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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说明

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的有关说明

一、人员经费编制范围、标准说明

(一)预算安排经费的人员范围说明

包括实有人员、计划内临时工以及遗属等。

实有人员。

实有人员包括实有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

其中实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非在职职工。

非在职职工包括待分流人员、分流学习人员、病休人员等。

计划内临时工。

指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人员。

遗属。

遗属是指符合石家庄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石人[2007]101号)有关规定,并享受相应标准遗属补助的人员。

(二)预算安排人员经费标准说明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中的发入项目、发放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以2013年11月份现有人员的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按按石家庄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2、特殊岗位津贴。

包括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法官审判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收征收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依据人社部、财政部最新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列入预算。

没有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文件的津贴补贴,不列入预算。

由区组织部、人社部门批准执行的津贴补贴,以实际批准数额列入预算。

3、年终一次性奖励。

行政单位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奖金按基本工资及基本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4、临时工工资。

临时工工资按各部门现行标准安排。

注意:

居委会兼职干部工资按每人每月1320元、离任人员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列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

城管协管员工资和卫生队一线清洁工工资按每人每月2500元列入预算。

以上四项在“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长期聘用人员和长期临时工”项中填报。

教育系统班主任津贴按每位每月100元列入预算,在“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其他”项中填报。

5、社会保险缴费。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现行规定,自收自支和差额管理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需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参保人数计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落实。

(2)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14.9%列入预算。

(3)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石劳[1999]162号)规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按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的2%编制预算。

6、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2015年的绩效工资按全年安排。

其中: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

7、离休费、退休费。

反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8、退职(役)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9、抚恤金。

国家机关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统一按石民政[2012]6号执行,事业单位按原标准执行。

10、生活补助。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按我市2014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

发改局负担的区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补助及民政局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等支出据实列入部门预算,并提供明细表。

11、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以及享受100%退休费的人员增发生活补贴。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相应的增发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老专家参照执行。

12、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仍按原统计口径填报。

13、医疗费。

全区离休人员医疗费根据实际需要全额安排;区财政负担的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由劳人局据实列入部门预算。

1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的12%核定,按原开支渠道全额安排。

(三)与预算安排相关的工资口径的确定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工资。

2、工资总额:

行政单位的工资总额界定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生活补贴、工作津贴。

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改革到位后界定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3项。

二、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范围、标准说明

正常公用经费是用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单位正常公务活动和日常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在编制预算时采用按定额核定的方法,以2014年11月份实有人数为准核定各单位正常公用经费,预算内不负担公用经费支出的部门,由预算外资金参照标准定额安排。

教育系统正常公用经费即指生均公用经费,计算依据为2014年9月30日实际在校学生人数。

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各中小学按城市小学生均345元,农村小学生均685元;城市初中生均506元,农村初中生均885元;高中、幼儿园按原标准安排,由各学校参照下列项目标准依次安排,公用经费总量不超生均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专户资金安排(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含职教费、福利费、离退休公用经费)。

1、办公费:

区四大班子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650元,其他部门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450元标准定额安排。

2、报刊费:

区四大班子和宣传部按实际需要安排报刊费,其他部门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0元标准定额安排。

3、印刷费:

区四大班子按实际需要安排印刷费,其他部门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0元标准定额安排。

4、邮电费:

包括办公移动电话费、办公固定电话费、领导住宅电话费、专用线路网络通讯费等。

办公移动电话费安排原则:

纪检委批准配置的移动电话,按四大班子在职领导和其他部门正职领导每人一部的原则,四大班子领导每部每年3000元、部门正职领导每部每年2000元定额标准安排。

预算内对办公固定电话费用安排原则:

由部门负担费用的外线电话按每部每年2000元标准定额安排;由部门负担费用的内线电话按每部每年1000元标准定额安排,单位报送办公固定电话费预算时同时附缴费电话号码明细表。

对领导住宅电话费安排原则:

在职正处级领导每年800元、副处级领导每年600元、正科级领导每年500元、副科级领导每年300元标准定额安排。

对专用线路网络通讯费按提供的缴费合同或上年缴费依据安排。

5、取暖费:

对实际发生费用的部门,按取暖面积每平方米31元标准定额,由预算内、外资金综合安排。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核准小汽车数量,以编制内实有数为准。

公车运行费:

区四大班子按每车每年40000元标准、部门按每车每年30000元标准定额安排。

执法车辆及应急车辆运行费:

每部车按每年30000元标准定额安排。

其他车辆(工具车)运行费:

每部车按每年20000元标准定额安排。

其他交通费:

无车部门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定额安排,有车部门不安排其他交通费。

7、差旅费:

区四大班子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2250元,其他部门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定额安排。

8、维修(护)费:

包括房屋建筑物维修费和办公设备维修费。

房屋建筑物维修费按每平米5元标准安排;办公设备维修费安排原则:

区四大班子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50元,其他部门在职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定额安排。

9、会议费:

分为一般会议费和专项会议费,一般会议费安排原则:

区四大班子在职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他部门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定额安排。

区四大班子按当年实际会议要求单独做专项会议费预算。

10、职教费:

按基本工资的1.5%核定,按现行实际拨付渠道列入部门预算。

11、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按公务费的2%核定。

公务费包括:

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会议费和物业管理费。

12、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

按上年度实际支出及本年已预知的政策变化,由预算内、外资金综合安排。

13、工会经费:

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核定。

由财政统一拨付区总工会,不再列入各部门预算。

14、福利费:

按基本工资的2.5%核定,按现行实际拨付渠道列入部门预算。

15、办公设备购置费:

教育系统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内安排,其他部门一般不安排。

16、其他:

包括离、退休人员公用支出及福利费等。

主要内容为: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

副厅级以上人员(含副厅级)按每人每年1100元标准定额安排,正处级以下人员(含正处级)按每人每年700元标准定额安排。

离休干部特需费:

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定额安排。

退休干部公用经费:

副厅级以上人员(含副厅级)按每人每年580元标准定额安排,处级人员按每人每年480元标准定额安排,正科级以下人员(含正科级)按每人每年380地标准定额安排。

退休干部特需费:

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定额安排。

离、退休人员福利费:

按基本工资的2.5%核定,按现行实际拨付渠道列入部门预算。

三、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编报说明

专项公用经费是指单位为完成自身职能任务而设立的用于单位自身运转且具有专门用途的公用经费支出。

专项公用经费预算根据有关政策依据,按标准或实际需要安排。

没有文件依据,但根据区委、区政府当年确实需要完成的专项工作,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区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列入预算。

市、区教育费附加由财政按2014年教育费附加收入预算全额安排到教育局,不再由各学校分别报送。

2015年按适当压缩专项公用经费的原则,不再单独针对各单位的工作细项编制专项工作经费。

在编制专项公用经费预算时,部门需同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并在预算报表上标注经费所依据文件名称、文件号及执行标准、数量等信息。

所有专项经费将通过直接支付系统进行结算,并逐步加大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绩效目标考核有关要求

2015年将对区重点扶持项目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凡未确立明确的纯净目标、指标,或绩效目标、指标设立不可行、不规范的,不予列入部门预算。

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工作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对绩效评价结果不优的项目,下一年度减少或不安排预算。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有关政策说明

2015年乡(镇)、街道办事处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及标准细编预算,同时财政还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辖区人口和面积为参数,单独安排“社会事务专项工作经费”,以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性事务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2015年部门预算中的正常公用经费,均参考且略低于市直部门正常公用经费标准调整2015年编报要求。

2、2014年人社部门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按人社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编报人员经费,并在“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社区工作者工资及保险”中反映。

3、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人员经费按在职基本工资和退休人员全额负担的原则在“专项经费”中编制预算。

4、街道办事处集体编制人员经费按档案工资(不包含高出津补贴30%部分)和实际缴纳保险费数额编制,在“专项经费”反映。

5、各单位应按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当年未报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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