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委会向自然水厂水价降价的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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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向自然水厂水价降价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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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向自然水厂水价降价的申请报告

  篇一:

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

  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

  xx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

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

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

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

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

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

即:

1.居民生活类用水;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以民用水水价为基础,其他种类水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民用水价的70%。

  第六条村自来水供水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用户缴纳水费=容量水价(费)+计量水价(费)(计量单价×实际用水量)。

  第七条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的固定资产成本。

计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等营运成本。

为使全村容量水价执行水平相对衔接,容量水价仍规

  定为:

使用公称口径20mm及以下的用户每月每户交纳元,使用公称口径mm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交纳元。

  第八条个别家庭供水通过总表转供零售用户的,供应总表的执行供应价格;转供零售用户的,计量单价可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总表以下资产维护管理费。

供应价格、容量水价和资产维护管理费由村委核定。

  第九条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组成:

由供水成本、供水费用、税金和利润及水资源费等构成。

村自来水厂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在重新核定水价时纳入自来水成本中。

  

(一)村自来水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辅材料、动力费、直接工资、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1.原辅材料:

指在制水生产中取水、净水和进行消毒、使用混凝药剂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费用,按平均进货价格乘以实际耗用量列支。

  2.动力:

按规定电价乘以吨水耗用量列支。

自发电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数量乘以平均进货价格列支。

每千吨售水电耗千瓦时。

供水副营业务用电的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资:

指在生产一线岗位的制水工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平均合理工资水平测算。

  4.资产折旧费:

供水动力设备、主管网、泵站、房屋等其他资产折旧。

资产折旧率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修理费按实列支,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的1.5%。

  6.计价中合理水损暂定为:

直供零售的原则上不超过%;供应总表的最高不超过%,总表转供零售到户的最高不超过11%。

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漏损率计算。

  7.输水费用:

指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

  

(二)供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包括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等。

  供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般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以计算供水成本的期间费用。

  (三)税金是指村委用水应交纳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四)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本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中应剔除政府投资和向用户收取的管网建设补贴等,其利润率水平一般为3-8%。

  经省及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水资源费”等政府代收费用纳入到户价格由用户与水费一起缴纳,供水分项入账,并应按规定及时解交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村供水的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第十一条为支持村改水  

工作,对新用水户申请用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可以收取管网建设补贴。

凡居民用户按每户300-400元收取,其他类用水户(公共消防用水除外)按水表公称口径大小收取,使用公称口径25mm及以下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3500元;使用公称口径40—50mm(含50mm)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15000元;使用公称口径50mm以上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40000元。

  临时用水不得收取管网建设补贴。

凡在核定水价时,已考虑主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的也不再收取管网建设补贴。

  镇辖区范围内以及进村工业园区的用水户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二条加强对自来水安装收费和安装维修用材料价格的管理。

在方便村用水户接水的前提下,对接水口以下的用户器材费用及维修由用户负担。

用户户内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可以按每个工日30元标准收取施工费。

用户

  使用的自来水管材可在市场采购。

  第十三条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村与用户商定计费比例,无法协商的从高水价计征。

  第十四条实施管道安装接水后,村负责水表出户部分的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拆移水表和表外乱接水管,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如用户确需移动水表和另接水管,应征得村委同意。

  第十五条村应加强财务管理,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和发放。

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网建设补贴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

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和“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出现。

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

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村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

村自来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越权定、调价和擅自立项收费。

对违反本办法而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二:

关于调整建宁县里心镇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批复

  建价?

20XX?

综10号

  建宁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建宁县里心镇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批复

  里心镇人民政府、镇自来水厂:

  你镇《关于要求调整里心自来水厂水价的报告》(里政[20XX]86号)悉。

鉴于你镇新投入资金对镇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造,抽水用电价格及人工工资大幅度提高等原因,造成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现行核准的供水价格已明显偏低。

为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经审核测算并听证会通过,现将里心镇自来水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里心镇自来水厂供水价格调整为:

  1、对群众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级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户(表)每月用水量在30吨(含30吨)以内的,按基础水价

  1.05元/吨执行,用水量超过30吨的,超过部分按1.30元/吨执行;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暂按基础水价1.05元/吨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量实行季节性加价,季节性加价水价按1.50元/吨执行。

  2、工商企业(含基建)用水价格为每吨1.20元。

  3、饭店及招待所、酒家、旅社、发廊、歌舞厅、茶座、游乐场所等营业性用水价格为每吨1.50元。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不得在自来水价格外再向用户征收其它各种不合理费用。

  三、必须严格加强对自来水厂的管理,保证供水质量,严防偷漏水现象发生。

  四、以上价格自20XX年4月11日抄见用水量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自来水价格批复

  抄送:

市物价局,县政府办,计划局,审计局,里心镇工商所,

  物检分局。

  建宁县物价局20XX年3月27日印发

  里心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测算方案

  一、基本概况

  里心镇区于1991年建成一座自来水厂,利用里沙溪为水源,采用抽水泵将河水抽到高度为72m的镇区北侧西麓峰山头的净水厂,经反应沉淀、消毒处理且向镇区居民供水。

1998年镇人民政府将该水厂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县自来水公司接管后,投入20万元(其中贷款6万元)对该水厂技改。

随着镇区面积和供水需求的扩大,现行配水管网管径偏小,范围偏窄,急需扩大和延伸。

为此,里心镇党委、政府实施水厂扩建工程,将其列为“形象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筹措资金(其中争取上级拨款60万元,自筹49.36万元),对现有水厂进行全面改造和扩建,以彻底解决镇区群众和企业生产用水紧张局面。

现已完成日供水能力2000吨自来水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开始正式供水,供水用户720多户。

20XX年7月经《建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XX]46号)决定:

解除1998年里心镇政府与县自来水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水厂的经营权由县自来水公司变更为里心镇政府。

  二、测算依据

  1、该供水工程预、结算报告。

  2、调查核实的自来水供水工程相关数据。

  3、其他有关资料。

  三、供水工程成本测算过程:

  <一>认定里心镇自来水厂实际供水量。

根据《里心镇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近期(20XX年)日供水量规模为1822吨。

考虑《可研报告》有虚增日供水量,为此,按《可研报告》中“盈亏平稳分析”数字35.24%,即实际供水只要达到设计能力的35.24%就可保本的原则,认定里心镇自来水厂年实际供水量为:

  年实际供水量=1822吨/日×35.24%×365天/年=234357吨<二>供水成本:

166874.95元

  1、原材料成本:

14556.24元

  考虑里心镇里沙溪水比较浑浊,为此,硫酸铝及漂白粉的消耗量分别按0.016kg/吨和0.014kg/吨(县自来水公司每吨水耗硫酸铝0.00993kg),硫酸铝从三明调进,进价为1860元/吨,漂白粉从建宁城关调进,进价为2000元/吨。

加上运杂费、搬运费后,硫酸铝及漂白粉的进货成本分别按2000元/吨和2150元/吨测算:

  ①硫酸铝成本=0.016kg/吨×23.44万吨×2000元/吨=7500.8元

  ②漂白粉成本=0.014/吨×23.44万吨×2150元/吨=7055.44元

  小计:

14556.24元

  2、动力电费(生产用电):

72294.25元

  该供水工程主要用电是:

源水从里沙溪河水37kw电动抽水泵将源水抽至高度为72m的西麓峰山头,经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后,清水靠重力流由配水管网配送到分散的用户。

为此,该供水工程耗电主要是抽水用电。

经向里心供电所查询里心水厂20XX年1-12月份缴电费情况记录为:

全年电费72294.25元,用电量132650kwh,月平均耗电量为11054.17kwh。

以月平均用电量测算,用电单价为0.545元/kwh,则年耗电:

  年耗电费=11054.17kwh/月×12个月×0.545元/kwh=72294.25元

  3、运行人员工资及福利和养老保险等项:

40896元

  水厂运行人员3人(含收费员),年均工资按9600元计:

①工资=3人×9600元/人、年=28800元

  ②福利=28800元×14%=4032元

  ③养老保险等=28800元×28%=8064元

  小计:

40896元

  4、固定资产折旧:

  该自来水供水工程1991年建设时投资493700元,1998年县自来水公司接管后又投资20万元对水厂改造(其中贷款6万元),20XX年扩建时又投资399921.94元。

固定资产形成率按100%,固定资产额为1093621.9元。

折旧年限综合按30年。

则:

固定资产折旧=1093621.9元×3.33%=36417.6元

  5、维修维护费=1093621.9元×1%=10936.2元

  篇三:

破解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难题的新路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积极探索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新路径

  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一直以来,是各地物价部门管理的难点,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难的问题更加凸现,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们对农村供水和价格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重点解剖分析了胡集、石牌、柴湖、双河四个乡镇自来水厂经营状况。

  一、当前农村供水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有19个乡镇场共22家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水厂,目前均处于连年亏损、负责经营的状况,以至于40%的水厂只能采取限时供水的办法维持运转。

其主要原因:

  一是管网建设滞后,供水设备利用率低。

有的乡镇自来水厂建设投资过大,而管网建设滞后,导致:

一方面,各乡镇用水能力严重不足,设备闲臵,成本高,亏损严重;另一方面,由于供水管网建设的严重滞后,距自来水厂较远地方的农民用不上自来水,造成农民用水难。

如石牌自来水厂,设计能力2万吨,实际用水能力仅500吨,设备闲臵,利用率低,成本高,企业亏损严重。

而距该自来水厂较远村民,却因管网覆盖范围有限而用不上自来水,这不仅影响农民的正常用水,也使供水企业无法形成规模效益。

  二是供水结构不合理。

我市农村水厂都没有工业用户和用水大户,只有少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户,居民用水户占总用户的95%以上。

如双河镇区有三家大工厂,都有自建的水厂,双河镇水厂设计供水能力为2000吨,实际用水户只有880家,全是街道社区居民和部分单位,实际日供水仅350吨。

利用率仅17.5%。

由于缺少工商业用水的支撑,农村水厂自然缺乏发展。

  三是供水规模偏小。

由于历史等原因,农村水厂多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有的一镇多厂,这样盲目投资,使水厂规模小,成本大。

如文集镇因地处汉江包围处,内有大小个体水厂十几个,形成不了规模效益,导致单位成本偏高,从而影响到水厂效益。

  四是表计不准。

农村居民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居民,且农村自备水井、河塘水丰富,自来水主要用于做饭和饮用。

由于受生活习惯和消费能力的限制,加上水表精确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水表在滴水状况下不工作,跑冒滴漏现象严重。

柴湖自来水厂国家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投资新建的水厂,项目设计是解决当地人畜禽饮水,日供水能力1万吨,而实际供水能力只有3000吨,利用率仅30%,户平月用水量不足五吨。

石牌镇有76%的居民月用水量只两、三吨,其中还有12%的居民户用水量为零。

大量实际发生的水费因为计量问题无法收回,直接影响到水厂的经济效益。

  五是体制后遗症。

农村水厂均由各乡镇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兴办,近年来大部分进行了改制,一方面,建厂初期投入就不到位,设施简陋,欠账较多,另一方面,管自来水管网超期服役,管网老化,漏损严重,而水厂因运营困难,无力进行管网的更新改造,只能哪儿漏补哪儿,勉强维持。

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农村水厂设备陈旧,管线的改造和维修得不到保障,管网漏损增加,水厂收入降低,形成恶性循环。

  六是自来水价格偏低。

乡镇自来水因投资相对较大,售水量小,成本相对偏高。

一些自来水厂因连年亏损而一再要求调整自来水价格。

但当地政府考虑到要保持水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及扩大招商引资的需要,对水价管理工作十分严格,控制水价调整幅度和频率,导致水价偏低。

  二、现行水价形成机制与农村自来水经营管理现状不匹配

  首先是政策管理滞后。

由于全国上下对农村自来水管理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和办法。

一直以来各地都是参照《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来制定和管理农村自来水价格,城市供水是人口多、居住集中、用水量大、便于管理;而农村供水则是人口少、居住散、户均用水量少,管网延伸长,管理难度大。

按照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的回收率以及管理费等指标来审核农村自来水成本不太适宜。

加之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供水不能依法管理,对农村长期存在的滴水、偷水等

  明显违规用水的情况束手无策,农村供水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至使滴水、偷水和漏水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其次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

长期以来,农村自来水没有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

自来水成本中未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费用,不能满足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水价调整更多的是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而没有充分体现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因素。

在目前电价大幅上涨、人员工资上调等取水费增加的因素下,供水成本加大,现行水价已经严重不能维持供水企业的生存发展,大多数供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再次是对自来水概念以及供水企业的界定不适合农村自来水厂发展现状。

  最后是现行水价对水消费行为缺乏约束力,用水浪费严重。

由于水费偏低,使水费在乡镇居民生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大大低于通讯、燃料、电力、有线电视收视费用的比例,加上供水计量设施落后的现状,使得大部分乡镇居民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用户节水意识淡薄,“跑、冒、滴、漏”现象比较严重。

  二、对策与思路

  1、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第一、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多形式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

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方,经营管理较规范的水厂适宜按

  照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单一制综合水价,有条件的实行阶梯式水价;对于农村集中供水,范围广、管线长,投资大的水厂和经营管理差的水厂可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也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形式。

从价格管理角度打击偷水、滴水行为,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转。

  第二、实事求是,明确农村自来水成本要素和计价办法,合理界定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对象及范围。

对于农村直抽直供的小水厂和水塔供水的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消除价格管理的空白点和盲点。

  2、以人为本,正确把握水价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使供水管理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有利于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三是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选好听证代表,开好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以论证调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形式化;四是应考虑到周边自来水价格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考虑到自来水产业的前期投资、合理利润、管网更新改造等特点,因此制定水价还应同保持水价的相对稳定有机结合。

  3、积极推进“一户一表”,合理确定“一户一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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