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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一年没签合同

上班一年没签合同

  篇一:

工作十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20XX年04月11日10:

48法邦何力律师访谈我要评论(5)

  本期介绍:

近日,李老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面对媒体的采访,他吐露了心声:

1997年我在某企业当临时工,14年了一直在车间干活直至今年被辞退。

偶然听说在一单位干活超过十年,单位就应给些补偿。

我曾去询问但没人愿告诉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单位领导不给出证明,我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我此前在那工作过,真不知如何才好。

为此,法邦就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何力律师。

法邦:

何力律师您好!

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

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何力律师,主要负责劳动人事方面的业务。

  法邦:

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何力

  劳动关系并非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为前提。

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仍然需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邦:

据媒体报道,很多劳动者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往往因不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含义而陷入误区,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何力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的介绍。

  何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变更、解除的。

法邦:

不少友提出疑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终身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对于这些疑问,您能否为大家解答一下。

  何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被变更甚至被解除,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下当然可以被变更,至于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样,符合法定情况仍然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举了以下十四种解除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邦:

工作十年以上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劳动者能否提出赔偿诉求?

若可以,能获得哪些赔偿?

  何力

  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此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单位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追索的时效为一年的问题,目前实务当中仲裁和法院倾向于都以超过时效而予以驳回。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法邦:

职工在企业工作了十年以上,双方之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若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何力

  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或者用人单位认可的情况下,该请求当然可以获得支持。

  理由有两点,同上一问题:

  

(一)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邦:

本案中李老先生的遭遇并不鲜见,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

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哪些证据具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

  何力

  具体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实务当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的合同、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的代表就相应事实的谈话录音,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向劳动者发放的银行工资卡记录同样可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使用。

  法邦:

劳动者应如何防范在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

在应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为专业律师,您能否给大家提点建议?

  何力

  建议劳动者在求职应聘时应当对企业状况进行了解,因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应当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否则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真的会投诉无门。

  同时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切身利益的条款,还有就是用人单位做出降薪或者辞退时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避免在纠纷发生时陷入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等等进行举证的困境。

  法邦: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何力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其实已经没有所谓“临时工”的概念,也没有编制内、编制外的区别,只要是一个正式注册的单位,聘用一个未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单位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依照法定的条件与补偿标准处理离职事宜。

  法邦:

再次感谢何力律师的参与。

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何力

  也感谢法邦。

希望能通过更多的活动,把律师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结合起来。

  篇二:

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提醒劳动者,行使权利是有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单位还没跟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大可以放下心来,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单位在一年内没有跟您签订劳动合同,从您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本期的“职工法律援助在线”专栏将为您解析在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是如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

案例:

公司不签书面合同职工获赔三万元

  王先生于20XX年8月进入我市某外企公司担任经理一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月薪5000元。

20XX年8月,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并没有终止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王先生仍在原岗位工作,但由于人事工作的疏忽,公司没与王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20XX年1月颁布实施的新劳动法,王先生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应该依法支付王先生从20XX年2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鉴于王先生已经领过这6个月的工资,因此公司需要再支付3万元完成双倍工资的赔偿。

律师:

超一年不签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庆云表示,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该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法律规定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这期间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外企公司未与王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虽无主观上的故意,但由于人事疏忽,造成用工瑕疵,最终仍由用人单位为此买单。

  提醒:

维权要趁早切勿延误诉讼时效

  王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应谨记,权利的行使是有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篇三:

已经工作18年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该咋办?

  已经工作18年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该咋办?

市总信访室:

  我1992年进入西安某单位工作至今,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曾多次找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被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

现在我想咨询:

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单位按月二倍支付我20XX年1月至今的工资?

如果可以,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马某某马某某:

  一、单位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二倍支付你20XX年1月至今的工资。

  1、自20XX年1月起,单位应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1992年进入单位工作,至20XX年已工作16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工作年限的规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

  工作年限。

这也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所以,自20XX年1月你提出要求单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就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虽单位多次推脱没有订立,但并不能免除其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你仍有权要求单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应每月二倍支付你20XX年1月至今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上所述,自20XX年1月起单位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经你多次请求单位都没有与你签订,所以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每月二倍支付你20XX年1月至今的工资。

  3、你请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将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为“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与劳动合同法中其他条款规定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性质不同,所以对“二倍的工资”应定性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你一直在单位工作至今,所以仍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

  二、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问题。

  1、与单位协商解决。

你可依法与单位协商,说以利害,请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再支付你一倍的工资。

  2、向工会组织反映。

向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反映,请求工会出面协调处理。

  3、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据此,你可以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解决你的问题。

  4、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你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若对裁决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你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问题。

(林佩)

  篇四: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摘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小王是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一名财务,于20XX年6月5日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XX年4月9日,该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该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同日,该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

小王认为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

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20XX年7月5日至20XX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时经济补偿的问题:

  一、关于一个月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本案中,小王是在07年6月5日进入该公司工作的,此时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是否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07年7月5日)开始该公司要向小王支付两倍工资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施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月内”是指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此该公司应当在08年2月1日前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08年2月1日起,该公司就应当支付小王二倍的工资。

故,小王主张自07年7月5日支付两倍工资无法得到支持,仲裁仅能支持08年2月1日至4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是在与小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即20XX年4月9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从07年6月3日起计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该公司应当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小王在该公司的月平均工资。

  篇五:

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

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

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

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

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

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

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

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需要强调的两点:

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XX年1月31日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二是“二倍工资”中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

由于20XX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20XX年1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

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XX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

笔者认为,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XX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只能支持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

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

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

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

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篇六:

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必须签劳动合同

  员工:

干了10年,这回该我硬气了!

  【案情回放】

  20XX年4月,李某被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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