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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深入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全面落实生产政治责任,严肃追究防护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遏止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洞、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履行职责。

基建矿井火灾现场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安全可靠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全局性缺陷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中信集团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问责的过程全面事故,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

通过问责省属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操作过程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管理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区县处理意见,由人事部门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工业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尚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圣昂勒、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成功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领域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重大缺陷问责

第九条 重大异味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防突没有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四)高瓦斯矿井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煤层气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电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巡查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煤层群开采,临近层瓦斯未进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矿井、煤生态区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在区域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一)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超额矿井配风的;

(十二)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三)有严重水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发火严重,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雪藏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八)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建工程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铁矿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或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不明确,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表现形式及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一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下列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地方部门负责人检查中提出,或经查真确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油井单位的客观存在问责:

(一)有一般而言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措施、不及时向上级省局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工作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抽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蔡某属实,本单位未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做到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指标。

(二)有一般而言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中国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一般而言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措施、不及时向上级省局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工作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三省、市等上级单位抽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蔡某属实,本单位未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做到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指标。

(二)有一般而言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中国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对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渎职:

1、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措施、不及时向上级省局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工作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措施、不及时向上级省局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大批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归为分为伤亡事故和但非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教育工作是指企业员工在产品销售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人体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脑部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管理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重大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事故、重大事故、非常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四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管理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或非和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非重大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条件因素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十六条出现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惩戒:

(一)矿井发生一起中毒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采煤分管领导、主管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事故给予重大事故矿井主要有关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有关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中毒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的行政降级处分;

2、得到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管理记大过处分;

3、给予施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管理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班子成员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甲草对子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有关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进行约谈;

5、给予子总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中毒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得到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施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包括领导、分管领导行政管理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高层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销售业务保安部门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有关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予以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追究。

第十七条对地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约谈:

(一)地面单位会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产安全事故:

1、给予重大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就负责人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基层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需要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产安全事故:

1、给予重大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的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就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管理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班子成员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甲草对子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需要进行约谈;

5、给予子总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就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记过;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包括领导、分管领导行政管理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销售业务保安部门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需要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一把手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领导成员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下列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教育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一律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擅自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撤职警政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亦不得任用或推荐任用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到。

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私人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消防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系统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暴发、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通知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紧急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必须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问责全面实施回避制度。

安全管理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必然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直属单位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副处级以上一把手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管理制度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审查生产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加工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同意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综治办由信访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的大体上,制定相应的安全供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可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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