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495472 上传时间:2023-02-14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60.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气工程导论0903.docx

电气工程导论0903

 

黑教学﹝2008﹞40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就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工作规则》在完善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创新思路的原则,集工作机制、政策规定、就业指导、工作程序为一体,对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本规则,要通过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就业工作规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就业工作人员和广大毕业生明确职责,把握就业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就业工作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就业工作规则》过程中,要结合学习上述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

三、为充分体现《就业工作规则》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各大中专学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不断结合我省大中专学校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四、在《就业工作规则》试行过程中,如遇有现行相关条款与学校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各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学生处反馈,并提出具体建议。

各大中专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就业工作规则》发生抵触,按本规则执行。

五、今后,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常规工作将不再另行通知(特殊规定和要求除外)。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贯彻执行《就业工作规则》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附件:

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

毕业生就业规则高校 通知

抄报:

教育部学生司,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教育局、

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2008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000份

附件:

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毕业生就业与社会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能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能 

(三)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与服务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二、就业协议管理 

三、毕业生资源报送 

四、毕业生资格审查 

五、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与就业手续的办理 

七、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调整与改派 

第七章就业市场建设与招聘活动管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毕业生待遇及毕业生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接收工作与毕业生待遇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九章就业状况的统计与审查 

第十章就业工作的评估 

第十一章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与就业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二章就业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四章附则

 

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

(试 行)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为进一步提高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适应新的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全省大中专学校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毕业生就业与社会发展

1、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2、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不断提高我省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3、积极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大中专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积极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大中专学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精神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有利时机,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快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采取得力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能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5、毕业生就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以学校管理为主导”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6、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构,省教育厅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厅学生处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就业职能和服务指导部门。

7、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学校就业实行学校“一把手”工程,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坚持“领导主抓、部门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坚持“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就业工作方略。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8、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9、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研究和就业宣传工作。

10、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队伍培训。

11、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12、收集和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教育部。

13、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审查和制订。

14、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和签发。

15、负责监督检查毕业生接收工作。

16、对全省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17、管理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组织管理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8、组织市场建设、网络建设和就业基地建设工作。

19、负责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0、向社会发布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预测报告。

21、根据全省大中专学校各学科与专业的年终就业率的统计和对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对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建议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计划。

 

22、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发布与报送工作等。

(二)学校的职责

23、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指导、服务、协调”的义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主导作用。

积极创新大中专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继续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着力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积极探索正规就业、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就业形式,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

24、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教学〔2003〕314号)精神,发挥就业工作的导向作用,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核定招生计划,坚持“出口引导进口,就业指导培养”的工作思路,面向市场,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25、根据国家和省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制订本学校的就业工作方案及工作规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6、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指导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毕业生资源统计、资格审查、需求信息收集,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主管单位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27、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负责审核来校参加和举办各种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的资质和招聘人身份,严格监督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维护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8、负责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及市场建设工作。

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9、负责就业信息网络和视频洽谈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积极主动地开拓无形就业市场,将现有的“工具性”网络系统为“运营性”网络,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大的就业空间,创造更大的就业效益和打造专业性服务。

30、依据本校专业市场对人才专业素质、知识、技能结构的实际需求和不同专业毕业生年终就业率的情况,对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具有建议权,对连续三年就业率达不到全省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学校主管就业部门有权建议取消该专业的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31、在完成专业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在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允许学生微调和转系、转专业。

32、科学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的战略规划与发展提供充分的依据。

33、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以及处理本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

34、负责本校就业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并按时报送所在学校党委和省教育厅。

35、负责本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36、负责本校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和师资、教材配备和经费保障;负责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校内外的宣传工作。

37、完成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

38、用人单位要树立“人才第一”的思想,珍惜人才、储备人才、用好人才。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9、企事业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按照协议接收、安排毕业生。

40、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用人单位,要在招聘前向活动举办单位出示用人单位的合法营业执照副本和招聘主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在具体的招聘活动中应提前通过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向毕业生公示本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说明书,并根据招聘标准坚持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选人原则。

41、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试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42、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见习和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功能,有责任与义务与相关大中专院校创建产、学、研一体化的实习、就业基地。

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进一步支持与配合高校扩大建设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与设立创业基金,指导开发适合毕业生创业的项目。

43、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尤其对大中专学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毕业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素养等问题具有建议权。

第三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44、毕业生有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权利。

45、毕业生有从全国各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46、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维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47、毕业生有了解所选择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生活待遇、工作环境及其它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的权利。

48、毕业生有申请不就业的权利。

49、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50、毕业生有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自己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基本情况的义务。

51、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履约践诺,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并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52、用人单位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选择毕业生的权利。

5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到学校进行招聘毕业生的权利。

54、用人单位有了解毕业生德智体和在校实际表现等基本情况的权利。

5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有维护自身权益,对涉及单位机密的信息实行保密的权利。

56、用人单位有按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责任的义务。

57、用人单位有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发展状况、职位要求、福利待遇等基本概况的义务。

58、用人单位有尊重毕业生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59、用人单位有向社会发布用人信息的义务。

60、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有按规定履行就业协议和按时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工作的义务。

61、用人单位有配合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和接受毕业生实习的义务。

62、用人单位违约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毕业生适当补偿的义务。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63、用人单位准入制度。

凡是进入学校毕业生市场招聘毕业生的省内外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

经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发放市场准入凭证。

64、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和毕业生应聘信用制度。

对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准入资格,并通报全省高校。

对不履行协议、重复签约、坚持无理要求等违规行为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不予推荐就业并通报批评。

65、就业形势预测制度。

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就业形势研究,定期向学生公布就业预测情况。

就业预测主要包括毕业生的生源状况、需求状况、就业状况及其它信息。

66、信息公开制度。

凡需要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将每年的需求信息及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学校,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在举办双选活动前将参加单位的需求信息、参会毕业生的范围统一公布,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得暗箱操作。

67、就业状况发布制度。

每年10月由省教育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各学校的初次就业状况;6月(高考填报志愿前夕)向社会发布各学校上年的年终就业状况。

68、就业工作保障制度。

建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的工作保障制度,要保证全省大中专院校有相对独立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并按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不低于年度学费的1%,确保师生比1:

500的专职就业工作人员配备。

69、现代化信息服务制度。

要开通就业信息服务网,并适时更新信息内容,不断拓宽服务内容,实现就业工作“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信息发布、远程面视、网上招聘”五位一体的网络平台的构建。

70、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

对有就业愿望而又暂时无法就业,确实需要帮助和指导的毕业生要认真做好登记,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就业统计表》,对登记的毕业生,各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71、就业市场管理制度。

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教学〔2006〕260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招聘活动的管理,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72、就业工作评估制度。

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评估、检查、表彰,发挥社会对就业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作用,促使高校以就业为导向,搞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导向作用。

73、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每年3月20日、6月20日各高等学校要向省教育厅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如有特殊需要,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须按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74、就业工作通报制度。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毕业生就业工作简报》,定期通报反馈情况,各学校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75、就业工作交流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要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指导、典型经验、工作程序、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人到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有关高校学习、培训。

全省大中专院校从事就业指导工作专职人员要逐步实现持证上岗的工作要求。

76、就业工作监督制度。

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正确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程序公开;毕业生资源及需求信息公开;就业方案的编制与改派原则公开;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表现及综合测评情况公开;各校就业状况公开。

77、就业工作制度。

各大中专学校要根据本学校的战略发展定位、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学科与专业特点以及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认真探索与总结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科学有效的措施与经验,使其逐步健全和完善,最终形成各学校具有自身特色的就业工作制度。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78、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教育部统一部署,省教育厅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79、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方案、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方案调整、毕业生接收、培训等阶段。

  80、毕业生就业工作从学生入校开始实施,在各年级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81、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学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每年11月至下年度5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82、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83、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工作流程的通知》(黑教学办〔2006〕105号)规定办理就业事宜。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与服务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84、就业指导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择业技巧指导、就业政策指导、就业信息指导、就业心理指导、社会适应指导、毕业生创业指导等。

85、要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创业意识培养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86、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之路,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87、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必修课,同时采取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政策咨询、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88、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89、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归档。

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离校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毕业生户口和档案。

90、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毕业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不得向用人单位隐瞒实际情况。

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二、就业协议管理

9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以下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有效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函;合同就业表、灵活就业登记表;非国有单位接收材料,同时具备县(市辖区除外)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92、有效的毕业生接收手续,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93、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的人事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管理毕业生的其他部门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出具的接收函为有效函件。

94、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出具的接收函,无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为无效协议或接收函(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

95、商调函、调档函以及不规范的接收证明,为无效接收函。

96、合同制就业的毕业生,要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订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合同就业表》,经毕业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发就业报到证。

97、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函〔2006〕121号)精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经毕业生本人签字,学校核实、汇总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98、拟升学(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考取研究生、专升本、中专升学)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

如果毕业生升学,则就业协议无效。

三、毕业生资源报送

99、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校均应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100、严格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备案的招生录取名单(三联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审批手续,定向、委培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学籍变动审批材料审核后报送。

101、报送生源要如实填写考生号、院校代码、姓名、性别、学制、学历代码、专业代码、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培养方式代码、生源所在地代码、学籍变动代码、定向或委培单位、三联单号等。

102、每年的9月中旬到10月中旬为网上报送时间,10月中旬到月底为招生录取名单(三联单)的报送时间。

高校毕业生采用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报送,中专毕业生采用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报送,信息标准按更新后的执行。

103、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独立招生的毕业生资源,由二级学院负责上报;挂靠学校招生的,由招生计划学校负责统一上报;各市(行署)、林业和农垦电大普专班毕业生资源一律由省电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上报(哈尔滨市电大除外)。

104、毕业生信息严格按录取三联单内容填报。

姓名要与三联单一致,字库中暂无字不能用同音字或“?

”代替,可以空两格,并在上报时书面说明。

105、专升本毕业生的学制应填写为在本科期间学习的实际年限,并在备注栏内填写“专升本”字样。

106、高职毕业生除按有关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管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