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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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
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临时用地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概念:
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也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用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两个不同的审批事项,前者主要涉及土地用途的转变,即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者涉及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即由集体所有征为国有所有。
但两者又相互联系,征收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两者可以同时办理但一般不得先征收后转用;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只转用不征收。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者,必须熟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程序。
主要知识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建设用地的特征
3、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
①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②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③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④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农用地;
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⑥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的原则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7、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二、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农用地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国务院审批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4、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纳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③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④占用林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证、基本原则
1、土地征收的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行为的特征
①统一性。
②控制性。
③补偿性。
④强制性。
3、征地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①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原则;
②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为标准;
③完善征地公开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的原则。
(二)依据
(三)征地程序,实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
①告知(拟征地情况公告)
②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
③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
④征地批准
⑤征地方案公告
⑥征地补偿登记
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
⑧征地实施
⑨备案
(四)征地批准时效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五)关于腾地问题
一般情况用地经依法批准,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应清场腾地。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补偿原则及依据
①《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不是根据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来确定。
②补偿费用的计算
年产值:
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年产值为准。
倍数:
按《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郴政发〔20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最低倍数,执行湘国土资发〔2007〕22号文件规定。
2、其他相关费用
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②耕地开垦费
③耕地占用税
④防洪保安资金
⑤植被恢复费
⑥新菜地开发基金
⑦专业鱼池,精养鱼池开发基金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1、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安置途径
①保险安置②货币安置③留用地安置④投资入股安置⑤农业安置(移民安置)⑥招工安置
四、临时用地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路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6、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一般不超过3年。
(三)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审批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用地的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
3、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4、临时用地合同及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凭证,有青苗的还应支付青苗补偿费;
5、环保、林业、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6、占用耕地的,要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五)注意事项
1、审批机关:
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可免办批准手续;
4、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5、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资料组织
(一)依据
(二)建设用地的报批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况组织资料
1、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2、城市(乡镇)“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
3、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项目用地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即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行分批次办理,报省审批。
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批次用地报批的主体即申请用地单位为市、县人民政府;
④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⑤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⑦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⑧拟征土地的公告及组织听证的相关材料,被征地农民不要求听证的,需出具书面意见;
⑨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①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土地利用现状图;须标明拟占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复印件;须加盖国土资源局或规划审核章。
④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
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
2000实测图)。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般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申请用地规模必须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③建设用地申请表;
④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其他项目批准文件;
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⑧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⑩拟征土地公告及听证相关材料,被征地村组不要求听证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⑾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③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
⑤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图。
(五)城市(乡镇)“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报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②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④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未颁分土地权证的,加附土地权属证明);
⑤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充分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⑦计划、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注:
计划部门意见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等。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④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⑤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
2000实测图)。
注:
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
(六)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
②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④建设拟占地土权属情况汇总表;
⑤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汇总表;
⑦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除农民建房用地外,其他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图件材料要求同附件一,农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有补充耕地位置图。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7号)
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土资发〔2000〕78号)
6、《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10、《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
12、《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0〕17号)
13、《划拨用地目录》
1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XX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XX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5、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1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
17、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8、《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1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农民建房申请材料
1、建房户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1份;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规划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证》;
3、建房用地审批单原件;
4、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5、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6、用地红线图2份;
7、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违法用地处罚通知书及缴款收据1份;
8、房屋照片1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资料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抵押贷(借)款合同》;
3、土地评估报告;
4、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属出证地首次抵押的,还需提供出让金完款票据复印件。
备注:
需由用户提供复印的资料,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须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