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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资
第三章吸收直接投资
学习目标:
1、会办理验资手续和注册工作;
2、能对资本金进行管理;
3、会对吸收实物资产办理评估工作;
4、能按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一节企业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是设立企业必须的法定条件。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对有关资本的筹集、管理以及企业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范。
实行企业资本金制度、长期稳定拥有的资金,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使所有者权益从制度上得到保证,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
资本金是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的前提条件,建立企业资本金制度,有利于企业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实行企业资本金制度,有利于资本金的安全完整,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一、企业资本金的概念和种类
(一)企业资本金的概念
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各种投资者为了企业生产经营而投入的资金。
资本金的性质是自有资金。
与借入资金不同,资本金是投资者最初投入或追加投入的资金;资本金具有盈利性,企业是将本求利的经济组织,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资金增值;资本金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有资金,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如果追加或减少,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企业资本金的种类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资本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这是国有企业最主要的资本金来源。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由于其他法人单位也可能包含国家、个人、外商等的投资,所以法人资本金从其原始构成来看又分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表现为社会公众或职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表现为个人出资的部分。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金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二、企业资本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企业资本金的筹集
资本金的筹集是资本金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筹集资金的方式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的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资,还可以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财产来筹集资本金。
但企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筹集资本金,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实施范围、审批程序等规定依法进行。
2.资本金筹集的数量要求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所谓法定的资本金,又叫法定最低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即企业设立时必须要有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不得批准设立。
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关于企业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的规定如下:
(1)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数额。
对各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
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干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
如果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专项规定的,则应按规定执行。
(2)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最低比例或最低限额。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但最低额不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但最低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但最低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同时,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还规定了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企业资本金的筹集期限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
关于资本金筹集期限的规定,一般有三种类型:
(1)实收资本制。
即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一次筹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否则企业不能成立。
(2)授权资本制。
即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筹足与企业成立无关,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公司即可以成立,没有缴纳部分委托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企业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可以不一致。
(3)折衷资本制。
即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不一定一次筹足,但规定了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以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
企业资本金是一次筹集还是分期筹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章程的规定来确定。
采用分期筹集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企业资本金的验证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是否公平合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聘请具有公证性的注册会计师验资,签署验资报告。
我国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我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才有出具验资报告的资格,而在我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无论是来自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审计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也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均具有出具验资报告的资格。
5.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及其责任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投资者出资期限等均要在投资合同、协议中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
如果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即为投资者违约,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其他违约者进行处罚。
投资者在出资中的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投资一方违约,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赔偿经济损失;二是投资各方均违约或外资企业不按规定出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企业资本金管理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管理上有许多方面的要求,而且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在管理上的要求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企业资本金的管理包括资本金保全以及投资者对其出资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
1.资本金的保全
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就是依法转让,也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这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将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但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债务责任。
如果外方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报经批准。
2.权利与义务
从投资者对其出资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看,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
这也是我们经常讲的将本求利,以本负亏,通俗地讲,企业盈利了,投资者可以获取相应的回报,分取利润;相反,企业亏损了,投资者则应分担相应的风险,即亏本。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分配利润既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分配,但分担风险和亏损一般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即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主要是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筹资,本章只介绍吸收直接投资的基本内容,有关股票筹资的内容在第四章介绍。
第二节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和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直接投入资金,形成企业资本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与发行股票、留存收益都是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重要方式,但发行股票要以股票为媒介,而吸收直接投资则无需发行任何证券。
吸收直接投资中的出资者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并对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权。
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多,各方可按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利润,但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差,连年亏损,甚至被迫破产清算,则各方要在其出资的限额内按出资比例承担损失。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企业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吸收国家投资
吸收国家投资是国有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主要方式。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国家资本金。
目前,除了国家以拨款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各种资金外,用利润总额归还贷款后所形成的国家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用拨款以及减免税后形成的资金,也应视为国家投资。
吸收国家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产权归属于国家;
(2)资金数额较大;(3)只有国有企业才能采用;(4)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
(二)吸收法人投资
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法人资本金,目前主要指法人单位在进行横向经济联合时所产生的联营、合资等投资。
吸收法人投资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投资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
(2)投资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3)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三)吸收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个人资本金。
吸收个人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
(2)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3)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四)吸收外商投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前进,吸收外商投资已成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由此形成外商资本金。
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只有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才能采用;
(2)可以筹集外汇资金;(3)出资方式比较灵活。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
企业在采用吸收直接投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一)现金投资
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
企业有了现金,就可以购置各种物质资料,支付各种费用,比较灵活方便。
因此,企业应尽量动员投资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
吸收投资中所需投入现金的数额,取决于投入的实物及工业产权之外建立企业的开支和日常周转需要。
外国公司法或投资法对现金投资占资本总额的多少,一般都有规定,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所以,需要在投资过程中由出资各方协商加以确定。
(二)实物投资
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1)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2)技术性能比较好;(3)作价公平合理。
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三)工业产权投资
工业产权投资是指以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
(2)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3)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4)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5)作价公平合理。
企业在吸收工业产权投资时应特别谨慎,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
因为以工业产权投资实际上是把有关技术资本化了,把技术的价值固定化了,而技术实际上都是在不断老化,价值在不断减少甚至会完全丧失。
(四)土地使用权投资
投资者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投资。
土地使用权是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权利。
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企业科研、生产、销售活动所需要的;
(2)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3)作价公平合理。
投入资本的出资方式除国家规定外,应在企业成立时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中有详细规定。
例如我国财务制度规定:
吸收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
同时还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规定:
外商以货币资金出资的仅限于合法利润所得可用作人民币出资,其他一般应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等)出资;外商以实物出资的,要求必须为投资企业生产必不可少,而我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外商以无形资产投资的,要求该项无形资产是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能生产我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或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并对作价年限有一定限制。
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企业合同、章程,不得擅自改变出资方式,否则将构成违反合同、章程的行为(除非已经董事会补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节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和特点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
企业吸收其他单位的直接投资,一般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确定筹资数量
吸收投资一般是在企业开办时所使用的一种筹资方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自有资金不足,也可以采用吸收投资的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在吸收投资之前,都必须确定所需资金的数量,以利于正确筹集所需资金。
合资或合营企业的增资由出资各方协商决定,国有企业增资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寻找投资单位
企业在吸收投资之前,需要做一些必要的宣传工作,以便使出资单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有目的地进行投资。
这将有利于企业在比较多的投资者中寻找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三)协商投资事项
寻找到投资单位后,双方便可进行具体的协商,以便合理确定投资的数量和出资方式。
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应尽量让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投资,因为使用上比较灵活。
如果投资者的确拥有比较先进且适合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四)签署投资协议
企业与投资者确定好投资意向和具体条件后,便可签订投资协议。
这里关键问题是以实物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作价问题,这是因为投资的报酬、风险的承担都是以由此确定的出资额为依据的。
一般而言,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定价;如果争议比较大,可聘请有关资产评估的机构来评定。
当出资数额、资产作价确定后,便可签署投资的协议和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无论是新建还是增资,都应当由有关各方签署投资的协议和合同等书面文件。
国有企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签发创建或增资拨款的协议,合资企业由合资各方共同签署合资或增资协议。
(五)按期取得资金
根据出资协议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企业应该按计划或规定取得资金。
吸收国家以现金投资的,通常有拨款计划,确定拨款期限、每期数额及划款方式,企业可按计划取得现金;吸收出资各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合理估价,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取得资产。
企业在吸收投资取得资产后,出资各方有权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就要求各方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特点
吸收直接投资是我国企业筹资最早采用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1.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
吸收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相比较,能增强企业的信誉和负债能力,对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壮大企业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2.有利于企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筹取现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所需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与仅筹取现金的筹资方式相比较,有利于企业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尽快开拓市场。
3.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
吸收直接投资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投资者支付报酬,企业经营状况好,就向投资者多支付一些报酬,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就可以向投资者少支付一些报酬或不支付报酬,比较灵活,因此财务风险比较小。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
1.资金成本较高
因为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根据其出资的数额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来确定的,所以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所需负担的资金成本较高,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较多时更是如此。
2.不利于产权流动
吸收直接投资由于没有证券作为媒介,产权关系有时不清晰,也不便于进行产权交易。
3.企业控制权容易分散
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一般都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这是接受外来投资的代价之一。
如果外部投资者的投资较多,则投资者会有相当大的管理权,甚至会对企业实行完全控制,这是吸收直接投资的不利因素。
第四节吸收直接投资的计价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应按照评估确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一、吸收货币投资的计价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当收到投入的人民币时,应以企业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登记投入资本的凭据,不能以合同、协议规定的日期和金额记账。
如投资者以外币投资,一方面应以原外币为基础,按照投入资本的内容要求,采用合同约定或评估等通用的方法计价;另一方面,还需要按一定的折算汇率将原币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进行第二次计价。
投资者投放外币的折算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汇率折算,若合同、协议中未作约定,则按投入企业当时的汇率折算;企业收到外币时,应按实际收到时的汇率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
二、吸收流动资产投资的计价
企业吸收的流动资产投资,应以实际收到的日期和验收无误的数量、评估价值作为投入资本的记账依据。
企业吸收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库存商品、应收款项和有价证券等。
对各种不同的流动资产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价。
(一)原材料的估价
对于吸收的材料、燃料等原材料的估价方法,一般应采用现行市价法或重置成本法进行估价。
1.近期购进原材料的估价。
近期购进原材料,在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其账面价值与现行市价基本接近,评估时,可以采用历史成本法,也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
2.购进时间长、价格变化大的原材料的估价。
对这类原材料评估时,可以采用最接近市场价格的原材料或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其评估价值。
3.购进时间早、市场已脱销、没有准确市场现价的原材料的估价。
这类原材料的评估,可以通过寻找替代品的价格变动资料来修正原材料价格;也可以在市场供需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原材料的供需关系,并以此修正原材料价格;还可以通过同类商品的平均物价指数进行评估。
(二)低值易耗品的估价
低值易耗品一般分为在库低值易耗品和在用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与原材料评估相同的方法进行。
2.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全新成本价值乘以低值易耗品的成新率进行评估。
低值易耗品的全新成本价值在低值易耗品价格变动不大时,可以采用现行市场价格;在低值易耗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可以在账面价值基础上乘以物价变动指数进行确定。
(三)在产品的估价
在产品一般包括在制品和自制半成品两大类,对在产品的估价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
对于生产周期短的在产品主要以其发生成本为估价依据;对于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在产品应按评估时的相关市场价格及费用水平重置同等级在产品所需投入合理的料工费计算评估值;能够取得社会平均工艺定额的在产品也可以采用按社会平均工艺定额和现行市价的方法计算评估值;能够取得完工程度的在产品也可以按约当产量计算评估值;若在产品能直接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则应直接按现行市价计算其评估值。
(四)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估价
对于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估价,应根据其变现的可能和市场接受的价格进行评估,适用的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
对于适销的产成品及库存商品,应直接按现行市价进行评估;对于无法取得近期现行市价的产成品及库存商品,一般应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五)应收款项和有价证券的估价
对于应收款项和有价证券,应针对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1.凡是能够立即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按其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
2.凡是能够立即贴现的应收票据,可以按其贴现值作为评估价值;
3.凡是能够立即变现的有价证券,可以按其现行市价作为评估价值;
4.凡是不能立即收回的应收款,应合理地估计其坏账损失,并以其账面价值扣除坏账损失后的金额作为评估价值;
5.凡是能够立即变现的带息票据和有息债券,可以按其面额加上持有期间的利息作为评估价值。
三、吸收固定资产投资的计价
企业吸收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日期和验收无误的数量、评估价值作为投入资本的记账依据。
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原投入单位的账面原价作为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
如账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其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如果确认价值大于账面原价的,其固定资产价值和实收资本均应按确认后的价值计算。
(一)房屋建筑物的估价
房屋建筑物价值的高低,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主要受原投资额、地理位置、用途、面积、建筑结构、附属设施、质量、新旧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可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估价。
房屋建筑物估价的现行市价法是以现行市场上相同或类似房屋建筑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经必要的调整修正来确定被评估房屋建筑物价值的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具体方法有市场房价对照法和单位造价调整法两种。
市场房价对照法要求首先必须掌握与被评估对象建筑物相同或相似的建筑物的市场价格,并以已知市场价格的建筑物作为参照物;然后以被评估建筑物为标准,对比分析参照建筑物,并将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在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作出调整和修正,得到被评估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而单位造价调整法是以现行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基础,调整估算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价值的一种方法。
采用单位造价调整法首先是要搜集与被评估建筑物相同结构、相同用途的建筑物的现行单位造价,以此作为评估待估建筑物价格的基础;然后是调整待估建筑物在地基处理、室内结构、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建造时间、市场行情等方面与现行标准(现行单位造价)之间的差异,得到被评估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房屋建筑物估价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出房屋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值,最后得出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构成主要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费、建筑期利息、建筑单位管理费、税金、建房利润等项目。
测算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方法主要有重编预算法、预决算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等方法。
房屋建筑物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值主要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