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王金华等贪污受贿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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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华等贪污、受贿案

  王金华等贪污、受贿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如斌。

  被告人王金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区长,家住略。

  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文宗森,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敬忠,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技术员,家住略。

  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华林,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副区长,家住略。

  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居家中。

  辩护人刘光明,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食堂管理员,家住略。

  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居家中。

  辩护人何强,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洪基;审判员肖红星;人民陪审员刘明福。

  6、审结时间2019年3月3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12019年至2019年间,在被告人王金华提议并决定,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天河煤矿生产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由被告人宋敬忠填表,被告人王金华签批的方式,在2019年5月至12月和2019年1月及3月至12月间,虚报9、8采区准备进尺、修理工资,然后交给回采四区承包人王志平另案处理到天河煤矿报账,先后19次从矿财务上套取公款26605143万元进行私分,除0385143万元王志平未付给四被告人外,其余的2622万元由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四人私分,其中被告人王金华分得68992万元,被告人宋敬忠分得69026万元,被告人王华林分得68992万元,被告人陈小金分得5519万元。

  22019年和2019年,被告人王金华在担任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区长职务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承包人王志平现金13万元。

  立案前,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陈小金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退回了全部赃款。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金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小金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依法判处。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王金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宋敬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贪污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被告人王华林供认得了钱属实。

  被告人陈小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以上四辩护人共同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贪污金额是依照王志平的陈述来确定的,但王志平事实上与本案被告人有矛盾,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可靠,法庭应谨慎采信。

  此外,王志平在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中,对四被告人贪污的金额前后陈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志平的陈述的真实性,虽然四被告人供认有虚列准备进尺和巷道修理等工程开支的行为,但是不能确定具体的虚列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含有实际发生的准备进尺和巷道修理费用,且无法区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贪污的证据不充分,认定的贪污数额不准确。

  被告人王金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金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又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王金华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的辩护人提出,即使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也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贪污事实。

  2019年及2019年,江西省天河煤矿决定对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实行内部煤矿采掘经营承包,并与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制。

  尔后,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又将该经营承包权转包给个人王志平另案处理开采,时任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区长的被告人王金华与王志平签订了2019年及2019年回采四区内部经营承包合同。

  在2019年及2019年承包经营期间,四被告人利用天河煤矿生产管理上的漏洞,在被告人王金华提议并决定,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被告人宋敬忠在报表上增加工程量,被告人王金华签批的方式,于2019年5月至12月间虚增9采区准备进尺工资8944743万元,于2019年1月和2019年5月至12月间虚增9、8采区准备进尺工资5928275万元,然后交给回采四区承包人王志平到天河煤矿报账,先后13次通过王志平从天河煤矿财务上套取公款14873018万元,由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及同案人王志平私分,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各分得39万余元,被告人陈小金分得31万余元。

  2、受贿事实。

  2019年和2019年,被告人王金华在担任回采四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承包人王志平现金1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金华在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在在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小金于2019年5月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已将赃款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王志平的供述,证实在2019年至2019年,他承包天河煤矿回采四区的安全与生产期间,回采四区的领导要煤矿技术员采取虚列准备进尺和巷道修理等工资,从天河煤矿财务科报出,由四被告人私分。

  因为只能通过他才能报账,并由他将钱取出交给宋敬忠,是王金华交代将钱拿给宋敬忠。

  2019年及2019年,都在每年4月份就做好了准备进尺工程。

  在2019年11月,为了感谢王金华,送给王金华现金5万元。

  2019年中秋节前后,又送给王金华现金8万元。

  共计13万元,王金华并没有退还,也没有听刘河南说过收到其送给王金华的钱。

  2、证人刘河南证言,证实写给王金华的那两张收款收条是假收条,是王金华说要其他帮忙,王金华说收了王志平两次钱,一次5万元,一次8万元,要他打张收条证明已收到王金华13万元钱。

  3、证人周桂华证言,证实在2019年和2019年,爱人王金华分别给了其两笔现金,一笔是5万元,一笔是8万元。

  都存入银行了,王金华没有说钱是哪里的,他没有拿过钱给刘河南。

  4、证人刘桂开、周明安证言,证实2019年至2019年,天河煤矿回采四区9、8采区的准备进尺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就做好了。

  5、证人袁春刚的证言,证实巷道修理费用是每月必须发生的费用。

  6、天河煤矿文件和证明材料,证实,告人王金华、王华林分别为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区长和副区长,被告人宋敬忠为天河煤矿测量助理工程师。

  7、天河煤矿内部经济责任制,证实天河煤矿与回采四区系内部经营承包关系。

  8、回采四区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证实回采四区与王志平的经营承包关系。

  9、退赃凭证,证实四被告人已退缴赃款。

  10、被告人王金华供述,证实2019年元月份,回采四区将采煤井承包给了王志平,由王志平组织民工采煤,区里负责工资、材料费等开支,并有合同约定。

  2019年8—9月份和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志平先后给了其5万元和8万元现金。

  2019年至2019年间,由其决定,以虚报准备进尺工资的方式从矿里套取了公款由其与王华林、宋敬忠、陈小金四人私分,其大概得了6万余元钱。

  其基本上每个月会安排技术员宋敬忠在做报表时多报一些没有发生的数据,王志平报账后就会把多报的钱交给宋敬忠。

  同时供认每年会集中做准备进尺3-4个月。

  11、被告人宋敬忠供述,证实在2019年至2019年两年间,从承包人王志平手里得了一些钱,由其与王金华、王华林、陈小金四人分,但陈小金有时会少分。

  主要是通过虚列准备进尺工资从矿里套出来,是区长王金华安排这样做的,一般会一起商量。

  由承包人去矿里报账后,将虚报进尺的那部分拿给其,有些是报的数比实际做的高,还有的就是根本没有做。

  因为矿里不知道每月准备进尺的实际情况,不会来验收,由区队自己验收,只是按照其填写的报表审批报账。

  其大概得了6万多。

  是四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就说到这样子来搞一些钱。

  12、被告人王华林供述,证实2019年至2019年,其与王金华、宋敬忠、陈小金四人通过造假的准备进尺工资与造假的巷道修理等费用,从矿财务上多报出钱来私分,其共分得7万元左右。

  是四人在一起的时候,无意中说到收入太低,想些办法弄些钱,所以王金华就要宋敬忠去做。

  13、被告人陈小金供述,证实其在2019年以来,与天河煤矿回采四区的王金华、王华林、宋敬忠、肖志荣合伙贪污公款,其分得5万余元,具体数额记不清。

  是以虚列准备进尺工资、巷道修理费的方式,都是由王金华、王华林、宋敬忠操办。

  大约是2019年5月开始得钱。

  14、检察机关的问话笔录,证实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的归案情况。

  四判案理由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华系国有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区长,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及同案人王志平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准备进尺工资,然后到天河煤矿财务上报销,共同将天河煤矿财物14873018万元套出,并予以私分据为己有,且在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过程中,被告人王金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此外,被告人王金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在2019年承包采掘天河煤矿回采四区9采区虚报冒领准备进尺工资的事实,有同案人王志平的陈述,证人刘桂开、周明安的证言予以证明是在2019年4月份以前都是做实际发生了的准备进尺,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的供述也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在2019年5月至12月间,先后8次虚报冒领了9采区准备进尺工资8944743万元。

  2019年,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承包采掘天河煤矿回采四区8采区,该采区的准备进尺工程,由于同案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已证实在2019年4月份以前做的都是实际发生了的准备进尺,因此,四被告人2019年虚报8采区准备进尺工资应从5月份开始计算。

  此外,四被告人2019年1月份在天河煤矿报销的准备进尺工资1152926万元,仍是以2019年9采区的准备进尺工资报账的,属虚报,应一并计入四被告人的贪污犯罪金额,由此可认定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在2019年承包采掘天河煤矿回采四区8采区期间,通过王志平在天河煤矿虚报冒领9、8采区准备进尺工资5928275万元。

  而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在2019年3-4月份还虚报了35万元准备进尺工资的事实,因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根据天河煤矿财务凭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贪污金额中实际包括准备进尺工资和巷道修理费用两部分,虽然同案人王志平的陈述明确肯定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不仅有虚报准备进尺工资,而且还有虚报巷道修理费用,但只有虚报准备进尺工资的事实得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佐证,而对于巷道修理费,证人袁春刚的证言证实巷道修理费用是每月必须发生的费用,且该证言内容符合煤矿生产实际,本院予以采信,此外,因巷道维修费用在财务报表上是直接反映出来的,所以应该是可以在天河煤矿报销的。

  至于巷道修理费中有无虚报,公诉机关认为实际巷道维修费用已由王志平个人支付了,在财务上报销的都是虚列的,应认定为贪污,但所依据的证据只有王志平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同案人王志平的陈述、证人刘桂开、周明安的证言,只证明从每年的5月份开始就没有做准备进尺了,并没有证明虚报巷道修理费用是从每年5月份开始的,公诉机关把四被告人虚报准备进尺工资的同时在财务上报销的巷道修理费用认定为是虚报,缺乏证据证明,因此本院无法判定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2019年及2019年承包采掘天河煤矿回采四区期间,在天河煤矿报销巷道修理费用时是否有虚报巷道修理费用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贪污了虚报巷道修理费用8232127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在2019年至2019年承包采掘天河煤矿回采四区期间,虚报准备进尺工资到天河煤矿报销的事实,不仅有同案人王志平的陈述,还有证人刘桂开、周明安的证言及相关财务凭证证实,而且四被告人也有供述,并能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在2019年至2019年间贪污公款14873018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被告人王金华在在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在在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也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小金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自首,案发后,四被告人已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

  四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定四被告人的贪污金额的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金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金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又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对王金华减轻处罚的意见,及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五定案结论

  吉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王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3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

  2、被告人宋敬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3、被告人王华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陈小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王金华、宋敬忠、王华林、陈小金四人合谋以虚报准备进尺工资,然后到天河煤矿财务上报销的手法套出天河煤矿钱财14873018万元,私分后据为己有,该类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一定的职权,实施犯罪行为都经过谋划,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本案通过运用证人刘河南、周桂华、周桂华证言与其他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对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了认定。

  而对被告人王金华的受贿13万元的行为,本案通过对行贿人员的证词的分析判断与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有效印证后对受贿的事实作出认定,本案通过对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的运用,使得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有效地达到认定犯罪事实的地目的,并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本判决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均完整列举,证据内容具体明确,分析论证充分,事实认定清楚,为准确定罪判刑奠定了基础;判决书的格式符合规范,结构谨严,层次分明,要项齐备,事实叙写明确具体,证据列举全面准确,质证过程充分,理由阐述充实有力,是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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