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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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更加规范检测环境条件和实验室管理,从而切实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及分中心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一、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的要求,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下发分中心执行。

二、

三、各分中心负责组织本分中心人员贯彻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

 

第三章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一、名词解释

1.监测人员:

指各级监测机构从事样品采集、水质和水生物检测、实验室管理和水质评价等人员。

2.管理人员:

指中心主任、副主任、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3.评价人员:

指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人员。

4.采样人员:

指从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人员。

二、人员培训

1.中心、分中心的管理人员、水质评价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分别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有关实验室管理或其他内容相近的管理岗位技术培训,水资源质量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或其他专项水质评价的岗位技术培训。

2.中心、分中心的检验人员应适时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

3.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内容由部水文局确定,或委托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

流域监测机构、流域水文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级监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培训。

4.参加水利部相关司局组织的水质监测技术、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培训的人员,成绩合格可取得《水利部培训登记证明》。

其中,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岗位可同时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人员考核

1.组织

(1)流域监测机构承担对省中心省人员的技术考核。

考核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省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其他岗位人员的技术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的,经流域监测机构复核,报部水文局备案,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部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对相关监测机构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部水文局。

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部水文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一式三份)报部水文局。

(5)省中心对所属分中心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流域监测机构。

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流域监测机构复核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报经流域监测机构签署复核意见后,报送部水文局备案登记。

(6)各主考单位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将《岗位技术考核情况统计表》报送部水文局。

2.考核内容和方式

(1)样品采样、检验等岗位技术考核分别采取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的方式。

各级主考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内容。

①理论考核包括:

水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水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等。

②技能考核包括:

现场采样、试剂配制、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定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2)理论考核试卷命题主要从《水环境监测实用技术问答与岗位技术考核试题集(第二部分)》抽取,考核组自行命题不超过20%。

理论考核采取闭卷方式考核。

(3)检测人员现场操作考核可选择有证标准样品的测定、留样复测、天然样品的加标回收率测定、人员比对和操作演示等考核方式。

(4)新进检验人员须有不少于3个月在实验室见习的经历,方可申请参加见习项目的岗位技术考核。

(5)检验人员首次参加理论考核成绩合格的,5年内再申请同类别其他检验项目岗位技术考核时,可免于理论考核。

(6)样品采集人员、检验人员参加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一次补考。

(7)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在每年春季和冬季定期举行岗位技术考核。

省中心应在主考单位预告的考核日期前2个月向主考单位递交《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

主考单位可根据参加考核人数、考核项目,组建考核组,确定集中考核或分别考核的时间、地点。

(8)中心上、下半年举行岗位技术考核。

分中心应在主考单位预告的考核日期前3个月向主考单位递交《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

中心派遣的考核组应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核组成员持证上岗项目应能基本覆盖所主考的项目。

(9)考核组具体实施的考核工作,主要包括理论考核试卷的命题及阅卷评分、确定现场样品测定的考核方式并同步监督、形成岗位技术考核意见、编写并提交《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等。

(10)理论考核试卷、《检验(采样)人员基本技能考核评分表》,由考核组成员签字交被考单位存档备查。

四、岗位证书管理

1.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岗位证书延续

(1)检测岗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免考延期:

①近两年内从事该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并能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近三年内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该项目质控考核、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或结果满意,并能提供本人参加考核的有关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且连续从事水质监测工作满10年的,岗位证书有效期满后仍从事原检测项目参数工作,可予以免考,并换发岗位证书。

(2)采样岗位

近两年内从事水质监测采样工作,并能提供本人采样原始记录,可予以免考延期。

(3)申请证书延续的监测机构,填写延续审核表,并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提交;主考单位组织专人审核监测机构提供的延续审核表和相应原始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延续项目予以确认。

(4)

(5)经验证满足以上岗位证书延续条件的,可延续证书有效期5年,重新填写证书。

(6)

检测证书的填写:

考核方式为“验证延期”,考核日期和主考人员可不填,考核结论为“确认合格,有效期至x年x月”(2015年验证延期的有效期统一为2020年12月,主考单位填写日期统一为2015年12月),证书其他内容和证书附表的填写仍然沿用原来的方式。

采样证书的填写:

按“岗位证书”上的要求填写。

2015年验证延期的有效期统一为2020年12月,主考单位填写日期统一填2015年12月,证书其他相关内容填写仍然沿用原来的方式。

(5)持有《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样品采集和检验工作。

未持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相应工作,其质量由持证指导人员负责。

(6)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取得《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或注销持证资格: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调离水利系统监测机构者。

第四章实验室质量考核与比对实验

一、组织

1.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级监测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工作,下达监测机构质量控制年度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

2.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根据水利部水文局下达的质量控制年度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和要求,拟订水利系统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方案;组织质量控制考核与实验室间比对试验;负责信息汇总和报告,建立水利系统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信息数据库。

3.流域监测机构负责本流域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考核和比对试验计划,组织实验室间比对试验。

4.省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中心的质量控制和比对试验计划,组织分中心积极参加水利部水文局或流域监测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负责本中心的质量管理信息汇总和编制质量管理年度总结及下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报流域监测机构。

二、质控考核方式与内容

1.质量控制考核方式

(1)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由实验室监测人员按照质控程序对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进行分析,用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相符程度来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实验室常规质量控制考核,由实验室自身完成质量控制基础试验和常规质量控制试验,编制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2.质量控制考核内容

(1)根据水利部水文局下达的年度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和实际需要,主考单位制定考核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考核项目。

(2)主考单位向被考监测机构发放考核样品,明确稀释方法、浓度范围及注意事项等。

(3)被考监测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样品测试,并按考核实施方案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

(4)主考单位汇总各被考监测机构上报的考核测试结果,进行综合统计处理,对考核结果做出分析评价。

考核不合格的,主考单位应及时安排一次补考。

3.常规质量控制考核内容

(1)选定1~2个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基础试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精密度偏性试验(AQC试验)及质量控制图的计算和绘制。

(2)采集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进行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查。

(3)针对本实验室所开展的分析项目,选用空白试验、平行双样、加标回收、质控样或密码样等方法进行日常监测质量控制检查。

(4)按常规质量控制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7和附件8),编制常规质量控制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质量控制工作计划、质量控制工作概况、质量控制实施及工作评价,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考核评定

1.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评定

根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和《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1,采用相应的统计方法,对各监测机构上报的考核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处理和综合评定。

2.实验室常规质量控制评定

(1)质量控制基础试验评定

①收集试验中的空白值,由空白批内标准差计算分析方法的检出限DL,要求计算出的检出限DL小于或等于方法规定检出限。

②通过测定系列标准溶液建立标准曲线,以确定方法灵敏度及线性范围。

一般要求相关系数r≥0.999,截距a与零无显著性差异。

③比较各组溶液测定结果的批内变异和批间变异,检验变异的显著性。

④比较标准溶液和天然水样测定结果的标准差,判断天然水中是否存在影响测定精密度的干扰因素。

⑤测定加标回收率,检查水样中是否存在能改变分析灵敏度而不影响精密度的组分。

⑥对各组溶液测定结果的总标准差与各相应浓度的5%或检出限进行比较,评价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和检查操作人员对分析方法的熟练程度。

⑦检验质量控制图的合理性。

落于上、下辅助线范围内点数不足50%,则表示点的分布不合理;连续七点落在中心线一侧,则表明存在明显的系统误差;连续七点递升或递降则表示有明显的失控趋势;相临三点中的两点屡屡接近控制限,表示测试质量异常,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应立即中止实验,查明原因,重新绘制质量控制图。

(2)常规质量控制试验评定

①完成现场采样质控。

通过现场平行样及全程序空白样,全年将本监测机构所开展的全部分析项目均作一次质量检查。

②全年应完成本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项目的90%以上(不得少于水质年报全部分析项目)的常规质量控制试验内容。

3.考核评定要求

(1)应按时完成质控考核项目,上报质控结果。

凡考核项目全部一次合格的,可作为申请减免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现场考核的依据。

(2)凡考核缺项者,要出具主管单位正式公函,说明原因,报主考单位备案,否则视该项目考核评定不合格。

(3)省中心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流域机构提交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和第二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分中心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中心提交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和计划。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报的监测机构,应事先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另行处理,否则按评定不合格处理。

发现有虚报现象,取消该监测机构当年评定资格。

4.考核评定结果

(1)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及常规质量控制考核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2)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主考单位或监督检查考评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实验室能力验证

一、组织

1.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部中心)受水利部水文局的委托,负责编制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2.省中心根据要求,组织全省实验室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

在考核前两周向部中心提交《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

二、工作程序

1.部中心向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及时寄送《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附件5)、《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报告单》(附件6)和能力验证测试样品。

2.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应尽快进行测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报告单等材料。

3.省中心和分中心实验室收到部中心寄送的《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附件7)后,若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结果的,可要求进行补测,并应同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报部中心确认。

4.能力验证结果评定分为:

满意结果、可疑结果和不满意(离群)结果,对能力验证结果审定满意的监测机构,由水利部水文局颁发《能力验证合格证》。

5.对于参加水利部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实验室应立即按照不符合工作程序,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第六章省界缓冲区等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

一、监测断面的设置

省局水资源处节约保护组负责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布设监测采样断面的点位,要求采样断面有明显的标识,断面变更有备案存档。

二、样品采集

1.省中心和分中心要高度重视采样过程,监督采样质量,采样人员应按《水环境监测规范》进行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采样记录详实。

2.在样品保存、运输、交接过程中,采样人员和样品保管员应严格按照中心程序文件和《水环境监测规范》操作。

三、监测频率

中心在下达年度监测任务时,应确保重点水功能区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不得少于《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

四、检测质量和结果报告

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均应该按照中心程序文件和《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按照中心程序文件和《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确保项目、数据统计处理过程、计量单位、数据填报的规范性、监测数据之间逻辑关系应合理。

应积极参加流域组织的联合采样,试验时间比对实验。

五、现场考核

采样人员和检测人员的考核参照第三章第三条。

第七章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大型水质监测仪器设备

二、

大型水质监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水质和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包括移动实验室车(船)及所载仪器设备整体作为特殊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

二、人员

1.人员配备应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2.

3.技术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结构和原理,能熟练操作运用和具备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

4.

三、管理维护

四、

1.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和条件控制应满足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使用的要求,对操作人员及相关的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安全防护措施。

2.仪器的操作规程齐备。

3.对仪器定期进行维护,按周期检定或校准。

4.仪器使用和维护记录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5.对部分不稳定,易漂移的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

五、使用效率

六、

1.仪器整体状态良好,功能齐全完好。

2.

3.大型仪器有效使用次数不少于6次/年。

4.

七、安全环境

八、

仪器操作环境符合要求,安全使用无责任事故。

九、移动实验室

十、

1.操作人员应熟悉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结构和原理。

2.

3.操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能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

5.定期开展比对实验。

6.

7.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8.

9.妥善存放仪器设备,保证野外监测条件。

10.

11.车船证照应存档保存,定期对移动监测车进行养护保证其状态完好。

12.

13.仪器设备应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定和校准,使用前进行检查,保证功能齐全常态化。

14.

15.应急监测出勤应及时。

16.

第八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管理

一、管理制度

二、

1.要求制定水质自动监测站执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质控措施和仪器操作规程。

2.

3.有专职人员保证自动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4.

三、资料管理

四、

1.系统安装、建设、调试等技术文档、竣工验收记录应保存齐全。

2.

3.运行、维护、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应完整齐全。

4.

5.检测仪器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校准、实际样品比对和有证标准物质试验等记录应清晰完整。

6.

五、数据管理

六、

1.监测频次应满足管理部门要求,除临时性故障外,日均值计算不应少于2个有效数据。

2.

3.按规定测报、发布信息,保证数据的采集和传输正常,每年测报或信息发布缺失不应大于30天。

4.

七、运行和日常维护

八、

1.水、电、通讯等应满足要求,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自动站仪器具有良好的安全运行环境,电路系统、接地线路、通讯线路正常。

2.样品前处理系统有效,处理后的样品与按照标准方法处理后样品具有可比性。

3.保证采水系统、配水系统正常,按系统运行要求对流路及预处理装置进行清洗、除藻或更换。

4.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和校准,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在应有效使用期内。

5.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正常。

五、质量保证

1.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与考核的证明材料应归档保存。

2.按仪器的操作手册对自动监测仪器定期进行校准。

3.自动站样品与实验室方法进行比对时候,方法应具有可比性。

4.每年应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核查,结果相对误差不大于±10%。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进行一次比对试验,试验结果相对误差不大于正负15%。

六、现场考核

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在监督检查时,采取现场发放有证标准物质和现场进行实际样品比对试验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九章实验室管理和安全生产

一、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布局合理保证相互无干扰,采光通风、防潮防震等条件应满足要求,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

实验室面积符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相关规定,实验室管理应满足我中心《实验室设施与环境保护程序》和《安全作业与内务管理程序》的要求。

二、资料整汇编、记录和档案管理

1.要求实验室按年度进行资料整汇编,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2.记录和档案管理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三、水质评价及质量管理

评价人员应按《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等技术标准,正确开展水质评价。

分中心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中心提交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和计划,省中心对分中心报告进行汇总后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流域机构提交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和第二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四、安全生产

五、

1.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实验室设有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安全作业与内务管理程序》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

2.人员安全培训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新进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方面的培训后才能申请上岗考核。

3.实验室安全

(1)环境安全

实验室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密封保存,在通风设施下进行试验操作。

应定期对实验室通风橱或其他通风、排风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通风充足。

实验室人员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按要求应佩戴防护面罩、防护眼镜、手套和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④使用腐蚀品的地方应配备喷淋器和洗眼器,并定期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异常状态下应立即安排维修。

⑤在毒害性物品使用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物。

(2)用电安全

(3)

实验室用电应接地,延接电线应合规、安全,有装置防止超负荷和短路。

应定期对实验室用电进行安全检查,查看电器、插座、电线、电缆有无接头松动、磨损或绽裂。

(3)消防安全

实验室应按照烟感探头和洒水灭火系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装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应根据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放置相应的灭火器,灭火器应置于方便取用处且标记清楚,应定期检查灭火设备数量是否充足且在有效期内。

严禁消防通道、实验室过道、楼梯或走廊放置物品占用通道。

(4)压缩气体安全

气瓶应存放在气瓶间或气瓶柜中,在使用过程中加以固定。

严禁气瓶靠近热源和明火,以及放置在气瓶曝晒的环境下。

实验完成应及时关闭用气阀门,应定期对实验室用气安全进行检查,排查气路是否有漏气现场。

(5)化学废物安全

存放化学废物的容器应密封保存,贴有标注标签且完整清楚。

应定期检查化学废物存放期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6)化学品贮存区安全

化学品应按照其化学属性进行分类存放、并标识清楚。

应选择适当的容器存放可燃液体,其储存区应贴“禁止吸烟”标识。

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有通风设施,并且定期检查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严禁试剂室堆放杂物,试剂室应安装安装烟感探头和应急水龙头,有充足的匹配类型的灭火器,应定期检查这些消费设备是否正常并在有效期内。

④应为试剂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提供面罩、防护眼镜、手套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⑤试剂管理员应做好化学试剂出入库登记工作。

⑥试剂室应粘帖安全责任员及联系电话。

(7)化学药品的存放及处理

所有盛装化学药品的容器必须完整无破损且带有标签清楚标识入库日期、开封日期,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化学品是否超期使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应存储在通风条件满足的地方,远离热源、火源、明火焰,易燃易爆化学的储存量不能超过安全生产规定的限值。

(8)野外采样及测量安全设施

野外采样时,采样人员应携带救生衣、面罩、防护眼镜、手套、防滑鞋和防护服等等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水环境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采样。

 

附件

附件1-1:

水利系统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

附件1-2:

水利系统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项目统计表

附件2:

检验(采样)人员基本技能考核评分表

附件3:

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

附件4:

《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附表

附件5:

岗位技术考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6:

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评表

附件7:

常规质量控制技术方法和要求

附件8:

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9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附件10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导书

附件11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附件12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报告单

附件13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补测试验报名回执单

附件14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补测计划作业指导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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