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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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暂行版)
为规范本企业内部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格劳动纪律,特制订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以作为遵循依据。
一、工作时间
正常班员工: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倒班员工: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即依工作需要按照四班两运转或三班两运转出勤。
二、考勤管理
(一)考勤表
1、考勤表是记录员工出勤及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的重要依据,记录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或本月20日(视实际情况而定);
2、部门/收费站委派考勤员负责员工请休假及考勤记录工作,考勤员须对员工请休假及出勤状况予以认真管理、如实记录、规范填写,截至工资结算日及时转递至工资结算人员,以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3、公司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门为考勤管理部门,会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部门/收费站考勤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请假单
1、各类请休假需事先由请假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急病患者除外),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凡须公司总部领导审批的请假单,一律转递至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上报审批,领导审批后再由办公室转递至所属部门。
(三)请假单位
本制度中正常班员工请假计算单位为天,倒班员工请假计算单位为班次/天。
三、休假类别
(一)国家法定假日
1、假期规定:
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十一”国庆节
合计
放假天数(天)
1
3
1
1
1
1
3
11
以上国家法定假日针对正常班员工,倒班员工因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需按照排班情况出勤。
(二)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准休病假。
如确因急病未能及时书面请假的员工可于上班前以电话形式向首层审批权限领导请假,2日内(遇休息日/节假日顺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假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休病假薪资说明:
(1)基本工资:
照常发放;岗位工资:
扣发请假时间之40%;绩效工资:
若当月发生病假/病事假合计2天/班次以下的,扣发请假时间全额之绩效工资;若当月发生病假/病事假合计2天/班次(含)——5天/班次(含)的,扣发当月50%的绩效工资;若当月发生病假/病事假合计5天/班次以上则当月绩效工资扣除不发;
(2)若员工病假工资(保险前收入)低于当年度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特别说明:
(1)病假需提交天津市各区县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挂号条、病历、处方、收据、检查报告的原件作为请病假的相关证明,诊断证明需明确注明医生的建议休假时间并有医生签字及盖有医院休假专用章;
(2)短期病假需在恢复上班的第一天提交相关证明;长期病假需在开始休假的第一周提交相关证明。
如届时未能提供要求之相关证明或单据造假者则以旷工处理。
短期病假:
正常班员工连续休病假天数<7天,倒班员工连续休病假天数<4个班次;
长期病假:
正常班员工连续休病假天数≥7天,倒班员工连续休病假天数≥4个班次。
(3)短期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医疗期,即:
正常班员工按照工作日天数进行请休假;倒班员工按照排班情况以班次进行请休假;
长期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合并计算至医疗期,即:
正常班和倒班员工均按照自然天数进行请休假。
(三)事假
遇员工有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经批准后,准休事假。
如确因急事未能及时书面请假的员工可于上班前以电话形式向首层审批权限领导请假,2日内(遇休息日/节假日顺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假期规定:
正常班员工事假当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
倒班员工事假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个班次,全年累计不得超过8个班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延长,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以旷工论处。
2、休事假薪资说明:
基本工资:
扣发请假时间全额之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扣发请假时间全额之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若当月发生事假/病事假合计2天/班次以下的,扣发请假时间全额之绩效工资;若当月发生事假/病事假合计2天/班次(含)——5天/班次(含)的,扣发当月50%的绩效工资;若当月发生事假/病事假合计5天/班次以上则当月绩效工资扣除不发。
3、特别说明:
事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四)婚假
我公司员工满法定年龄结婚的,提前申请,经权责主管批准,准休婚假。
1、假期规定:
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结婚婚假:
正常班员工3天,倒班员工2个班次
晚婚婚假(男25岁,女23岁)结婚婚假:
正常班员工10天,倒班员工6个班次
2、休婚假薪资说明:
婚假期间不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
3、特别说明:
(1)请休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年龄以出生日周岁计算;
(3)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4)婚假以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可分批休完,但不得超过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的时间范围;
(5)再婚休婚假等同法定年龄婚假规定及休假天数。
(五)丧假
1、假期规定:
员工如遇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丧假天数:
正常班员工5天,倒班员工3个班次;遇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丧假天数:
正常班员工3天,倒班员工2个班次。
2、休丧假薪资说明:
休丧假照发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扣发请假时间之绩效工资。
3、特别说明:
(1)请休丧假须提供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的复印件,需在恢复上班的三天内提交;
(2)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3)遇死亡情况发生,丧假须在30天内休完。
(六)孕检假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办理,每次正常班员工为一天,倒班员工为一个班次。
1、假期规定:
依照参考卫生部门、计生委相关产检的规定进行带薪休假。
2、休孕检假薪资说明:
休孕检假享受全额工资。
3、特别说明:
(1)请休孕检假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及卫生部门规定;
(2)请休孕检假须提供《孕产妇保健手册(卡)》,需在休假后恢复上班的第一天提交;
(七)产假
1、假期规定: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
(2)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
(5)如女员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A、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B、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C、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D、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休产假薪资说明:
有指标、正常生育,休产假或怀孕流产的女员工均享受标准工资。
3、特别说明:
(1)休产假之女员工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及卫生部门规定;
(2)请休产假须提供子女出生证及医院诊断证明,需在产假期间的第一个月内提交;如流产或人工流产只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查体相关资料,需在产假期间的10天内提交;
(3)遇节假日、休息日包含计算;
(八)哺乳假
1、假期规定: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员工申请,公司批准,可休哺乳假。
2、休哺乳假的薪资说明:
哺乳假期间,女员工哺乳假工资公司按该员工标准工资的80%支付。
(九)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鉴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可休工伤假,享受规定的停工留薪期。
1、假期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指定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休工伤假薪资说明:
工伤假期间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3、特别说明:
(1)如未被认定为工伤,则以病假处理;
(2)遇节假日、休息日包含计算。
(十)停薪留职
女员工如怀孕期间不能按时出勤,可提申请,经权责主管批准后,可休停薪留职假。
停薪留职以月为单位,最长时限为10个月。
1、特别说明:
(1)申请停薪留职的员工,须以书面“申请停薪留职的请示”形式,说明申请原因、申请时限;
(2)员工停薪留职期间擅就他职经查证属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停薪留职的期限年资不予以计算;
(4)员工停薪留职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不停止社会保险的投保(个人需缴纳个人投保部分)享受公司过节费、过节礼品,但不享受冬季取暖费及防暑降温费。
(十一)加班调休
1、加班原则及申请程序: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A、公司正常运营期间,公司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各级管理人员分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保证员工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
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本人原因未能完成而造成的超时工作不计为加班。
B、因临时性、较为紧急的工作任务必须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报请相关领导审批,未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无权安排员工加班,也不予以计算加班费。
C、员工加班原则上以倒休方式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费。
无法安排倒休,确需发放加班费的,经批准后发放,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管理。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按照每月排班情况按时出勤,到月底累计计算工时及加班时数,无需填写“加班申请表”。
但需经批准后发放,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管理。
2、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A、平常日加班的,按小时工资的150%计发;
B、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的,按小时工资的200%计发;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费的支付:
A、全月累计工时超过166.64小时以外的部分,按小时工资的150%计发;
B、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3、调休原则: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1.5倍及2倍加班原则上由本部门安排其进行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则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对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可由部门根据运营情况适当安排调休,但如部门无调休需求,为保证正常运营,则不接受员工调休申请。
4、调休申请程序: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希望将加班时间进行调休,需事前填写“调休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正常程序时,可先口头与首层审批权限领导申请,2日内(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部门申请个别人员调休,可由部门填写“调休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员工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正常程序时,可先口头与首层审批权限领导申请,2日内(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如全体人员统一调休,则需领导统一安排,无需填写“调休申请表”。
四、考勤的违纪处理:
1、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的认定
员工上下班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遵守执行,如员工非因工作原因,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含)内到岗者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到岗者依规定办理事假手续;如员工非因工作原因,下班时间提早30分钟(含)内离岗者为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离岗者依规定办理事假手续。
(2)特别说明:
如遇班车迟到,则不记为员工迟到。
(3)薪资说明
A、如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情况,则第一次扣发20元,第二次发生扣发40元;
B、若月累计迟到、早退达三次,正常班员工扣发一日基本工资+一日岗位工资,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倒班员工扣发一个班次基本工资+一个班次岗位工资,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
2、旷工
(1)旷工的认定:
A、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B、未经批准擅自倒班、替班者(追究双方当事人责任);
C、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D、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E、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F、辞职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者。
(2)旷工的薪资说明:
员工旷工扣发当日/当班次基本工资+当日/当班次岗位工资的200%;并扣除旷工发生当月全额绩效工资。
(3)旷工除名:
A、正常班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者,公司予以该员工旷工除名处理;倒班员工连续旷工2个班次或全年累计旷工3个班次者,公司予以该员工旷工除名处理;
B、如员工旷工除名,则由该部门负责人填写“旷工除名审批表”,呈递至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公告栏张贴一周。
五、离职申请:
(1)离职申请程序: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即本人填写“离职申请表”通知我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员工在试用期内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即本人填写“离职申请表”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上述规定,则按旷工处理。
(2)离职交接程序:
A、申请离职人员须在离职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原所在部门/收费站办理完工作及物品交接,如离职人员有未结清款项,同意依据公司损失情况,从未发薪资中冲抵,如未发薪资不够赔偿未结清款项,将额外支付差额;
B、如离职人员未与公司办理工作及物品交接,则暂扣当月薪资,待移交结清后当月发放暂扣薪资;并且公司暂停办理该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待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协助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六、假期计算单位:
1、事假、病假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产假、工伤假、停薪留职以“8小时”/天为计算单位;
3、孕检假、加班调休、哺乳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旷工如正常班员工以一天作为计算单位,如倒班人员以一个班次为计算单位。
七、请休假流程
各类休假需事先由请休假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书面请假的员工可于上班前以电话形式向首层审批权限领导请假,2日内(遇休息日/节假日顺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八、请休假核决权限
岗位
2天/班次(含)以下
3天/班次-4天/班次
5天/班次(含)以上
收费班长、收费员、监控、票务、厨师、帮厨、保洁人员、站长助理
站长
部门主管
主管领导
站长
部门主管
主管领导
岗位
2天/班次(含)以下
3天/班次-4天/班次
5天/班次(含)以上
其他人员
部门主管
主管领导
部门主管
主管领导
其他人员包括:
路产巡查员、司机、汽车修理工、维修工、库房管理员、电工、前台道桥、绿化、机械、强电、机电工程师、主管会计、软件、通讯工程师、设备维护人员、会计、预算员、核算员、工会宣传干事、安全保卫干事、出纳、统计、内业、文秘、人资人员、采购员、督察员、物业管理员、经营管理员、食堂管理员、分中心人员等
八、其它
1、本制度自2008年12月份执行;
2、本制度属于试行制度,如与国家/天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抵触,则以国家/天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办公室负责。
二零零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