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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理工学〔2012〕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凭《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在规定日期由本人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到校经研究生处资格审查后,到学院(中心)领取《研究生报到通知单》,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由研究生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提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

(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等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费按实际注册当年标准执行),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其往返路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3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表》,附件2)(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和要求,由本人凭研究生证和缴纳学费等收据到学院(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生效)。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书面请假(病假应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重庆理工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法》、《重庆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导师、学院(中心)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该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学院(中心)规定研究生参加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教学实习由指导教师考勤;其他社会活动由所在学院(中心)或研究生处考勤。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假,应当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报告》,具体手续如下:

病假应有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认可的其他医疗证明。

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中心)学办主任同意;4-6天,须经导师同意、学办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中心主任)批准;7-10天,须经导师同意、学办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处批准;11天以上,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凡遇考试需请假者,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均需经过研究生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外出调研应经导师、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出国探亲及旅游。

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选课

(一)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确认。

如有课程变动,应在开学2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调整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其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二)免听:

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实践环节外,研究生经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认为已经掌握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内容时,可提出该课程的免听申请。

经所在学院(中心)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但应该于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补修:

对于同等学历或跨学科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本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跟随对应的本科班级听课并随班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视为补修合格,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

(一)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以笔试为主,经所在学院(中心)同意,也可采取笔试和撰写论文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采用笔试、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

考查课程成绩原则上按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评定。

学位课程必须进行笔试。

考核方式为口试的,应由二名以上教师主持,且有口试情况及成绩记录,由主持口试的所有教师共同签字后生效。

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组确定。

(三)无论何种原因若缺课达该门课程课内总学时的1/3,则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

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期末考核,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十八条 命题与评卷

(一)课程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进行,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考核地点和监考教师。

在课程结束前1周,由研究生处将期末考试安排下达各学院(中心),由学院(中心)通知任课教师及研究生。

(二)各考试科目的命题、评卷工作应该严格要求。

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考核方式为笔试的,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笔试考试科目的试题应采用统一的试题格式(可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周将A、B两套难度基本一致的试题(包括参考答案、评分标准)送研究生处,以便统一印制试卷。

(三)学术学位研究生基础英语按《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基础英语课程教学及考核办法》(附件3)的要求执行。

(四)评卷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十九条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

(一)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按规定程序请假且得到所在学院(中心)或研究生处批准,应到研究生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一般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一同进行,但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记。

缓考者无补考机会。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均以缺考论处。

(二)研究生参加课程考核,同一学期累计课程不及格不超过3门(其中学位课程不及格未超过1门)的,可以参加补考。

(三)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补考,并按《重庆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擅自缺考的研究生,无补考机会。

(四)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的要求应与正常考核相同,不得降低标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课程并参加考核:

1.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2.无故缺考者;

3.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第二十条 成绩归档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两周内将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或口试情况及成绩记录、课程论文等)、成绩分析表送交所在学院(中心)。

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对办理了该课程免修手续的研究生应注明“免修”字样。

对因考试、考查不及格而参加补考者,应在补考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成绩查询

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研究生可在网上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到研究生处咨询或办理查卷手续。

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校内转专业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审批表》附件4),经相关学科专业及所在学院(中心)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同一一级学科内的各二级学科间进行调整,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

个别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改换导师时,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原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

在征求研究生本人意见和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审批表》,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其他培养单位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转学办理程序: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中心)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得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跨省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在课程学习期间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或在学位论文期间须离校治疗、休养50天及以上者;

(二)课程学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学位论文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50天者;

(三)因国家计划(定向)及委培研究生单位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的,应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经导师、所在学院(中心)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国家计划(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其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合同规定办理。

合同未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休学研究生回家或回原单位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的,应当于学期开学前3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

因病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且应到学院(中心)指定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不及格者,或有1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累计有3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重新学习后考核仍不及格者;

(二)中期考核不合格经补考核后仍不合格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

(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

(七)开除学籍者;

(八)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由学生所在学院(中心)审查,研究生处将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报校长办公会。

待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学校正式文件,下同)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7天,视为送达),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计划(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被退学研究生,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七条被退学研究生若无异议,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好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毕业时,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按规定认真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学制结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中心)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还须取得其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不发放普通奖学金且应缴纳学费。

凡办理过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手续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得在其休学期的基础上再度延长。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

研究生在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的基础上,中期考核评定为“优秀”,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一)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要求,学业优秀,毕业前以重庆理工大学署名在本学科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公开发表论文。

(二)参与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的科技竞赛奖。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应在拟答辩一学期之前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附件7),经导师、所在学院(中心)同意,研究生处审核。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或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了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包括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未达培养要求,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由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录取学院(中心)

录取专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理由: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导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学院(中心)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

研究生处意见:

同意保留入学资格1年,入学时间为年9月。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保留入学资格年限只能为1年,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研招办各一份。

附件2

重庆理工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表

学院(中心)名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号

专业

导师姓名

年级

恢复入学资格时间

联系电话

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导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学院(中心)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研究生处各一份。

附件3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基础英语课程教学与考核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为后期的专业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经外国语学院和研究生处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由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成绩评定办法三个部份组成。

一、教学内容

基础英语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门学位课程,课内总学时为120学时,在研究生一年级的第一和第二学期各安排60学时,共4学分。

基础英语的教学分为综合英语和英语听说两个部分,其中综合英语旨在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写作及语法词汇等综合技能,每学期安排36学时;英语听说旨在提高学生的口语、听力及实际运用英语语言的能力,每学期安排24学时。

二、教学形式

研究生综合英语的教学形式为课堂教师讲授。

研究生英语听说的教学形式为课堂教师讲授配合课外小组口语辅导和自主听音。

除每学期规定的24学时课堂教学以外,在课外以小组口语辅导和自主听音等教学方式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

小组口语辅导由我校外教工作站的外籍教师授课,学生以15人为一组,定期与教师进行对话交流,要求每学期每个研究生参加小组口语辅导的次数不得少于10次。

为保障口语辅导的学习效果,外国语学院将建立学生口语学习数据库对学生的出勤状况等进行记载和管理,纳入平时成绩考核。

自主听音由研究生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到我校的数字化语言教室进行自主的听力、阅读、词汇等学习,每学期每个研究生自主听音的次数不得少于10次。

外国语学院将借助语言实验室的自主学习管理系统对学生的上机情况进行记载,同时纳入平时成绩考核。

三、成绩评定办法

我校的研究生英语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全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每学期的成绩各占50%)。

每学期的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每学期考核成绩的比例不少于60%,考试内容包括综合英语和英语听说两个部分,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命题(其难度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英语考试难度相当);平时成绩占每学期考核成绩的比例不超过40%,由任课教师根据综合考核研究生参与小组口语辅导、自主听音、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出勤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基础英语的教学虽然安排在两个学期,但仍按一门学位课程处理,因此,是否取得基础英语的4学分,取决于学年末的英语课程考核总成绩是否及格。

附件4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学科专业:

生源类型:

□非定向□自筹□委培

原导师:

学科专业:

拟申请的导师:

学科专业:

申请理由:

 

本人签名:

日期:

原导师意见:

 

签名:

日期:

拟申请导师意见:

 

签名:

日期:

原导师学院(中心)审查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日期:

拟申请导师学院(中心)审查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日期:

研究生处意见:

 

领导签名:

日期: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所在学院(中心),一份交研究生处。

附件5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入学年月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导师

培养类型

□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申请休学理由及起止时间

 

申请人:

年月日

导师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所在学院(中心)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长: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所在学院(中心),一份交研究生处。

附件6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入学年月

休学原因

休学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导师

培养类型

□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导师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所在学院(中心)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所在学院(中心),一份交研究生处。

附件7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所在学院(中心)

年级

研究方向

学位论文题目

论文提交时间

申请答辩时间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指导

教师

意见

 

指导教师:

年月日

硕士点

意见

经审查,该同学符合《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的规定,同意申请。

硕士点负责人:

年月日

学院(中心)意见

经审查,该同学符合《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的规定,同意申请。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所在学院(中心),一份交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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