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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建设场地租赁协议.docx

分布式光伏建设场地租赁协议

***********************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房顶

 

2017年月日

目录

目录2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3

第二条建筑场地租赁及用途4

第三条租赁期限4

第四条租金5

第五条协议光伏电站的基本情况5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6

第七条光伏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9

第八条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9

第九条违约责任10

第十条争议解决与合同解除11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

第十二条保密11

第十三条其它11

本《****************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场地租赁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甲方:

法人:

乙方:

法人:

于2017年月日在签署。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光伏电站:

指乙方于*****************屋顶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协议场地:

指甲方合法拥有位于***************屋顶,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1.1.3租赁期限:

指贰拾(20)年,自2017年12月起至2037年12月止。

如合同届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4并网接驳点:

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

1.1.5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转移合同之义务需协商经对方同意。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二条建筑场地租赁及用途

2.1甲方将合法拥有位于*********************屋顶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2.2甲方同意将上述协议场地出租给乙方,供乙方建设、安装、运营光伏电站。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协议场地租赁期限为贰拾(20)年,自2017年12月起至2037年12月止。

3.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后三(3)个自然日内将协议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3.3自协议场地交付之日起,协议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租金

光伏电站建设占用场地对应区域的年租金单价为*****元/平方米/年。

乙方按照本年租金单价标准向甲方支付租用协议场地的租金,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租赁费用按年支付(在协议光伏电站并网发电的当月支付首年租赁费用,后续支付以该日期为起始日)。

第五条协议光伏电站的基本情况

5.1光伏电站的建设、安装、运营及审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完成后至租赁期满前协议光伏电站及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配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乙方享有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电站的电价各项补贴和碳排放指标收益

5.3乙方申请,甲乙双方配合当地电网实地考察。

根据考察情况当地电网出具原则同意项目并入电网的函,并设计光伏发电项目系统接入方案,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

5.3.1光伏电站220V/380V并网;

5.3.2光伏电站10KV并网,采用T接形式,并网点为10KV线路,需建设二次室、升压站、控制室等;

5.3.3光伏电站10KV并网,通过专线直接并网到附近电网变电站,需建设二次室、升压站、控制室等;

5.3.4其他形式,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计建设。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在本协议生效日,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6.1.1同意乙方使用协议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根据当地电网出具上述形式之一的光伏项目系统接入方案的要求在项目建设地及并网点附近提供场地建设配置光伏电站并网设施。

6.1.2负责维护人员秩序,协助乙方保障人员安全;施工过程中安排相关专职人员负责协助乙方协调人员与安全维护。

6.1.3为光伏电站建设、施工提供以下便利条件:

(1)符合乙方建设电站实际要求的施工通道;

(2)乙方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并网接入点,提供相关电缆管网敷设图,协助项目建设电缆敷设与接入;

(3)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的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提供相关资料,全面配合乙方申请国家各级政府及电网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审批/备案、同意项目并入电网函、设计光伏发电项目系统接入方案、证照办理、国家政策支持及工程验收等手续。

6.1.5持续拥有协议场地的所有权,协议场地所涉及的场地(包括建筑物)在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抵押或任何权利限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设定任何抵押权。

6.1.6若出售转让房屋涉及协议场地所有权的转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确保房屋的受让方同时受让本协议,并同意承担本协议下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

6.1.7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场地租金,并享有该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节能、环保等绿色声誉和本合同约定的权益。

6.2在本协议生效日,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6.2.1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协议场地;乙方承诺使用租赁场地仅用于建设和运营光伏并网电站,且电站接入符合国家要求

6.2.2全额投资建设该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提供相关技术;在甲方协助下办理相关备案、并网发电手续。

6.2.3租赁期限内,负责协议场地中光伏电站建设对应区域不漏雨,接到甲方发现漏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漏雨区域维修。

6.2.4出具光伏电站的施工实施方案,与甲方共同维护人员秩序,保障人员安全。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负责施工安全。

6.2.5在进行光伏电站的安装及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拆除过程中,不得对协议场地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维修恢复。

6.2.6光伏电站在日常运营、维护和检修时,不得对甲方的正常教学、工作及师生人员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乙方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

6.2.7由甲方配合办理光伏电站和规划部门的考察、出具同意项目并入电网函、设计光伏发电项目系统接入方案、立项、证照办理、国家政策支持及工程验收等相关事项。

6.2.8该光伏发电站建设完成正常运行后,由甲方协助对该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行维护,运行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6.2.9乙方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建设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改变甲方房屋结构、建筑屋顶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及其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乙方安装施工中及维护中,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安装施工、及维护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由双方共同确认施工方案后可进行。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租赁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在3日内完成修复费用乙方自担。

6.2.1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项目的消防、安全、卫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统一规划、实施和监督。

6.2.13乙方如将甲方场地转租(借)给第三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利终止本租赁协议。

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赔偿甲方自事发起至协议终止乙方之未付租金。

6.2.14光伏电站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建筑物所有结构变形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漏雨渗水等,包括引起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赔偿。

第七条光伏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7.1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解、移除。

因甲方原因导致建成光伏电站及相应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本条所述光伏电站包括:

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计量设备、控制室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需设备设施。

7.2甲乙双方对各自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承担维护、保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导致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7.3乙方负责电站的安全及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电站的运营维护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协助与配合。

第八条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

8.1乙方负责协议场地中光伏电站建设对应区域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乙方按照光伏电站的寿命(20年)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和检修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8.2未经乙方事先同意:

8.2.1甲方的雇员或其聘请的任何第三方不得进入协议场地作业;

8.2.2甲方不得将协议场地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8.2.3甲方不得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

8.2.4甲方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协议场地安全的活动。

8.3在租赁期限内,如协议场地光伏电站建设的对应区域发生漏水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漏雨区域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拆迁或拆除。

8.4.1如果确实需要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就改造费用进行协商,但对协议场地的改造不得影响其用于安装光伏电站的功能,甲方应保证改造后,协议场地仍能按照原有功能供乙方安装和运营光伏电站;

8.4.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需要拆除光伏电站的,甲方需给予乙方不少于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赔偿以上一年度乙方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为计算依据,自拆除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所应获收益。

8.4.3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协议场地所在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对光伏电站进行拆除的,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协议场地光伏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所有与光伏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8.4.4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原因需要拆除光伏电站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

该等赔偿不应妨碍守约方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条争议解决与合同解除

10.1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的原因,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以下信息均承担保密责任:

12.1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所有商业或技术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

12.2本协议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日期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协议一式贰

(2)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

(1)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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