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488060 上传时间:2023-02-1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8.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会员管理办法.docx

《会员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员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会员管理办法.docx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会员变更及资格终止

第五章会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下统称“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以会员和客户为主体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现货交易及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贵金属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六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八条

第三章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九条交易中心会员按职责功能划分,分别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结算类会员、产业类会员及服务类会员。

第十条

(一)综合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或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纪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受托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结算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贵金属交易业务中按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的所有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产业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与综合类会员进行贵金属现货的交割、销售和回购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产业类会员可与结算类会员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并可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受托经纪业务。

(五)服务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为会员或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咨询服务、事务代理服务、融资担保服务、质量品牌服务、信息化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市场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

第十一条拥有会员资格是在交易中心平台上按规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该等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三)具有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

(四)

(五)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

(七)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

(八)

(九)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十)

(十一)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

(十二)

(十三)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

(十四)

(十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六)

(十七)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十八)

(十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

第十五条相应类型的会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一)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

综合类会员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纪类会员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结算类会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业类会员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会员无最低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要求。

(二)管理团队:

综合类会员、结算类会员及产业类会员至少有5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经验;经纪类会员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经验;服务类会员至少有2人(含)以上在其专业服务领域具备5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大型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

第十八条

鼓励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5亿元人民币)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产业类会员。

第十九条申请会员资格的单位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入会意向申请,在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筹备工作;申请会员资格时,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交易中心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单位签署《入会意向合作协议》。

申请单位在签署《入会意向合作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与交易中心签署《会员协议》,缴纳入会费用;入会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以申请单位申请入会时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申请单位还应完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确认申请单位完成入会相关工作的,向其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自取得会员证书之日起,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取得会员资格后,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申请入市交易资格。

会员未取得入市交易资格的,不能参与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任何交易业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为方便操作,会员资格、入市交易资格可同步申请。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十条

(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需要付费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三)对交易中心平台上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五)根据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收取相关费用;

(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

(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八)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制度的规定;

(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及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按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按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规定妥善办理会员退市的相关后续工作;

(八)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会员变更及资格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经交易中心批准,会员可以转让会员资格。

禁止私下转让或以发包、出租、质押、抵押等方式变相转让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会员转让会员资格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并按照会员申请入会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会员转让会员资格时,转让方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一)与各方终止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协议;

(二)结清与交易中心、会员或客户相关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转让方已取得入市交易资格的,还应按照交易中心的《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则制度办理会员退市相关手续。

转让方按以上规定办理完相关事宜后,报交易中心审核。

第三十九条转让方及受让方提交的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双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

《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生效后,转让方会员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会员接到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或会员分立后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六条

(一)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将会员资格委托给他人管理、承包给他人经营、设置抵押、质押等变相转让会员资格的;

(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交易中心发出整改建议而无有效改善的;

(三)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定的;

(四)利用会员资格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未通过会员年检,经交易中心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

(六)会员向交易中心主动申请退市或被交易中心强制退市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会员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主动向交易中心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会员主动向交易中心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应按照交易中心的《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则制度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或股权比例;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变更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七)对外提供担保,或者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或承担风险的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经济纠纷,或者3人以上(含3人)群体维权活动的;

(九)取得其他交易机构会员资格;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十一)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会员未按规定向交易中心备案,或者交易中心认为会员备案事项对其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有权要求会员限期整改或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章会员监督管理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会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会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

会员应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年检手续;逾期办理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的;

(二)年检中发现重大问题且因此未能通过年检的;

(三)中高层管理人员严重缺失的;

(四)经常受到客户投诉的;

(五)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

(六)交易中心认为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九条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有效整改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客服中心。

客户投诉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处理,超过3人(含3人)及以上投诉事项、纠纷金额超过50万元或涉及诉讼的必须书面向交易中心报备。

会员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交易中心有权直接处理客户投诉。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会员应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交易中心可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会员的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或相关服务的,须经交易中心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会员的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会员资格被转让或者被取消的,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二章

第六十九条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根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