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交钥匙工程合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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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交钥匙工程合同工作范文
epc交钥匙工程合同
篇一: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通用条件
1一般规定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合同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
文件(如果有)。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
录。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
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
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各方和人员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
人。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款[雇主
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
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
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款[其他雇主人员]中
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
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
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
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
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
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除非合同协议
书中另有规定。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
况而定)根据第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款[竣工时间
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
行的试验。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
接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
据第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第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专
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款项与付款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
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
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报表”系指第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
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
币。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
或服务。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
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
额,根据第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
组成部分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
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
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
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
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
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
果有)。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
的永久性工程。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
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
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其他定义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
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
分)所在的国家。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
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
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
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
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
“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
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
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
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
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
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i)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
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
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本通用条件,
(d)雇主要求,
(e)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篇二: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通用条件
1一般规定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合同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
文件(如果有)。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
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
录。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
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
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各方和人员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
人。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
时由雇主根据第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
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
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
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
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
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除非合同协议
书中另有规定。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
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
况而定)根据第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款[竣工时间
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
行的试验。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
接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
据第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
期算起,至根据第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第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专
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款项与付款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
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报表”系指第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
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
币。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
额(如果有),根据第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
或服务。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
额,根据第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
组成部分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
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
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
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
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
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
果有)。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
的永久性工程。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
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
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其他定义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
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
分)所在的国家。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
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
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
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
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
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
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
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
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
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i)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
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
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本通用条件,
(d)雇主要求,
(e)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篇三:
FIDIC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版银皮书)目录
1一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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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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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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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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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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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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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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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序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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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7生产设备、
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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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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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28
样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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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28
试
验
29
拒
收
29
修补工
作
30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
权
30
8开工、延误和暂
停
30
工
工程
的
开
30
竣
工
时
间
31
进
度
计
划
32
当局造成的延
误
32
工程进
度
32
误期损害赔偿
费
33暂时停
工
暂停
果
暂停
时对生产
设备和
材料
的付
款…
33
托
长
的
暂
停…
..34
复
工...
34
9
竣
工
试
验…
……34
承包
商
的
义
务…
34
延
误
的
试
验…
35
重
新
试
验.
35
未能
通
过竣工
试
验.
35
10
雇
主的
接
收.
..36
工程和
分
项工程的
接
收.
36
部分工程的接
收
试验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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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
11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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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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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缺陷的费
用
37
缺陷通知期的延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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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修补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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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38
进
步
试
验..…
38
进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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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