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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卷宗归档心得体会

整理卷宗归档心得体会

  导语:

一本完整的案卷,能够体现出办案人员在整个案件中所做的工作,能清晰的反映他对案件的判断和分析那么心得体会该如何写,以下是XX为各位整理了相关类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整理卷宗归档心得体会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

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

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

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

显然不是。

那是什么呢?

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

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

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

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

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

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

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

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

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

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

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

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

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

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

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

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

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整理卷宗归档心得体会  案卷的整理归档是实习律师要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但如果把它仅仅当成一种装订技术,那就还没有真正理解案卷归档对实习律师真正的意义所在。

案卷整理归档不是体力活,实习律师也不是苦力。

作为实习律师,我们要做有心人,要从看似简单的整理工作中实现学习收益最大化。

  一、案卷本身就是丰富的宝藏。

传说中的宝藏都是需要寻找并挖掘的。

如果不把它们挖掘出来,再丰富的宝藏,也只是传说:

  1.案卷是律师办案程序的书面再现。

一本完整的案卷,包含了从收案、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证据编用、庭审过程以及庭后的必要工作等记载资料,通过学习案卷可以对办案程序有一个比较宏观的了解和把握。

比如林家旺律师办理的一宗贩毒案件(琼昌律刑006号),从收案到结案历时6个月结案,通过阅卷,虽然我没有参与该案,但我仍然有一种协助办案的感觉,主要办事程序仿佛历历在目。

当然,案卷并不能体现律师全部的工作过程,我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还要脚踏实地的学习。

  2.案卷是承办律师办案思路的书面载体。

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起诉状或答辩状体现了承办律师为当事人设计的权利诉求,以及该诉求所依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代理词中,律师要结合证据对事实的确认和法律定性做进一步的论证或者反驳,确定该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案卷最后那一页的“办案小结”是承办律师对自己办案思路的一个反省和总结,哪些意见被采纳了,哪些没有被采纳以及原因出在哪里,等等。

这都是我需要学习和积累的重点。

  通过在装订过程中对案卷的学习,我体会到面对一个案件,要坚持用审慎态度聆听当事人的陈述,用证据去印证案情,对必要案情细节要进行挖掘式、启发式的提问。

如果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子,还要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选择好突破口,只有方向对了,接下来的工作才会比较顺利。

如果案情允许有多个解决方案的话,权益最大化的那个诉讼方案有时候并不是首选,而应当是最有把握胜诉的那个。

对于当事人来说,实现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

  在整理案卷时关于办案思路方面还有一个收获:

比如,我看到起诉书的时候,我就越过答辩状直接看证据部分,结合证据我总结好自己的答辩观点,再返回头看答辩状,研究承办律师的思路,琢磨他为什么要这么想,为什么会主抓这个焦点,我为什么没有想到,我分析的时候在什么地方存在疏漏,等等。

阅读其他法律文书时也是如此。

最后合上案卷,再总体回顾一下律师的整体思路,记住关于类似案件的办案模式。

在这样的对比过程中,可以快速并有效地找出自己的不足甚至是错误之处,纠正自己的思维方向,成熟自己的思维习惯,吸收借鉴执业律师的成功经验。

这是快速成长的又一个有效捷径。

  3.案卷的记载内容反映了承办律师与对方律师的思想交锋。

案卷里的材料并不是承办律师一家独唱,还有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

在这些法律文书中有时候一方律师在起诉书中提到了很多理由,另一方律师只是紧紧抓住一个地方重点进攻。

这时候我并不认为是那个律师的失误,这可能是他的策略。

律师的注意力要全面,但更注重选择的针对性。

  同时,通过阅卷,还可以学习到对方律师的代理思路和相关技巧,一举两得。

  4.一本案卷,就是一部的法律文书汇编。

案卷里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都在格式和内容方面给我们实习律师很大的参考和启发。

很多优秀的法律文书中的闪光之处,我可以借鉴;个别文书中的不当之处,我可以镜鉴。

  二、通过学习案卷,会得到案卷之外的收获。

  人的思维方式很奇怪,有时候明明在做这件事,头脑中会突然冒出另外一件事情的处理方法。

这是一种没有因果关系的“灵光一现”。

比如我正在看一个合同违约案件的卷宗,会突然想到一个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案,即使这两个案件可能没有任何关联。

我把它们记下来以备后用。

又比如我看的一个案卷中(那本案卷不是我整理的,我也忘了哪一本了),承办律师收集并整理好证据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充分论证的时候,我突然就产生了一个观点。

我不知道这个至少可以尝试的观点正确否,希望得到前辈老师们的指正:

  打赢官司并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胜诉,即使败诉但实现了预期目标也是实质意义上的赢。

具体来讲,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基本上都能做到实体意义上的赢下案子;如果证据明显不利那在实体上很难胜诉,就换个角度争取程序意义上的赢。

况且在很多情况下,充分利用程序上的有利之处实现赢案比费力调查取证后实现赢案更能缩短周期,提高效率。

当然,无论是实体上的赢还是程序上的赢,只要对方的期望不能实现,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律师的职业性质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地总结过去学习现在前瞻未来。

在案卷中学习是我整个实习过程中学习的起点,以上这些也只是我在之前案卷装订中的心得与体会。

随着在实习过程中不断的继续学习和积淀,我会在以后的案卷学习中有更深层次的收获,我会一一铭记在心,并充分运用。

整理卷宗归档心得体会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于诉讼卷宗的材料人收集、整理、装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它是我们检察系统案件立卷归档的依据。

工作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注意卷宗材料的收集要齐全。

  卷宗材料的收集是立卷的基础工作,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避免立卷过程中出现插卷、拆卷等现象。

  收集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收集,凡是本部门办理的案件都要收集立卷归档,包括初查后不立案案件。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案件的案情发生了变化需要作进一步的处理,或作其它用途,这时的初查材料显得尤为重要。

因而我们每个承办人都应该掌握应该归档的案件种类,以避免遗漏应该归档的案件。

二是卷内材料的收集。

首先是法律文书要齐全,不能缺少。

其次,要收集的材料包括:

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打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作重要修改的文稿;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批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以及办案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卷宗材料的收集要注意尽量收集原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签发稿,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件等。

有关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口头指示、谈话、电话及会议记录,

  都要及时收集。

有些谈话记录如作证言使用,必须有谈话人签字。

  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遗漏案件材料的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

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加以注明。

  2、要掌握立卷原则

  (])承办人立卷原则。

因为承办人自始至终参加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负责收集、保管检察诉讼文书,熟悉案情,了解诉讼文书材料的形成过程。

由承办人立卷有利于立卷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

  

(2)结案立卷原则。

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因案件的办理时间较长,立案与结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假如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先行立卷,则可能出现卷内材料有头无尾或频繁续卷的情况。

因而确立结案立卷原则,对于保证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材料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这一原则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一个法定诉讼程序完结,即可视为结案,如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不诉、撤案等做出处理结论的;二是已经归档的案件,如因办案程序的改变,需要再次办理的,待再次办结后另立分册归档:

三是对于某些不能及时结案的案件,应视为办案程序中断,

  立卷备查,如犯罪嫌疑人批捕在逃案件,有的在逃多年,其材料应装订成卷。

  (3)按办案程序立卷原则。

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要按实际办案程序排列卷内材料,立卷时要遵循办案的进程,严格按照案卷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不可颠倒或混淆。

其二是要按办案程序分别立卷,由属于不同程序的多个办案单位分别立卷,即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办案或兄弟院协作办案等,都由材料形成的部门分别立卷。

上级院协助下级院办理的案件,主要材料由下级院立卷归档,上级院只存承办人带回的需要归档的材料。

上级院移交下级院、下级院移送上级院办理的或案件管辖变更的,在案件办结后,各自订卷。

案件承办人并应负责将最后处理结果要回,分别存入各自卷内。

坚持按程序立卷原则,有利于保持案卷材料的连贯性和层次性,完整地记录办案全过程的原貌。

  (4)一案一号原则。

即无论同一案件形成几个卷宗,只能以这个案件为基本单位立卷,不能视文书材料的多寡,随意与其它案件材料分割或合并。

一案一号原则是卷宗立卷、归档、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有利于完整、系统地反映一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和维护案件的历史全貌。

  3、分卷装订

  卷宗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组卷的。

作为检察案卷,组卷时应分立正卷和内卷,即可以向律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归入

  正卷,不能对外提供的材料包括一些工作文书归入内卷,检察正卷又分文书卷和证据卷。

检察正卷要随诉讼阶段的完毕,最终归法院保管,检察内卷要在案件侦结和办理完毕后,归本院档案室保管,因此,检察内卷材料一定要收集齐全,以反映案件全貌。

具体那些材料入正卷,那些材料入内卷,《检察档案工作手册》中有规定,可遵照执行。

  4、卷内材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装订

  对办案中产生的材料及一些新文书,未列入《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原排列顺序的,按实际办案程序进行了穿插排列。

我们就按此规定执行。

但要注意几个问题:

  

(1)要注意主件和附件的排列。

主件和附件的排列顺序应是主件在前,附件在后。

如县院向市院报送关于某一案的请示时,有请示材料和该案原处理意见等若干份附件材料,就将请示材料(主件)排在前面,将附件排列在后,如市院有批示、答复件,应排列在前两份材料前面。

  

(2)要注意打印件与底稿的排列顺序,正确的排列应是打印件在前、底稿在后。

打印件与底稿同属一个产物,法律文书的底稿一经签发,就要以盖有检察机关印章的正式打印件产生作用,这样排列以便清楚地反映检察诉讼文书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3)要按重要程度排列。

其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重犯的材料排列在前,这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所形成的诉讼材

  料。

二是主要证据排列在前,对定罪量刑起主要作用的证据材料,排在其它证据的前面,多种罪行的案件,将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排在其它证据材料的前面;

  (4)要按时间顺序排列。

主要是指在办案程序排列的基础上,其中同一程序中的某些材料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如同一罪行、同一笔账目,讯问单一犯罪嫌疑人按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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