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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改.doc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改

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基建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基建期基建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原则上参照我公司制度执行,确保持证上岗。

第四条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基建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了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机组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机组基建工程基建单位及公司所属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三)电业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四)劳部发[1995]405号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

(五)Q/GDX-××205B—2005记录控制程序

第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职责(目前挂靠工程部):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门职责(目前挂靠综合部):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3、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5、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6、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7、负责做好全公司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三)公司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部门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目前挂靠综合部)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五条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六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

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一条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

(八)其他安全活动。

第七章其他人员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

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八章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第三十五条公司级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参加集团公司的统一考试。

第三十六条公司中层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考试。

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包括外聘员工)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考试(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出题)。

第三十八条上述考试统一闭卷考试,合格成绩为80分,参考率需达100%。

凡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报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待岗或离岗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或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安全知识的考试。

第九章特殊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新任命的各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以强化领导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四十一条安全文明生产室、消防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举行消防演习。

第四十二条生产和维修、施工有关部门的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

具体工作策划和落实由安生部负责。

第四十三条机组进入分部、分系统试运之前,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操作票监护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第四十四条对换岗员工、调动工作、长期休假和负伤后要求复工的员工都应重新由部门和班组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根据所操作设备或技术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生产的员工,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在工作中使用可燃物品(如:

氢气、乙炔、瓦斯、油类等)或化工物品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熟悉这些物品的特性和掌握有关防火防爆知识。

第四十七条在班组每周的安全学习活动中,要组织班组人员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学习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及兄弟单位的典型事故案例,吸取教训。

每周的安全学习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四十八条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组织其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条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周应定期参加有关班组的安全学习。

第十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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