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048383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0.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docx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

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

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表。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2、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

附件一:

                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班班有活动室。

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

   5.有与幼儿园(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6.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5本),有必备的教具(积木、积塑和自制玩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三机一幕、风琴或钢琴等)。

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7.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消毒柜;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

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园长、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

6—1:

7;寄宿制幼儿园平均1:

4—1:

5。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幼儿园(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0.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

   11.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12.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13.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4.幼儿园(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

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6.幼儿园(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班)招收三周岁以上至入小学前的幼儿。

   18.幼儿在入园(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9.编班人数:

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20.幼儿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

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1.幼儿园(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2.幼儿园(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主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班)的工作。

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

幼儿园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园长和教师。

   23.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严禁克扣幼儿伙食,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

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附件二:

 

                         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所设施

   1.托儿所(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托儿所(班)。

   2.托儿所(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设施。

   3.班班有活动室、午睡室,地面应铺木质地板或塑料地板,有适合孩子身高的桌、椅。

婴幼儿午睡室有专用的适合孩子年龄的坚固小床。

活动室有风琴或钢琴,有敞开式玩具柜,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有必要的教具和教育设备,如录放机、铃鼓等。

班级环境布置适合孩子年龄特点,游戏材料丰富。

   4.每班有规范化的盥洗室,有流水洗手设备,蹲式水冲式儿童厕所,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有消毒柜和防暑保暖设备。

   5.有户外体育活动和游戏的场地,有塑胶软地或草地,有滑梯、转椅、平衡木、荡船(或跷跷板)等五件以上大型玩具,有足够数量的童车、皮球、塑料圈等小型玩具,有玩沙、玩水设施。

   6.有教师备课室、行政办公室,有较大型室内多功能活动室,有设施齐全的卫生保健室、儿童食堂等。

   二、人员配备

   7.托儿所(班)应当配备所长、保教人员、保健人员和后勤人员。

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应热爱托幼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18个月以下全托为1:

3—1:

5日托为1:

4—1:

5

   18个月以上全托为1:

4—1:

4.5日托为1:

6—1:

7

   9.所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婴幼儿年龄特点,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10.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婴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11.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3.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每年体检一次。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三、办所经费

   14.托儿所(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

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5.托儿所(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6.托儿所(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17.婴幼儿在入所(班)之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收托。

   18.编班人数:

   婴儿班收托4—12个月龄的婴儿,人数不超过8人;

   小托班收托13—18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2人;

   中托班收托19—24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6人;

   大托班收托25—36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

   19.托儿所(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

   五、所务管理

   20.托儿所(班)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1.实行所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

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所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所长和教师。

   22.应根据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以保为主,保教并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化宗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