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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卸污合同模板.docx

车辆卸污合同模板

车辆卸污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车辆段、动车段的车辆卸污服务项目。

2.根据服务内容的实际情况,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

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合同事项,请填写“/”或“无”。

3.若合同双方均为总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列车运行图的有关文件,为保证甲方(车次)等列车终到(车站)后卸污作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卸污服务内容及方式、质量

(一)服务内容:

甲方(车次)等列车终到(车站)后,由乙方进行卸污排放收集处理作业。

(二)服务方式:

甲方车辆进站后,由乙方组织人员、集便设备按时对上述车辆开展卸污工作。

乙方需按时、按质完成清理工作。

乙方应将车辆污物箱抽排干净,并按照卸污作业所在城市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列车污物处理工作。

(三)服务质量:

乙方要确保列车污物箱抽排干净并达到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标准,并保持抽排现场的清洁。

卸污作业完成时,作业人员应保证集便器污物口开关及盖板处于正确位置,锁闭到位。

第二条卸污服务时间及地点

服务工作时间:

列车在停留时间内完成安装集便器车厢的污物箱吸排工作。

无论车辆正点、晚点,乙方应确保列车在停留时间内完成集便排污工作。

服务地点:

(车站)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甲方指定值乘随车机械师配合、协调乙方做好集便抽排工作并负责验收。

(三)甲方应确保动车组集便装置的接口、阀门盖板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甲方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集便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通知乙方,对因动车组真空集便装置或卸污口盖板发生故障造成乙方对该车无法进行集便抽排作业的,经双方有关人员确定,乙方不负责集便抽排。

(五)甲方在验收中发现的卸污工作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整改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处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确保卸污工作质量。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卸污作业时间表安排车辆卸污,保持作业专用工具、设备良好。

(三)乙方应确保车辆污物箱抽排干净并符合乙方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因集便抽排作业造成环境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集便抽排作业中乙方作业人员按标作业,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车辆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卸污作业过程中,如乙方发现车辆污物箱内污物有干结、冻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卸污作业完毕后,乙方作业人员须及时关(锁)闭卸污盖板并确认盖板关闭良好。

(七)乙方作业中携带、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得侵入相邻线路限界,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

(八)乙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卸污作业中,乙方人员发生的作业事故及其它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服务的安全保障:

乙方必须做好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作业安全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应指定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确保集便抽排工作顺利进行。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在接到甲方相关服务质量整改通知时,乙方应及时整改。

第五条卸污服务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卸污服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一)标准:

根据铁路总公司有关列车真空集便器排放要求验收。

(二)方法:

每次集便抽排作业完成后,由甲方值乘的随车机械师按相关标准验收,并在卸污工作量签认表上签字。

第七条卸污费用

(一)单价

项目名称

车次

编组数量

单位

预计数量

单价(不含税)

预计金额(不含税)

税率(%)

增值税(元)

价税合计(元)

备注

本合同金额按单价签订,单价为包干价,含服务费、设备材料费、工具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各种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

支付金额以合同履行期内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据实结算。

(二)支付方式:

按(月/季度)支付;乙方在每个(月/季度)末与甲方核对当(月/季度)工作量,开具《卸污作业交接单》、合法有效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卸污作业交接单》送至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卸污作业交接单》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转账支付(铁路总公司另行规定清算方式除外)。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及《卸污作业交接单》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转账支付(铁路总公司另行规定清算方式除外)。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乙方因发票及《卸污作业交接单》未及时送达或数额有误造成甲方不能支付时,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

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因漏吸或吸排不干净造成车辆供排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甲方不予支付当次动车组卸污费用。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或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乙方责任范围内卸污不当造成被铁路总公司通报批评的或卫生评比检查扣分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导致卸污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六)乙方作业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乙方员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卸污服务标准调整,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或变更的,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签订补充或变更合同。

(三)发生铁路运输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部门重新规划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2.乙方被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次的。

3.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

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

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

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

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一)因调图导致甲方开行列车车次、卸污地点(在乙方负责卸污的高铁车站范围内)发生变化或新增动车组卸污作业,均可按该合同,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二)任何一方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合同条款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授权或者法定有权机构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四)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对方及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五)本合同所有附件、图纸、图表、招投标文件等(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附件、资料、文件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六)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附件1:

卸污作业交接单。

附件2: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车辆卸污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附件1:

卸污作业交接单

序号

日期

车次

车组号

作业状态

作业人签字

随车机械师签字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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