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法考试陈景辉法理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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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法考试陈景辉法理笔记
2014法大司考陈景辉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1、自然法:
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恶法非法→法律应当是什么
2、法律实证主义:
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恶法亦法→法律是什么
⑴权威性制定-分析法学
⑵社会实效-法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
3、马列关于法的本质:
物质制约性、阶级性(上层建筑)、正式性-形成方式、实施方式、表现形式
二、法的特征
1、法律是行为规范-针对行为而非思想
2、通过制定和认可产生⑴明示认可,如物权中的典权制度,立法上的认可
⑵默示认可,只在当地有效,未在规范性文件中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⑴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法具有普通效力
⑵近代以来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近代以来法律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其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自由性和选择性
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
△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律具有国家/特殊强制力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与法有关的纠纷解决由国家垄断
三、法的作用对个体的影响-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
对整体的影响-社会作用(后)
1、规范作用⑴指引:
针对本人、未发生的行动①个别性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确定-以义务为内容;有选择-以权利为内容
⑵评价:
针对他人已发生之行动,以法律为标准
⑶预测:
双方处关系当中,一方对另一方,未发生之行动
⑷教育:
法律适用,对一般人的影响示警/示范
⑸强制:
只针对违法犯罪分子
2、社会作用-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针对法律万能论
⑴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受制于社会发展,但并不意味法律不应具有前瞻性
⑵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环境制约
⑶法律调整的范围窄,要求低
⑷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语言上的模糊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主客体相关的概念,显现法的正面意义,不仅针对实然法还包括应然法
一、法的基本价值
1、秩序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自由法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而言,自由是法的最高目标
3、正义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之间
1、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衡量
3、比例原则:
选择对落败的价值侵害最小的手段
第三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⑴假定条件-对人/对事△加上“如果”2字的基本都是假定条件
完整的假定条件包括对人和对事两部分
⑵行为模式-对行为人①可为模式:
可以,有××权利
②应为模式:
应当,必须
③勿为模式:
不得,禁止△“故意杀人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勿为模式
⑶法律后果①肯定性-可省略②否定性-不能省略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⑴条文是形式,规则是内容
⑵交叉关系:
一个条文包含多个规则,一个规则存在于多个条文之中
⑶规范性条文:
包含法律规范的条文
3、分类⑴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依据行为模式作的分类
△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由中院审理——命令性
⑵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
△应该有法律规则但没有,将制定权交给某个机关
⑶强行性/任意性:
双方合意能否对抗规则的实施
△刑事法律主要是强行性,民事法律主要是任意性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1、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也关注个性,本身即引发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⑵在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更抽象,覆盖面更宽广
⑶在适用方法上,规则的应用“全有或全无”,即规则之间相互排斥,没有被选择即绝对无效;原则按份量来排定顺序,在后的并非没有意义
2、适用条件⑴穷尽规则才适用原则,补充规则漏洞
⑵个案正义:
规则在极端情形下会产生不正义的结果,原则可以推翻规则但同时要满足“更强理由”的要求
①不涉及规则的原则冲突:
选择原则1为主要,须证明1的份量重于2
②规则与原则的冲突:
任一规则背后都有两个原则在支持-形式(稳定性、可预测性)/实质原则(自己判断),要运用原则须证明该原则同时大于规则背后的两个原则<证明2次>
③“更强理由”不适用于刑法
3、分类⑴公理性/政策性
⑵基本/具体
⑶实体性/程序性
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概念:
折衷说-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法律权利的特点-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利益不等于权利
2、义务的特点⑴针对应然而非实然,未发生的行动
⑵强制履行色彩
3、权利义务分类⑴基本/普通⑵绝对/相对
4、相互联系:
⑴从结构上看,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义务分裂对立,但以权利为主√
⑵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
⑶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没有权利义务观念)→分裂对立→相对一致的过程
⑷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自由、约束
第四节法的渊源(裁判依据的范围)
一、正式渊源-对裁判者行为具有当然约束力
非正式渊源-不具当然约束力但也有意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始终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可能成为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三、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
1、不同等级的效力原则⑴一般情形:
①合宪性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自动丧失法的效力
③不违反则适用下位法
⑵特例:
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变通上位法
2、同一等级的效力原则
⑴一般情形:
①新法优于旧法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顺序上的优先)
⑵有交叉情况由制定机关裁决:
①基本法律交叉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授权法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支持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支持行政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1、适用⑴没有正式渊源⑵正式渊源存在问题⑶正式法源具有多种解释可能
2、种类⑴习惯-社会习惯,共同理性的体现
⑵判例①具体化功能②澄清法律规范的模糊之处
⑶政策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与同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⑴有法律部门,但不限于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⑵有法律部门,但无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
2、划分标准:
按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
3、公法、私法、社会法
⑴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⑵社会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
二、法律体系-现行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下列属于我国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有:
A.民商法B.劳动法C.军事法D.检察官法(无)
法律部门不涉及效力问题
第六节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一、根据法律-分析法学
道德-自然法观点
社会-法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
二、范围对人和对事效力先于时间或空间效力
三、对人效力属人(国籍)、属地(地域)、保护(利益)、折衷(属地为主)
四、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不可能在公布之前生效
2、失效时间-明示/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
五、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有利追溯)
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无;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一般有
第七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1、合法性⑴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有法律规范才有法律关系
⑵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均体现国家意志,有的法律关系还体现个人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能够用权利义务表述的就是法律关系
二、种类
1、调整性(民事)/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涉及国家)/横向(不涉及国家)
3、单向/双向/多向
4、第一性/第二性
三、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般权利能力上平等,特殊权利能力上不平等
法人没有一般与特殊权利能力的区分
△有行为能力必有权利能力(√)反过来不成立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开始,也可能不同时结束(√)
四、内容-权利义务
1、与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领域不同、主体不同、效力不同
△应然、不特定;一般普遍效力
2、权利和权利能力:
⑴权利能力是前提,但有权利能力不意味必有权利
⑵权利能力也包括义务
五、客体
1、物⑴成为客体的条件:
①应得到法律之认可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④须具有独立性
⑵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②文物
③军事设施、武器④危害人类之物
2、人身⑴活人整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客体
⑵权利人对自己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⑶不得对人身强制执行
3、精神产品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
4、行为结果物化/非物化(只要作出行动即可)
物和物化行为结果:
行为是否被包含在权利范围内(包含-行为结果;不包含-物)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⑴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⑵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概念
1、产生:
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与权力: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离开不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
⑵责任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3、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
⑴法律责任规范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防止滥用权利
⑵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个人、一件事、多个责任、互不吸收
1、产生:
多个法律部门同时调整同一社会关系
2、解决:
择其重者而处之
三、归责与免责
1、归责原则:
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2、免责⑴时效免责:
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
⑵不诉及协议免责:
一般不适用于刑事领域
⑶自首、立功免责:
只适用于刑事领域
⑷履行不能免责:
一般不适用于刑事领域
△免责不等于无责任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一、广义/狭义立法→广义法/狭义法
△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三、立法体制-立法权的分配模式
我国:
一元制-立法机关上下有隶属关系
一元两级(中央、地方)多层次
四、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
五、立法程序△法律的公布:
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
国家不得执行未公布的法律
第二节法的实施广义的执法狭义的执法-行政机关
司法-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守法
一、执法以国家名义进行,主体为行政机关
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性
二、司法
1、司法与执法:
⑴主体不同
⑵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而执法不限于案件
⑶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程序性决定实体结果
⑷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主动
2、司法原则:
⑴司法公正
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九个不分、平等保护、无超越法律的特权,但诉讼权利不是一律平等)
⑶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三、守法
1、针对行动没有不守法的主体
2、范围:
广义法,权利义务都包括在内
四、法律监督(狭义,专指国家机关)
1、主体:
没有不是法律监督的主体,也没有不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2、社会体系:
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
第三节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
△司法
一、目标-获取合理的法律决定
1、标准:
⑴可预测性-裁判者以法律的判断取代自己的判断,限制其自由选择,不考虑标准是否正当
⑵正当性-司法裁判满足社会实质价值准则的要求,可能导致任意性
2、基本立场:
把正当性纳入到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司法技术实现
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证成:
拿出理由支持行动的正当性
⑴不讨论理由好坏与否,直接依据其作出结论(理由之内,不反思前提)→内部证成
⑵讨论理由好坏,然后得出结论(反思前提)→外部证成
2、内部证成:
满足可预测性要求,可能无法满足正当性要求
越细致,决定本身说服力越强
3、外部证成:
必然包含内部证成(→也有一定的可预测性),满足正当性要求
三、步骤
1、形式步骤-司法三段论⑴大前提:
法律规范
⑵小前提:
法律事实
⑶结论:
判决
2、现实适用-先有小前提,后有大前提,然后是结论
3、实践中注意:
⑴事实的判断不能离开法律规范而存在
△事实的获得是在事实和规范间往返流转的结果
⑵法律规范的选择是否仅就单个法律规范作出?
-须考虑其他规范
△法律规范的获得具有体系性特点:
①比照中进行选择
②对法律规范理解不能仅限于字面含义,必须深入到其背后意义
第四节法律推理
一、特点(今年变化)
1、以法律或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2、受现行法约束△法律推理不能达到推翻现行法的程度
3、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种类
1、演绎推理-一般到个别原则:
⑴必然包含3个同一意义的词
⑵至少有一个前提的中词是周延的
⑶前提中不周延的词结论中也不会周延△前提不周延,结论也不会周延
⑷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推论是有效的
⑸一个前提是否定的,结论必为否定
⑹特称结论的三段论,不可能拥有两个全称前提
2、归纳推理⑴结论或然性,主要用来寻找大前提
⑵可靠性依赖于3个条件:
①数量与说服力成正比
②范围越广,说服力越强
③对象差异性越大,说服力越强
3、类比推理⑴核心是重要性,与具体情形有关
⑵受与重要性或被分析事物有关的数量的影响
⑶与正相似和负相似的数量同时有关
4、设证推理⑴结论是开放的(产生结果的可能性是开放的)
⑵结论本身是可修正的,不能演化成主观上的武断
第五节法律解释
一、特点
1、对象是特定的:
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2、与具体案件有关: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步骤
3、价值取向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要想理解整体,必须先理解个体;要想理解个体,必先理解整体
二、种类正式(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释
字面、限制、扩充解释
三、方法和位阶
1、方法⑴文义解释:
不涉及其他条文、目的等,仅就语言含义解释
⑵立法者目的解释:
主观目的,追求立法者目的为目标,依据立法资料进行
⑶历史解释:
寻求历史上同类解决办法
⑷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判例和立法例△美国
⑸体系解释:
参照其他条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典中的位置
⑹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在社会当中具有的目的
2、位阶文义→体系→立法者目的→历史→比较→客观目的
四、我国
1、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2、81年后转授予两高(司法解释,法律适用过程中)、国务院(行政解释)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学说△记代表性人物
1、神创说奥古斯丁最早关于法起源的看法
2、暴力说韩非子
3、契约说自然法学说17、18世纪
4、发展说精神发展说-黑格尔
5、合理管理说塞尔茨尼克
二、产生过程和标志
1、产生标志⑴国家产生-有法必有国家,有国家必有法
⑵权利义务观念
⑶法律诉讼和司法出现
2、根源经济:
私有制、商品经济
阶级:
阶级产生
3、与原始社会规范(氏族习惯)的区别
⑴产生方式不同:
习惯是自发产生,法是自觉产生(有意识创造)
⑵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氏族习惯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⑶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氏族习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领袖威信保证实施
⑷适用范围不同:
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地域的所有居民;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要素不能少,顺序不能颠倒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习惯法→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二、资本主义法
1、产生⑴商法的兴起△4个海商法:
阿马尔非法、奥莱龙法、维斯比法、海商法汇编
⑵罗马法的复兴
⑶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
⑷宪法性法律△1215自由大宪章
2、三大原则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⑵自由、平等、人权
⑶代议制政府
3、发展:
个人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社会法
⑴法律原则的变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⑵政府开始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法的社会化)
⑶法的运行变化:
行政权入侵立法权、司法权
⑷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
三、法的继承与移植
1、法的继承理由: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法(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
2、法的移植⑴原因:
①社会发展不平衡决定必然性②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决定必要性
③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④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⑵类型:
①处于相同发展程度的国家相互借鉴
②落后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
③区域法律/世界法律一体化
第三节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主要指称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
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
⑵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⑶中国古代法传统对现代的影响-法律意识
二、法律意识-中国法律进程的关结点
不因法律制度变化而变化
1、层次:
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
2、对法律的作用⑴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传承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
⑵在现实的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三、两大法系
1、法律体系和法系法系包括外国法、包括未生效法律
△现行国内法当今世界非只两个法系,还包括社会主义法系(中国)和伊斯兰法系
2、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注意:
加拿大魁北克、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英国苏格兰、南非、菲律宾
3、两大法系的区别⑴法律思维方式: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普通法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⑵法的渊源:
民法法系正式渊源只有制定法,普通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⑶法律分类: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只在大陆法系被承认)作为分类基础,普通法系以(只承认)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
⑷诉讼程序:
民法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制程序
⑸法典编纂:
民法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普通法系以编纂单行法为主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
内部创新
2、外源型:
被迫,非自然产生的结果,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
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与特点
1、契机:
收回领事裁判权
2、特点:
⑴被动接受→主动选择
⑵模仿民法法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⑶启动形式为立法主导型
⑷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第五节法治理论
一、法治含义
1、表明法律的最高权威
2、表明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但并非所有社会生活都需要法律来调整
3、蕴含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制度条件:
⑴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法律机制△不要三权分立
⑶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⑵权利平等⑶权力制约⑷权利本位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对抗传统法律意识⑴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⑵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⑶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⑷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⑸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第四章法与社会
一、法与科学技术
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⑴对立法的影响-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
⑵对司法的影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推理
⑶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⑴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⑵对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促进作用
⑶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
二、法与政治
1、法与政策⑴意志属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向全社会公开;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⑵规范形式:
法以规则为主,政策更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⑶实施方式:
法与国家强制相关,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⑷调整范围:
法调整的范围窄、要求低,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
⑸稳定性、程序化: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反应和调整
2、法与国家⑴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国家权力)
⑵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有限:
①权力制约须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②法的至上性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③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三、法与道德※必考
1、共性⑴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
⑵都是社会规范
⑶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⑷都是社会调控手段
⑸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2、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的三个理论争点
⑴本质联系:
①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②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⑵内容联系:
近现代法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明确调整界限;古代法要求重合程度高
⑶功能联系:
古代法强调道德为主,法主要是惩治功能;近现代法强调法律为主
①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础上,而是契约基础上
②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
③民主政治使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3、区别⑴生成方式:
法的建构性(自觉)与道德的非建构性(自发)
⑵行为标准:
法的确定性与道德的模糊性△法律也有模糊之处
⑶存在形态:
法的一元性(一个法律体系)与道德的多元性
⑷调整方式: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外在侧重),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内在关注)
⑸运作机制:
程序是法的核心(程序性),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非程序性)
⑹强制方式:
法通过程序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物质结果(外在强制),道德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内在约束)
⑺解决方式:
法的可诉性与道德的不可诉性
四、法与宗教
1、宗教对法的影响:
⑴推动立法⑵影响司法程序△大陆法系受影响大
⑶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2、法对宗教的影响:
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既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也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⑵现代法律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
五、法与人权
1、人权的概念⑴人权是一种权利
⑵人权来自于人自身
⑶人权是人(生物意义上的人)作为人(法律、文化意义上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2、人权的层次:
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
△人权在根本上是道德权利,有一部分人权是无法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
3、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⑴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