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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法考试陈景辉法理笔记

2014法大司考陈景辉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1、自然法:

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恶法非法→法律应当是什么

2、法律实证主义:

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恶法亦法→法律是什么

⑴权威性制定-分析法学

⑵社会实效-法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

3、马列关于法的本质:

物质制约性、阶级性(上层建筑)、正式性-形成方式、实施方式、表现形式

二、法的特征

1、法律是行为规范-针对行为而非思想

2、通过制定和认可产生⑴明示认可,如物权中的典权制度,立法上的认可

⑵默示认可,只在当地有效,未在规范性文件中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⑴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法具有普通效力

⑵近代以来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近代以来法律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其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自由性和选择性

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

△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律具有国家/特殊强制力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与法有关的纠纷解决由国家垄断

三、法的作用对个体的影响-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

对整体的影响-社会作用(后)

1、规范作用⑴指引:

针对本人、未发生的行动①个别性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确定-以义务为内容;有选择-以权利为内容

⑵评价:

针对他人已发生之行动,以法律为标准

⑶预测:

双方处关系当中,一方对另一方,未发生之行动

⑷教育:

法律适用,对一般人的影响示警/示范

⑸强制:

只针对违法犯罪分子

2、社会作用-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针对法律万能论

⑴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受制于社会发展,但并不意味法律不应具有前瞻性

⑵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环境制约

⑶法律调整的范围窄,要求低

⑷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语言上的模糊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主客体相关的概念,显现法的正面意义,不仅针对实然法还包括应然法

一、法的基本价值

1、秩序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自由法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而言,自由是法的最高目标

3、正义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之间

1、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衡量

3、比例原则:

选择对落败的价值侵害最小的手段

第三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⑴假定条件-对人/对事△加上“如果”2字的基本都是假定条件

完整的假定条件包括对人和对事两部分

⑵行为模式-对行为人①可为模式:

可以,有××权利

②应为模式:

应当,必须

③勿为模式:

不得,禁止△“故意杀人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勿为模式

⑶法律后果①肯定性-可省略②否定性-不能省略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⑴条文是形式,规则是内容

⑵交叉关系:

一个条文包含多个规则,一个规则存在于多个条文之中

⑶规范性条文:

包含法律规范的条文

3、分类⑴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依据行为模式作的分类

△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由中院审理——命令性

⑵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

△应该有法律规则但没有,将制定权交给某个机关

⑶强行性/任意性:

双方合意能否对抗规则的实施

△刑事法律主要是强行性,民事法律主要是任意性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1、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也关注个性,本身即引发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⑵在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更抽象,覆盖面更宽广

⑶在适用方法上,规则的应用“全有或全无”,即规则之间相互排斥,没有被选择即绝对无效;原则按份量来排定顺序,在后的并非没有意义

2、适用条件⑴穷尽规则才适用原则,补充规则漏洞

⑵个案正义:

规则在极端情形下会产生不正义的结果,原则可以推翻规则但同时要满足“更强理由”的要求

①不涉及规则的原则冲突:

选择原则1为主要,须证明1的份量重于2

②规则与原则的冲突:

任一规则背后都有两个原则在支持-形式(稳定性、可预测性)/实质原则(自己判断),要运用原则须证明该原则同时大于规则背后的两个原则<证明2次>

③“更强理由”不适用于刑法

3、分类⑴公理性/政策性

⑵基本/具体

⑶实体性/程序性

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概念:

折衷说-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法律权利的特点-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利益不等于权利

2、义务的特点⑴针对应然而非实然,未发生的行动

⑵强制履行色彩

3、权利义务分类⑴基本/普通⑵绝对/相对

4、相互联系:

⑴从结构上看,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义务分裂对立,但以权利为主√

⑵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

⑶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没有权利义务观念)→分裂对立→相对一致的过程

⑷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自由、约束

第四节法的渊源(裁判依据的范围)

一、正式渊源-对裁判者行为具有当然约束力

非正式渊源-不具当然约束力但也有意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始终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可能成为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三、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

1、不同等级的效力原则⑴一般情形:

①合宪性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自动丧失法的效力

③不违反则适用下位法

⑵特例:

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变通上位法

2、同一等级的效力原则

⑴一般情形:

①新法优于旧法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顺序上的优先)

⑵有交叉情况由制定机关裁决:

①基本法律交叉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授权法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支持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支持行政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1、适用⑴没有正式渊源⑵正式渊源存在问题⑶正式法源具有多种解释可能

2、种类⑴习惯-社会习惯,共同理性的体现

⑵判例①具体化功能②澄清法律规范的模糊之处

⑶政策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与同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⑴有法律部门,但不限于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⑵有法律部门,但无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

2、划分标准:

按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

3、公法、私法、社会法

⑴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⑵社会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

二、法律体系-现行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下列属于我国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有:

A.民商法B.劳动法C.军事法D.检察官法(无)

法律部门不涉及效力问题

第六节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一、根据法律-分析法学

道德-自然法观点

社会-法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

二、范围对人和对事效力先于时间或空间效力

三、对人效力属人(国籍)、属地(地域)、保护(利益)、折衷(属地为主)

四、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不可能在公布之前生效

2、失效时间-明示/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

五、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有利追溯)

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无;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一般有

第七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1、合法性⑴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有法律规范才有法律关系

⑵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均体现国家意志,有的法律关系还体现个人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能够用权利义务表述的就是法律关系

二、种类

1、调整性(民事)/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涉及国家)/横向(不涉及国家)

3、单向/双向/多向

4、第一性/第二性

三、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般权利能力上平等,特殊权利能力上不平等

法人没有一般与特殊权利能力的区分

△有行为能力必有权利能力(√)反过来不成立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开始,也可能不同时结束(√)

四、内容-权利义务

1、与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领域不同、主体不同、效力不同

△应然、不特定;一般普遍效力

2、权利和权利能力:

⑴权利能力是前提,但有权利能力不意味必有权利

⑵权利能力也包括义务

五、客体

1、物⑴成为客体的条件:

①应得到法律之认可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④须具有独立性

⑵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②文物

③军事设施、武器④危害人类之物

2、人身⑴活人整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客体

⑵权利人对自己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⑶不得对人身强制执行

3、精神产品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

4、行为结果物化/非物化(只要作出行动即可)

物和物化行为结果:

行为是否被包含在权利范围内(包含-行为结果;不包含-物)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⑴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⑵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概念

1、产生:

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与权力: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离开不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

⑵责任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3、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

⑴法律责任规范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防止滥用权利

⑵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个人、一件事、多个责任、互不吸收

1、产生:

多个法律部门同时调整同一社会关系

2、解决:

择其重者而处之

三、归责与免责

1、归责原则:

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2、免责⑴时效免责:

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

⑵不诉及协议免责:

一般不适用于刑事领域

⑶自首、立功免责:

只适用于刑事领域

⑷履行不能免责:

一般不适用于刑事领域

△免责不等于无责任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一、广义/狭义立法→广义法/狭义法

△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三、立法体制-立法权的分配模式

我国:

一元制-立法机关上下有隶属关系

一元两级(中央、地方)多层次

四、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

五、立法程序△法律的公布:

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

国家不得执行未公布的法律

第二节法的实施广义的执法狭义的执法-行政机关

司法-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守法

一、执法以国家名义进行,主体为行政机关

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性

二、司法

1、司法与执法:

⑴主体不同

⑵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而执法不限于案件

⑶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程序性决定实体结果

⑷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主动

2、司法原则:

⑴司法公正

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九个不分、平等保护、无超越法律的特权,但诉讼权利不是一律平等)

⑶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三、守法

1、针对行动没有不守法的主体

2、范围:

广义法,权利义务都包括在内

四、法律监督(狭义,专指国家机关)

1、主体:

没有不是法律监督的主体,也没有不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2、社会体系:

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

第三节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

△司法

一、目标-获取合理的法律决定

1、标准:

⑴可预测性-裁判者以法律的判断取代自己的判断,限制其自由选择,不考虑标准是否正当

⑵正当性-司法裁判满足社会实质价值准则的要求,可能导致任意性

2、基本立场:

把正当性纳入到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司法技术实现

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证成:

拿出理由支持行动的正当性

⑴不讨论理由好坏与否,直接依据其作出结论(理由之内,不反思前提)→内部证成

⑵讨论理由好坏,然后得出结论(反思前提)→外部证成

2、内部证成:

满足可预测性要求,可能无法满足正当性要求

越细致,决定本身说服力越强

3、外部证成:

必然包含内部证成(→也有一定的可预测性),满足正当性要求

三、步骤

1、形式步骤-司法三段论⑴大前提:

法律规范

⑵小前提:

法律事实

⑶结论:

判决

2、现实适用-先有小前提,后有大前提,然后是结论

3、实践中注意:

⑴事实的判断不能离开法律规范而存在

△事实的获得是在事实和规范间往返流转的结果

⑵法律规范的选择是否仅就单个法律规范作出?

-须考虑其他规范

△法律规范的获得具有体系性特点:

①比照中进行选择

②对法律规范理解不能仅限于字面含义,必须深入到其背后意义

第四节法律推理

一、特点(今年变化)

1、以法律或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2、受现行法约束△法律推理不能达到推翻现行法的程度

3、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种类

1、演绎推理-一般到个别原则:

⑴必然包含3个同一意义的词

⑵至少有一个前提的中词是周延的

⑶前提中不周延的词结论中也不会周延△前提不周延,结论也不会周延

⑷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推论是有效的

⑸一个前提是否定的,结论必为否定

⑹特称结论的三段论,不可能拥有两个全称前提

2、归纳推理⑴结论或然性,主要用来寻找大前提

⑵可靠性依赖于3个条件:

①数量与说服力成正比

②范围越广,说服力越强

③对象差异性越大,说服力越强

3、类比推理⑴核心是重要性,与具体情形有关

⑵受与重要性或被分析事物有关的数量的影响

⑶与正相似和负相似的数量同时有关

4、设证推理⑴结论是开放的(产生结果的可能性是开放的)

⑵结论本身是可修正的,不能演化成主观上的武断

第五节法律解释

一、特点

1、对象是特定的:

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2、与具体案件有关: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步骤

3、价值取向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要想理解整体,必须先理解个体;要想理解个体,必先理解整体

二、种类正式(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释

字面、限制、扩充解释

三、方法和位阶

1、方法⑴文义解释:

不涉及其他条文、目的等,仅就语言含义解释

⑵立法者目的解释:

主观目的,追求立法者目的为目标,依据立法资料进行

⑶历史解释:

寻求历史上同类解决办法

⑷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判例和立法例△美国

⑸体系解释:

参照其他条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典中的位置

⑹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在社会当中具有的目的

2、位阶文义→体系→立法者目的→历史→比较→客观目的

四、我国

1、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2、81年后转授予两高(司法解释,法律适用过程中)、国务院(行政解释)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学说△记代表性人物

1、神创说奥古斯丁最早关于法起源的看法

2、暴力说韩非子

3、契约说自然法学说17、18世纪

4、发展说精神发展说-黑格尔

5、合理管理说塞尔茨尼克

二、产生过程和标志

1、产生标志⑴国家产生-有法必有国家,有国家必有法

⑵权利义务观念

⑶法律诉讼和司法出现

2、根源经济:

私有制、商品经济

阶级:

阶级产生

3、与原始社会规范(氏族习惯)的区别

⑴产生方式不同:

习惯是自发产生,法是自觉产生(有意识创造)

⑵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氏族习惯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⑶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氏族习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领袖威信保证实施

⑷适用范围不同:

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地域的所有居民;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要素不能少,顺序不能颠倒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习惯法→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二、资本主义法

1、产生⑴商法的兴起△4个海商法:

阿马尔非法、奥莱龙法、维斯比法、海商法汇编

⑵罗马法的复兴

⑶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

⑷宪法性法律△1215自由大宪章

2、三大原则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⑵自由、平等、人权

⑶代议制政府

3、发展:

个人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社会法

⑴法律原则的变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⑵政府开始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法的社会化)

⑶法的运行变化:

行政权入侵立法权、司法权

⑷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

三、法的继承与移植

1、法的继承理由: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法(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

2、法的移植⑴原因:

①社会发展不平衡决定必然性②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决定必要性

③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④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⑵类型:

①处于相同发展程度的国家相互借鉴

②落后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

③区域法律/世界法律一体化

第三节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主要指称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

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

⑵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⑶中国古代法传统对现代的影响-法律意识

二、法律意识-中国法律进程的关结点

不因法律制度变化而变化

1、层次:

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

2、对法律的作用⑴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传承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

⑵在现实的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三、两大法系

1、法律体系和法系法系包括外国法、包括未生效法律

△现行国内法当今世界非只两个法系,还包括社会主义法系(中国)和伊斯兰法系

2、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注意:

加拿大魁北克、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英国苏格兰、南非、菲律宾

3、两大法系的区别⑴法律思维方式: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普通法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⑵法的渊源:

民法法系正式渊源只有制定法,普通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⑶法律分类: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只在大陆法系被承认)作为分类基础,普通法系以(只承认)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

⑷诉讼程序:

民法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制程序

⑸法典编纂:

民法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普通法系以编纂单行法为主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

内部创新

2、外源型:

被迫,非自然产生的结果,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

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与特点

1、契机:

收回领事裁判权

2、特点:

⑴被动接受→主动选择

⑵模仿民法法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⑶启动形式为立法主导型

⑷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第五节法治理论

一、法治含义

1、表明法律的最高权威

2、表明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但并非所有社会生活都需要法律来调整

3、蕴含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制度条件:

⑴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法律机制△不要三权分立

⑶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⑵权利平等⑶权力制约⑷权利本位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对抗传统法律意识⑴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⑵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⑶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⑷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⑸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第四章法与社会

一、法与科学技术

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⑴对立法的影响-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

⑵对司法的影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推理

⑶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⑴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⑵对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促进作用

⑶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

二、法与政治

1、法与政策⑴意志属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向全社会公开;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⑵规范形式:

法以规则为主,政策更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⑶实施方式:

法与国家强制相关,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⑷调整范围:

法调整的范围窄、要求低,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

⑸稳定性、程序化: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反应和调整

2、法与国家⑴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国家权力)

⑵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有限:

①权力制约须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②法的至上性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③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三、法与道德※必考

1、共性⑴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

⑵都是社会规范

⑶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⑷都是社会调控手段

⑸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2、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的三个理论争点

⑴本质联系:

①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②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⑵内容联系:

近现代法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明确调整界限;古代法要求重合程度高

⑶功能联系:

古代法强调道德为主,法主要是惩治功能;近现代法强调法律为主

①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础上,而是契约基础上

②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

③民主政治使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3、区别⑴生成方式:

法的建构性(自觉)与道德的非建构性(自发)

⑵行为标准:

法的确定性与道德的模糊性△法律也有模糊之处

⑶存在形态:

法的一元性(一个法律体系)与道德的多元性

⑷调整方式: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外在侧重),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内在关注)

⑸运作机制:

程序是法的核心(程序性),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非程序性)

⑹强制方式:

法通过程序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物质结果(外在强制),道德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内在约束)

⑺解决方式:

法的可诉性与道德的不可诉性

四、法与宗教

1、宗教对法的影响:

⑴推动立法⑵影响司法程序△大陆法系受影响大

⑶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2、法对宗教的影响:

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既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也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⑵现代法律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

五、法与人权

1、人权的概念⑴人权是一种权利

⑵人权来自于人自身

⑶人权是人(生物意义上的人)作为人(法律、文化意义上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2、人权的层次:

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

△人权在根本上是道德权利,有一部分人权是无法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

3、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⑴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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