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497505 上传时间:2023-02-1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docx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国家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即征即退)。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水泥行业生产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就XX而言,全省2003年共有119户水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退税额15402.88万元,占应纳增值税的33%;2004元月到9月,全省有127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退税额13816.83万元,占应纳增值税的35%。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由于水泥行业的整体情况和水平、不同企业的差异、政策本身的先天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偏差,不仅造成大量税款非正常损失,也不利于整个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按照政策法规司的安排,我们对XX省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XX省水泥行业的经济税源情况

(一)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水泥行业是XX省的基础工业之一,为XX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3年,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47户,水泥总产量2431.39万吨,实现总产值577235.56万元,其中新型干法窑水泥632.16万吨,占总产量26%;湿法窑水泥420.18万吨,占总产量17.28%;立窑水泥1379.05万吨,占总产量56.72%。

2004年,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55户,元至9月份水泥总产量2219.41万吨,实现总产值521494.24万元,其中新型干法窑水泥599.24万吨,占总产量27%;湿法窑水泥392.17万吨,占总产量17.67%;立窑水泥1228万吨,占总产量55.33%。

(二)水泥行业实现的增值税

2003年,全省水泥行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76239.43万元,增值税46675.4万元,平均税负率为8.1%;2004年元月至9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12683.71万元,增值税39476.65万元,平均税负率为7.7%。

目前我国一般工业制造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在3%到6%之间,而水泥行业的税负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有以下二点:

一是水泥行业外购物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偏低,只有50%到60%,而一般工业制造业达70%到80%;二是一部分水泥企业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金由国家负担,因此有的企业不取得或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进项抵扣税额相应减少,导致税负相应上升。

二、水泥产品种类、工艺等对“三废”掺兑量的影响

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水泥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例在量上进行划分后确定的,但水泥产品的种类、工艺水平、产品质量等却对其废渣的掺兑量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这也是直接决定水泥企业生产的水泥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政策优惠的重要因素。

    

(一)水泥品种对废渣掺兑量的影响

    1、水泥产品的分类

(1)按用途分:

水泥分为通用水泥、特种水泥、专用水泥。

其中通用水泥目前占整个水泥生产量的95%以上。

(2)按成份分:

水泥分为硅酸盐水泥和其他品种水泥。

其硅酸盐水泥目前占整个水泥产量的95%以上。

(3)硅酸盐水泥分类:

硅酸盐水泥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特种硅酸盐水泥和专用硅酸盐水泥。

其中通用硅酸盐水泥占硅酸盐水泥总量的95%以上。

而通用硅酸盐水泥又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

目前在确定水泥产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难以掌握和划分主要是这一部分水泥。

因此,这里只就水泥产品中占绝大比例的通用硅酸盐水泥作实证分析。

2、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组成与“三废” 掺兑量实证分析

(1)硅酸盐水泥。

硅酸盐水泥有两种,其组成见表1

表1

类型组成(%)

熟料混合材石膏

Ⅰ型94~97X=03~6

Ⅱ型89~960<X≤53~6

GB175-1999中规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为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

所以硅酸盐水泥不论从工业废弃物掺兑量或种类都不能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注:

①为改善水泥性能、提高水泥产量、降低水泥的生产成本,在水泥粉磨的过程中,有些水泥品种除以水泥熟料为主,加入适量的石膏外,往往加入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钢渣等物质。

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钢渣等物质统称为混合材,其中粒化高炉矿渣不属于工业废弃物。

②组成比例为质量百分比(下同)。

(2)普通硅酸盐水泥。

其组成见表2

表2

水泥品种组成(%)

熟料混合材石膏

普通硅酸盐水泥79~916~153~6

GB175-1999中规定,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可以是工业废弃物。

例如:

粉煤灰、炉底渣等等,如石膏也用工业废弃物(工业副产品石膏),工业废弃物总量最多也只允许占水泥质量百分比的21%,假设熟料生产过程中掺入8%的工业废弃物,则水泥中工业废弃物的总量为:

79%×8%+21%=27.32%,所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工业废弃物掺兑量不可能达到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要求。

(3)矿渣硅酸盐水泥。

其组成见表3

表3

水泥品种组成(%)

熟料混合材石膏

矿渣硅酸盐水泥24~7720~703~6

GB1344-1999中规定,混合材为粒化高炉矿渣,同时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的石灰石或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代替粒化高炉矿渣,因此GB1344-1999标准的规定决定了矿渣硅酸盐中工业废弃物掺兑量不得超过现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量。

(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其组成见表4

表4

水泥品种组成(%)

熟料火山灰质混合材石膏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44~7720~503~6

GB1344-1999规定,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混合材掺兑量按质量百分比计为:

20%~50%,但由于火山灰质混合材磨细后自身需水量较高,因此生产42.5强度等级(含)以上的产品,为保证产品强度和性能,其掺兑量通常较低,很难达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掺兑废渣在30%以上比例的要求。

但在熟料质量较好,粉磨工艺先进的企业,生产32.5强度等级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工业废弃物可以达到总质量的30%以上,从而可以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其组成见表5

                                                            表5

水泥品种组成(%)

熟料粉煤灰石膏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54~7720~403~6

GB1344-1999规定,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中,粉煤灰掺量按质量百分比计为20%~40%。

生产粉煤灰水泥除要求熟料质量好外,还要求水泥粉磨工艺要先进,从而达到水泥颗粒级配合理,才能实现提高粉煤灰的用量。

用粉煤灰作混合材生产42.5强度等级(含)以上的水泥,其粉煤灰掺加量在我国几乎没有厂家能达到30%以上,因此不可能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大型水泥厂,生产的熟料质量较好,加上粉磨工艺先进(一般采用磨径3.0m以上直径的闭流水泥磨系统),产品的水泥颗粒级配合理,生产32.5强度等级的粉煤灰水泥,其粉煤灰掺加量一般可以达到30%~40%,从而可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6)复合硅酸盐水泥。

其组成见表6

表6

水泥品种组成(%)

熟料混合材石膏

复合硅酸盐水泥44~8215~503~6GB12958-1999规定,水泥中混合材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采用多种混合材的目的是,利用不同混合材的性能,使其不同性能相互弥补、叠加,从而发挥较好的可利用性能。

复合硅酸盐水泥利用工业废弃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粉煤灰、钢渣、煤矸石、黄磷渣、粒化增钙渣、火山灰质混合材等等,由于这些混合材特性各异,活性差别也较大。

如水泥企业科研水平较高、粉磨工艺先进,生产32.5强度等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工业废弃物一般能达到30%以上,因此可以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生产工艺对废渣掺兑量的影响

水泥生产工艺一般分为立窑工艺和旋窑工艺二类。

立窑生产工艺较为落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严重,粉尘排放量大,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小型水泥厂一般采用这种生产工艺,是国家重点限制和淘汰的项目;旋窑又可分为新型干法窑和湿法窑,新型干法窑生产工艺先进,生产过程粉尘少,劳动生产率较高,产品质量较好,是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线。

湿法窑生产工艺较立窑先进,但比新型干法窑落后。

其不同的生产工艺对废渣掺兑量的要求和影响也不同。

(1)立窑工艺。

根据目前国内立窑生产线运行的情况,立窑生产的熟料28天强度一般在45 MPa至55Mpa之间不等,且质量不稳定,对多掺工业废弃物极其不利。

一般情况下,该工艺下生产水泥的工业废弃物掺兑量不能达到总质量的30%。

(2)旋窑工艺。

以新型干法窑—外分解窑为代表,根据目前国内该类窑型生产线运行的情况看,生产的熟料28天强度一般能长期稳定在58Mpa以上。

稳定的、高质量的熟料,是多掺工业废弃物的基础。

利用旋窑工艺生产水泥的工业废弃物掺兑量有可能达到总质量的30%以上。

(三)水泥磨机对废渣掺兑量的影响

水泥生产的一般流程为:

水泥原料经粉磨后制成适当成分的生料,生料经烧至部分熔融(在立窑或旋窑中进行)制成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混合材(有些水泥品种)磨到规定的细度制成水泥。

其流程中对水泥磨擦机械的要求高,因此,不同磨机对废渣 掺兑量的也有不同的要求和影响。

    由于立窑生产线规模小,因此配套的水泥磨机系统规格也比较小,粉磨工艺落后。

而旋窑生产线尤其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规模一般比较大,粉磨工艺先进(一般采用磨径3.0m以上直径的闭流水泥磨系统)。

不同的粉磨工艺对水泥质量与工业废弃物的掺兑量有较大的影响,先进的大型磨机系统,由于料、球带起的高度大,料、球间冲击力大、研磨时间长,加之先进的选粉系统,生产的水泥颗粒级配合理、质量好、工业废弃物掺兑量多。

落后的小型磨机系统(特别是磨径在1.83m至2.4m磨机系统),效果正好相反。

三、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弊分析

(一)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发挥了应用的税收调控效能。

为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践证明,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的职能作用。

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对水泥企业工艺水平的要求严格,其必然趋势是:

工艺落后者被淘汰,工艺先进者受鼓励,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性,对水泥企业工艺水平的提高和水泥企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推进了废渣综合利用,维护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一贯性,对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收优惠“一刀切”,顾此失彼

按政策规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30%比例为界限,废渣等掺兑量达到或者超过30%可予全部免征或即征即退,达不到30%比例的,则无权享受优惠。

目前,水泥产品标号主要有32.5、42.5、52.5、62.5等。

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虽然42.5以上的高标号水泥,经过技术攻关,在保证水泥质量前提下,大幅提升“吃渣”量,消耗了大量的废弃物,但受国家行业标准限制,其废渣等掺兑量不可能达到30%,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只有低标号的部分32.5水泥(如32.5粉煤灰水泥和32.5复合水泥),在水泥熟料质量好且采用较大磨径的磨机基础上,废渣等掺兑量才有可能达到或者超过30%,这些低标号水泥主要面向农村市场,而且一些小型立窑企业主要生产这些低标号水泥。

目前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也是这一部分企业。

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刀切”,既不可避免的给企业带来非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又不利于全面贯彻国家鼓励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水泥行业自身的发展。

2、优惠适用条件过高,容易诱发企业铤而走险

经调查和请教水泥业界专家,采用立窑工艺生产,水泥熟料的强度达到58兆帕以上,采用旋窑工艺生产,水泥熟料的强度应达到55兆帕以上,才有可能使废渣掺兑量(指质量比)达到30%以上。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就现行水泥产品的行业规定、目前的工艺水平来分析,多数水泥企业不可能达到上述要求,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水泥企业也廖廖无几。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现在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水泥企业非常多,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是政策规定含糊,不便于操作,使得税务机关在管理上无所适从,如既有质量比之说又有体积比之说;二是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铤而走险,弄虚作假,如一些企业会计受法定代表人指使,在帐户中“做文章”,在数字上“做手脚”,人为地造成废料耗用比例达标的假象;还有一些企业在投料单上造假,提供虚假的投料单,以迷惑税务检查人员的突击抽查。

这样便造成了许多水泥企业利用政策漏洞大打“擦边球”,大肆骗取退税,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3、30%的比例税务机关难以审核监控

政策中规定: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对30%的比例怎样计算及用什么标准进行确认,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后来有3个回复函(国税函[2003]1151号、国税函[2003]1164号、国税函[2004]43号),仍让基层执法机关感到“一头雾水”。

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税务机关选择凭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退税。

但经过调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水泥产品需要强制检测,却未规定法定的检测机关,目前通行作法是由质检部门基层质量检测站检验认定,而且一旦检测通过,便两年内有效,纳税人凭认定结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事实上,这种做法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质检部门把关不严,企业普遍反映质检部门存在乱收费现象,收钱便办事,企业也乐意出钱办成事;其次,有的企业虽未达到标准,但通过各种攻关手段,最终可顺利过关;另外部分企业通过购买别的企业质量较好的成品送检,或者通过精心加工成品样品送检,而在水泥产品的批量生产中却另搞一套,也能达到其目的。

因此,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审核监控水泥企业是否达到了30%的比例。

4、按体积计算比例无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三废”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按质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

调查中,企业及水泥业界专家均认为:

按体积计算比例是很不科学而且是无法操作的。

其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水泥产品质量标准关于掺兑混合材料的比例都是按质量计算的,从来没有过体积的说法;其二,如按体积计算,就必须通过“密度”来进行由质量向体积的换算,而各种原料的“密度”非常难以确定,且不同的温度下同一物质的密度不同。

因此,经常出现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其质量比计算出来后,但企业又拿“体积比”来搪塞,税务机关在无法确认又怕“吃官司”的情况下,不得不认企业的帐。

由于政策规定的不合理,造成税务机关被纳税人牵着鼻子转的局面。

四、修改现行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取消现行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鉴于税务机关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管理还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情况,可考虑取消水泥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彻底阻止骗取退税势头的蔓延,从根本上防止骗取税收,从源头上扼杀骗取退税趋势,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和公平税负,还企业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但其后果很可能是“泼脏水的时候把孩子一块泼了出去”,会影响水泥企业对“三废”利用的积极性,有悖于国家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二)完善现行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基于前述分析,要完善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确实有利于环保,政策取向上应考虑限制规模小、工艺水平低、重复污染严重(指虽然利用了废渣,但同时也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享受这项政策;二是要有可操作性。

技术指标要切合实际,类似于“体积”等非行业标准、非可操作标准应予取消;三是要有可控制性。

要便于税务机关控管;四是要有利于使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的企业发展。

主要措施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水泥企业怎样才能获得税收优惠。

2、

(1)对利用工业废弃物的规定:

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废弃物;

②长期占用土地,造成土地失去原有功能的工业废弃物;

③被利用的工业废弃物生产的水泥不造成对周围环境和人体有害(例如放射性超标等)的工业废弃物。

以上工业废弃物应予以正列举,以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2)对生产工艺的规定:

①符合产业政策,能代表当今水泥生产先进技术的新型干法生产线;

②利用新型干法生产线生产的熟料生产的粉磨站,其规模必须达到年生产水泥50万吨以上;

③水泥企业的排放标准必须达到GB4915-2004规定的排放标准。

(3)对产品的规定:

①水泥强度检验方法执行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的水泥产品;

②水泥产品本身对环境和人员无危害(如放射性核素限量范围内的产品)。

2、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方式的选择。

(1)维持原规定,取消体积比计算法。

规定利用工业废弃物占总量按质量百分比计算,取消不科学的体积比计算方法。

其掺兑量达到或超过水泥总量的30%的产品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某一产品掺入工业废弃物比例计算方法:

工业废弃物掺入比例=掺入工业废弃物总量÷该产品总量×100%

(2)企业只要利用工业废弃物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规定的工业废弃物折合成水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即企业每利用1吨规定的工业废弃物(干基),企业享受3吨32.5强度等级水泥的免税优惠,其比例[1(吨工业废弃物)÷3(吨32.5强度等级水泥)×100%=33.3%(工业废弃物掺入比例)]与现行30%的比例相当,以鼓励企业在保证水泥质量的条件下多用工业废弃物,只要用,不论多少、不论比例,都能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3)按照不同的掺兑质量比,规定不同的增值税优惠。

规定利用工业废弃物占总量按质量百分比计算,掺兑量达到水泥总量的10%小于15%的,给予应纳税额40%的退税;掺兑量达到水泥总量的15%小于30%的,给予应纳税额70%的退税;掺兑量达到或超过水泥总量的30%的,给予应纳税额100%的退税。

鼓励水泥企业实事求是利用工业废弃物,避免企业为达到某个指标造假。

某一产品掺入工业废弃物比例计算方法:

工业废弃物掺入比例=掺入工业废弃物总量÷该产品总量×100%

3、3、制定相应的征管制度,强化优惠政策的管理。

(1)明确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水泥生产企业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燃)料登记台帐》,以便于税务机关控管。

(2)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批准须经过经贸、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共同审查通过,送检的样品由国税会同地税部门在企业的产品中随机抽样,签封后送检,而不能由企业自行选定水泥样品送检,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3)加大对弄虚作假企业的打击力度。

针对有些企业图一己之私,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管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