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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乡村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系统乡村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的管理,健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委办〔X〕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每个行政村建设1个标准化村卫生室,至少设置1个基本医疗服务公益性岗位,至少配置1名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数量原则上按村级服务总人口1%0-1.2%0的标准配置。

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改革内容

通过乡村医疗机构“人、财、物、事”的改革,实现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格局,打破乡村医生进出不畅的机制,规范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增强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待遇和保障机制,巩固完善乡村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人事改革管理,实现人员管理一体化。

遵循“乡聘村用、签约服务、协议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以镇卫生院统筹使用,理顺用人机制,规范用人程序,加强人员的管理。

1.乡村医生聘(雇)用的条件。

(1)首先要热爱卫生事业,能担当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遵纪守法,无犯罪行为,品行端正、思想过硬。

(2)身体状况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以X镇卫生院及上级医疗机构)体检表为准。

(3)乡村医生聘(雇)用年龄要求,男性在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

(4)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人员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被(聘)雇用后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工作。

2.新聘(雇)用乡村医生的条件

(1)首先要热爱卫生事业,能担当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遵纪守法,无犯罪行为,品行端正、思想过硬。

(2)身体状况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以X镇卫生院及上级医疗机构)体检表为准。

(3)新聘(雇)用乡村医生年龄要求,男性在45岁以下、女性35岁以下。

(4)对自愿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普通高校院校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符合考试招聘条件的乡村医生由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X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在镇卫生院核定的编制总量和相应专业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开择优考核(试)招聘到镇卫生院后派到村卫生室工作,此次招聘人员需到村卫生室工作5年以上方可流动。

3.择优聘(雇)用乡村医生的条件。

(1)在乡村一体化改革之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

(2)为村卫生事业、签约服务、精准扶贫、妇幼保健工作,作出成就的人员。

(3)在职乡村医生中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的。

4.乡村医生聘(雇)用材料

(1)出具《X县X镇乡村医生聘(雇)用申请书》。

(2)出具《X县X镇乡村医生聘(雇)用体检表》

(3)出具《X县X镇乡村一体化管理养老保险申请》

(4)与医院签订《X县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承诺书》

(5)与医院签订《X县X镇乡村一体化管理聘(雇)用合同》

(6)个人具备身份证,《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5.乡村医生聘(雇)用报审的程序

(1)报名:

由本人填写《X县X镇乡村医生聘(雇)用申请书》和《X县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承诺书》,个人资料《身份证》、《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证》《毕业证书》复印件,交到X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

(2)初审:

卫生院将报名人员的资料整理,由被聘(雇)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资格初审。

(3)复审:

将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报送镇纪委进行复审。

(4)公示:

镇纪委复审通过后,将拟聘(雇)用人员名单在街道进行集中公示,同时公示到拟聘(雇)用人员户籍所在村,公示7天。

(5)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乡镇卫生院召开院务委员会确定拟聘(雇)用人员工作的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与拟聘(雇)用人员签订《乡村医生雇佣合同书》后,再与卫生院签订《乡村医生签约劳务服务协议》。

(6)注册备案:

卫生院对签约乡村医生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同时报县卫计局备案。

6.乡村医生(聘)雇用后的管理。

(1)培训:

对雇用的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组织。

(2)档案建立:

乡镇卫生院为被雇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对其雇用、签约、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

(3)调配:

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雇用的乡村医生在辖区内村卫生室之间相互调配使用,不服从调配者可以解聘。

(4)绩效分配:

卫生院制定绩效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实行购买式服务;

(5)雇佣周期:

实行雇用周期制,每年签一次《雇用合同》和《服务协议》。

(6)考核: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实行考核与绩效挂钩,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动解除签约协议。

7.无村医的村,可在其他村调用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在镇卫生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在编卫生技术人员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

在派驻期间人员身份不变,享受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的基础上,并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

(二)规范乡村医生职业保障

1.落实养老保险政策。

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聘(雇)用人员自X年1月1日起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卫生院对参保乡村医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县财政按年每村补助X元到卫生院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缴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A、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或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

B、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卫生院解除服务协议的。

C、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D、拒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

E、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2.建立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聘(雇)用乡村医生由“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每年按规定代办工伤或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按辖区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3.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1)已退出或即将退出政策:

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委办发〔X〕2号)和《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委办发〔X〕179号)精神,对本次到龄已退出村卫生室的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自费购买已参加的视为未参加)的乡村医生,按每工作满1年每月不低于10元按月补助生活费。

(2)退出人员年龄及时间范围:

到X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因退出乡村卫生室工作岗位。

(3)对本次未聘用的在职乡村医生而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档标准补助,按补缴年限结合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进行补助。

乡村医生在完善了养老保险后到卫生院结算。

(4)退出乡村医生年龄认定。

乡村医生的年龄界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截止时间X年12月31日。

(5)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的认定。

工作年限按照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乡村医生证(赤脚医生证、家庭接生员证等)、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年度考核证明或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专业培训等原始依据及当地村委会、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本村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字证明等,多人在一个村工作时要符合时间逻辑。

(6)退出乡村医生从业认定。

乡村医生从业证明包括《乡村医生证(赤脚医生证、家庭接生员证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执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证》、《执业护士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7)退出乡村医生认定程序。

乡村医生本人如实填写《X县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并负责提供身份证、工作年限和从业认定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由所在地卫生院会同村两委初审,填报《X县离岗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所在村村两委、卫生院,同时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审定;审定后再次在乡镇公示初定名单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乡村医生变动情况,由卫生院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核实、公示、申报,以便县财政核算补助时作相应调整。

(8)因行政村改制为社区,而卫生室仍保留的,按村卫生室同等对待。

(9)对曾经在村卫生室工作,后考(招、聘)入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不纳入补助范畴。

(10)未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以村卫生室名义,在乡镇X摆摊设点的,一律不纳入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管理,不享受生活补助及相关优惠政策。

(11)曾在村卫生室工作,因违反相关政策被辞退、开除的,受到行政司法处理(判实刑和缓刑)的,或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12)虽符合生活补助领取条件,但在本办法试点之前已经死亡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13)在工作起始年限审核过程中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乡村医生,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卫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故意造假、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享受生活补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在“村卫生室工作”是指医务人员在X镇内村卫生室实际工作的人员,而非仅有执业资格证未实际参加村卫生室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

(15)本方案所指的乡村医生:

一是建国以来,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赤脚医生证、家庭接生员证等),在X镇内村卫生室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具有从业资格证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X县所辖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等。

(16)改革后退出机制。

实行到龄退出机制,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必须退出村卫生室,不再聘(雇)用,到龄退出后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按规定、按程序领取养老保险金。

(三)改革服务管理,实现业务管理一体化。

通过协议形式,明晰雇用乡村医生的服务内容、任务、标准。

卫生院指导和协助所辖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诊疗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全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备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利润”销售。

村卫生室所需药物、器械及耗材由乡卫生院统一代购配送。

1.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依托县级医疗机构或卫生院,开展村医岗位培训。

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卫生院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村医到市、县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村医每3至5年必须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2.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培养。

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试点面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

加强继续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村医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3.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培训。

优先安排新录用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岗位的医师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

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乡村医生考取国家级执业医师、主治医师后,依然坚守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县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X元标准给予激励性补助。

(四)改革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一体化。

将村卫生室各项收支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分村建账,统一核算支付

雇用乡村医生报酬,统一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核算缴纳雇用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统一核算缴纳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费用支出。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绩效考核。

严格按政策足额落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补助,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加强卫计系统行风建设,切实抓好建设,增强执行力、公信力和工作效能,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切实加强乡村雇用人员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医德医风、岗位责任与绩效管理为基础,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雇用服务人员执业注册、报酬发放、晋职、评先、连续签约等的主要依据。

在编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可以解除雇用服务协议;雇用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解除雇用合同,由卫生院解除签约服务协议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大力宣传基层医卫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纳入评先选优范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改进补助方式,规范劳务报酬。

卫生院整合使用财政对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等医疗收入汇总核算,减去运行费用、社保支出、商业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等支出后核算工资。

按乡村医生相应执业资格、工作年限、学历水平等确定基本工资,按月支付,其他实行总额核算为绩效工资,考核支付;一般诊疗费由县医保局根据乡镇参保人数按季据实结算;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实行预拨制,其中40%年终考核后支付。

(五)改革信息管理,实现信息管理一体化。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

(六)改革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一体化。

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全部上缴卫生院,实行集中管理、分别核算。

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统一建立固定资产、业务收支账册。

国家项目、财政投入或社会捐资

修建的村卫生室及附属设施、办公室设备、医疗设备等,由

卫生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清理核实,登记备案,统一管理,防止流失。

三、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X年7月28至8月10日)。

利用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宣传好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相关政策。

(二)实施阶段(X年8月11至8月30日)。

完成退出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认定和乡村医生的雇用,并正常开展工作。

(三)评估阶段(X年11月至12月)。

开展评估工作,总结改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起草《X县X镇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工作总结》送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是我镇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卫生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

镇人民政府将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镇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大财政监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强化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督查,严防截留、挪用、挤占,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强化协调联动。

卫生院要切实抓好对乡村医卫人员的准入、聘用、培训、考核与人事管理工作;村委会要将村卫生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镇食药办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监管;X派出所、X司法所等要充分维护乡村医生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法制环境。

(四)强化督查考核。

卫生院要把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的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细化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推进有效。

村民委员会要强化对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的监督,对执行走样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追责。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从严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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