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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合同

私募基金销售合同

  篇一:

私募基金代销合同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与

  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一、合作参与方

  甲方:

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乙方: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邮箱:

  二、目的和定义

  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私募基金产品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面向乙方客户销售甲方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业务。

  甲方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私募基金产品包括: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专门为乙方客户设计投资方案并进行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二)甲方自主设计及负责管理的各类私募基金产品。

  以上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需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完成批准或备案手续。

代销具体产品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代理业务范围

  

(一)特定对象确定、客户身份识别、合格投资者确认、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产品信息介绍、合同签署等业务;

  

(二)私募基金产品市场营销、风险提示、客户服务、销售人员培训等业务;

  (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四、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业务。

  

(2)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销售代理人,乙方并非为甲方唯一的销售代理人。

  (3)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或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包括但不限本协议或《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补充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不当或虚假信息而给客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时单方面停止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私募基金产品,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害甲方权益并给予相应赔偿。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业务相关的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宣传推介材料,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名称和类型、托管情况、外包情况、募集专户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风险揭示、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

  权利、产品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等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向投资者披露的同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乙方。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私募产品代理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

  (4)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私募基金产品的特点等。

  (5)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应符合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定数量。

  (6)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7)产品合同中约定的止损线被触发的,甲方应按产品合同约定及时主动平仓,未及时平仓导致乙方或基金持有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履行法律法规、私募基金产品合同、本协议、具体产品销售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协议、具体产品销售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甲方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不得因委托乙方募集免除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私募基金产品合同和甲方提供的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点安排,办理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

  费用。

  (5)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6)对因私募基金产品设计、运营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具体产品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补充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应按照监管机构的业务规则、要求,制定客户评估、产品推介与销售的合规性管理办法,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产品销售业务人员管理办法,加强风险揭示,避免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3)乙方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4)乙方应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甲方提供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关销售文件,充分披露产品信息,揭示投资风险,做好客户风险测评及适当性管理工作。

  (5)乙方代销甲方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及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6)乙方有义务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负责审查、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底备查,并保证客户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交易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审查、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出现失误,或未能做好客户相关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管理工作,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7)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篇二: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三)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关联交易风险:

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

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五)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

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六)本基金存续期限为。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终止时可能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分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

此外,部分权利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实际办理登记过户至投资者名下的情况,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

王庆彬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篇三:

私募基金代销协议

  基金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介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12月30日在重庆签定了合同编号为YANG-CFG20XX120XX的《战略合作协议书》。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在双方无异议下,本合同可自动延期一年。

  三、合作内容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甲方、乙方的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

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

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

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基金产品募集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

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

  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五、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情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篇四:

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稳健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基金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基金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基金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基金存在上述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基金。

  (四)若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购、参与申请。

若基金管理人判断基金合同的继续执行难以带来预期收益,可终止本基金管理合同。

  (五)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每届基金申购开放日,每周一,三

  10.基金赎回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故存在流动性风险。

  (六)参与基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七)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

投资人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基金。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声明与承诺...............................................................................................................................5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6

  五、基金份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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