季度对用药目录修改的品种不得大于1%,每半年修改的品种不得大于2%。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药品采购,保证甲方的临床用药需求。
乙方按照甲方的《基本用药目录》要求,保证所需品种的供货率达98%以上(细化到产品的药品与细化到品种的药品的供货率均要求达到98%以上)。
《基本用药目录》中所列药品乙方不能供货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采购,采购药品时所发生的药款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供货率低于95%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二条 剧毒、麻醉、精神、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采购交乙方管理,药款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所采供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进口药品保证手续齐全),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除药品以外引发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药房规范管理要求加强药房管理,药品监督检查和检测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乙方所供药品按以下原则作价:
(一)托管药品是全市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以全市药品招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为依据,不得超过招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托管药品不是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以全省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AA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为依据,不得高于全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托管药品不在全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内,以全国物价公布的最高零售价为依据,不得高于全国物价网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托管药品无以上三种依据的,由乙方按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审定程序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定价。
甲方有权对乙方价格进行监督,乙方提供的药品整体价格必需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对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药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价格,乙方拒绝接受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调价,调价部份由乙方承担,在支付乙方药款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保证《基本用药目录》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引导甲方使用新特药服务于临床,提高医疗质量,全程跟踪用药疗效。
第二十七条各临床科室所用的急救药品应由科室护士长签字后向药房领取,并存入科室小药柜,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药剂人员配合各临床科室人员检查一次,以防过期失效。
第二十八条乙方要配合甲方实行依法行医、廉洁行医、合理用药,严禁任何形式的药品促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托管之前,甲方与有关商(厂)家签订的药品直销合同,由甲方推荐给乙方续约,是否续约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村卫生室药品管理
第三十条 甲方实行药房托管后,根据省、市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实行乡村药品统购统配、同质同价。
甲方所管辖的村卫生室药品统一由乙方供应并配送到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村医到卫生院药房统一采购。
村卫生室不得再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村卫生室按国家政策享有的药品利润,村卫生室的药品总收入按15%的综合加成率计算药品差价,药品差价部分属村卫生室的正常业务收入,归村卫生室所有;药品总收入减差价后还要直接让利5%给患者,剩余的药品收入部份属药品成本,归乙方所有。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第一次提供村卫生室药品时可允许村卫生室赊欠药款,此后村卫生室每次购药需交纳上次购药款,不交纳上次药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药。
村卫生室购药款由乙方直接收取,甲方负责督促。
在协议期满后,甲方负责于三个月内将村卫生室所欠药款全部收齐付给乙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协议期满后,甲方继续实行药房托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第三十四条 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医改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时,双方应及时告之并中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共遵守本协议条款,共同推进药房托管工作顺利开展。
如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违约,使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守约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承担
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有违约行为,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中所指的药房是西药房,药库是西药库。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县卫生局一份,报县药房托管领导小组一分。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帐户:
帐户:
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二0年月日二0年月日
药房托管合同二
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药房交给甲方实行托管经营管理。
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托管原则
1.药房托管后坚持4不变:
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职工身份及待遇不变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保值外,甲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设施等)一律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托管目标:
在托管经营期间,双方预期达到的经济指标是:
第三条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托管内容
甲方全面拥有乙方药房的经营管理权,包括:
1.乙方药房的的全部资产(含设施设备、药品、低值易耗品、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
2.乙方药房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3.乙方药房的药品采购供应。
第五条药房移交
1.乙方药房的全部财产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
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2.在移交时,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补偿
为体现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以及维护乙方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对下述项目按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甲方权利
1.及时接受乙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乙方药房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药房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经营规模。
7.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乙方名称前加挂或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
8.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方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药品采购供应。
2.把药品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3.应当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经营规模。
4.接受乙方监督,确保乙方资产保值增值。
5.医药公司必须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的要求采购药品,必须保证医院的基本目录用药,满足临床用药(包括抢救药品)供应;。
8.需要使用乙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乙方及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9.保证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0.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乙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11.按出资额承担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12.承担药房经营产生的费用,如水电费、药品运输费用等。
第九条乙方权利
1.有权对移交给甲方的资产保值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2.有权维护在编职工的利益,督促甲方按照法律政策落实各项待遇,搞好安定团结。
3.有权对甲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有权督促甲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5.有权对药房人员的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6.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乙方义务
1.及时与甲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3.支持甲方开展药品采购供应活动。
4.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甲方办理各种手续。
5.甲方需要引进人才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7.承担药房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理职工晋职晋级等档案管理手续,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8.承担药房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因违约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重大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合同期间造成新的债务或亏损(低于移交时资产价值)时,由甲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由书面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或国家建设影响本合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经营不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以及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
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
财产价值减少的,由甲方补足达到保值。
财产增值的,不计算增值。
前款中财产价值减少幅度发生争议的,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